我国法律文化的困境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43 浏览:30744

摘 要 随着法律体系和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脚步在不断加快.但当前的法律文化已成为制约这一进程的突出因素,例如先进制度引进后变形甚至无法存活,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适合其生存的法律文化环境.因此,大力加强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培育和建设成为当务之急.伴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和中外文化的强烈碰撞,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建立和发展,面临新旧法律文化以及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困境.本文将探讨当代我国法律文化的困境问题及相关整合路径.

关 键 词法律文化 困境 冲突 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05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文化概述

(一)含义.

法律文化是法律与文化的统一,一般是指深藏于特定民族心理中对法的信念、情感、风尚、习惯等,被喻为“在人民心中活着的法”.如卢梭所言,它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一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观念和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机构为主体的法律设施及由以上各项内容所构成的法律运行环境等.

(二)基本特征.

一是抽象性与深刻性.法律文化是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其核心是法律价值观.二是广泛性.法律文化代表特定地区的整体的法律价值观念,而非个别意志、局部意志;三是民族特色性.它植根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不同的历史传统,反映了这个特定地区的地域特征和历史传统;四是稳定性和继承性.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深受这个地区的文化传统影响,由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和法律传统积淀而成,而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又会影响现代法律的制定和运行.

(三)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分为:内行法律文化与外行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与民间法律文化、主流法律文化与非主流法律文化、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以及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

二、困境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概述.

历史上不同文明、民族或国家都有其法律文化,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印度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等.即使国家进入了现代社会,由于本身具有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文化也存在差异.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色:思想文化上,独尊儒术,即以纲常为主要内容;法律制度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程序和实体不分;社会结构上,一直实行宗法制度,以家长制为核心、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而现代法律文化大多以、公正、维护个人权利等为特征,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

(二)剖析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

1.传统法律的特权主义观念与现代法律普遍适用原则的冲突.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具有明显的特权法性质,权力无不大于法律,“法”始终屈从于君威之下.除了“刑不上大夫”,对于列入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特殊身份或亲属关系的贵族官僚,也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而在现代法律文化中,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都具有普遍的意义.特权主义观念与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二者之间的冲突,给构建现代的法律文化带来了负面影响.

2.皇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冲突.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专制主义传统,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带有极强的专制主义色彩,强调权力至上.皇帝是最高权力的象征,法自君出,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维护帝制.而现代法律中,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两种根本区别也是构建现代法律文化的瓶颈之一,即使封建社会已经结束,但是现实中领导一人拍板的情况仍然很常见.

3.义务本位原则与权利本位原则的冲突.

古代社会重轻法理,法律被道德化或宗教化,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上升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也相应地被奉为法的精神.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在封建统治的“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强调的是一种服从,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这就造成了古代法律规定绝大多数是义务规范,要求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地位低者对地位高者的绝对服从.同时,忽视民众的权利,民众是不平等、不自由的.所以,那时的法律文化是义务至上和优先的.而现代法律文化主张的是人的自由、平等、和文明,强调的是人的权利,以权利为本位.在这一点上,二者也是格格不入的.

4.道德之治与法律之治的冲突.

古代的中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的社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社会生产,以家的模式来构建国家体系.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更强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在人际关系上讲究和睦.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与法律浑然不分,对道德的强调使得道德规范广泛地介入了法律世界.故传统法律又可称为法.因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尤其是治国以礼、以德不以法的影响,古代中国推崇礼治和德治而轻视法治.并且,它极端重视亲属和保护亲情,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性联系,重轻法理,将视为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也就是以“三纲五常”为主导.三纲是三种最重要的关系的交往准则,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那时最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即仁、义、礼、智、信.在这种情况下,维系道德,显然比遵守法的规范更重要,也不认同用法律调节人际关系的做法.

5.厌讼观念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的意识冲突.

传统的中国社会强调和谐,追求“天人合一”,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也讲究和睦协调.所以在思想认识和文化氛围中,人们都不愿意甚至耻于对证公堂,常使用“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贬义词表示对诉讼及其参加者的厌恶和鄙视.在法律的运行机制上,缺乏利于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的法律.在立法结构上重刑轻民,民法极不发达.被视为民事的律条往往伴有刑罚规定.传统法制的单一功能,使民众避法如避灾祸,人们情愿民间解决纠纷,而不愿涉讼.在司法上,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缺乏独立性,很大程度的影响了其公正性.这种情形下,民众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愿打官司的心理.而现代法律文化主张法律至上,当人们的权利受损时,应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通过合法路径来解决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有很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这是与现代法律文化相冲突. (三)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正大力建设法治国,但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并不意味着在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上实现了质的飞跃,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的影响随处可见, 政策和领导说了算等时有发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不可忽视.只有建构与法治国家相契合的法律文化,走出困境,法治社会的理想才会在中国变成理想的法治社会,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观念层面上,每一个人都要树立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当权利受损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的救济.其次,要高度尊重、自觉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再次,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要全面认识传统法律文化,分清其中的精华与糟粕.对传统法律文化若不加分析,将混杂着观念的封建法治观念意识融入现代法律文化中,会对现代法治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最后,对传统法律体系中一些优秀法律文化予以保留和继承,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束缚,跳出其樊篱,建立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全新的法律文化是走出困境的途径之一,也是当务之急.例如,始终坚持实行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人治现象的发生,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等.

三、困境二: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概述.

二者是关于法律文化的另一种分类.本土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土生土长的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是指从外族或外国传入、引进或输入的法律文化.

(二)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交锋.

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各个族群或国家的法律文化基本都是土生土长的.随着交流的日渐深入,法律文化也开始逐渐发生变化,本土法律文化外或多或少地受到外来的影响.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史,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接触可大体分为四种形式.一是冲突融合型,如中世纪西方的罗马法律文化、教会法律文化和外来的日尔曼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二是逐渐渗透型,在香港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之后,外来的英国法律文化对本土法律文化逐渐渗透,最终成为了主流法律文化.三是自愿接受型,古代日本和朝鲜以及东南亚国家接受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属于这种类型.在那些国家,中国法律文化成功地与本土法律文化相融合,并成为主流法律文化.四是强制推行型,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某些西方国家对非西方国家的强行输出,另一种是某些非西方国家在西方的压力下,为了迅速实现法律现代化而强行引入.实践表明,这种形式由于强制推行会引起两种法律文化的严重冲突,最终是本土的受到严重破坏,而外来的站不住脚,法律文化混乱不堪.

我国本土与外来法律文化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交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完全排斥.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国一直自诩为东方大国,几个世纪以来都坚信自己的文化优越于其他文化,视外来文化为蛮夷.闭关锁国,阻止中国的西化或现代化.事实证明:采取自我封闭的方式、完全排斥外来文化,是根本行不通的.二是中体西用.即以传统道德为本体,在不动摇传统文化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吸收一些外来文化,其本质是完全不动摇传统法律文化的根基,实践证明这一方式也很难成功.三是全盘西化.即对完全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全盘接受外来文化.对自己的彻底否定,对外来的反而完全敞开、完全接受,这种方式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但最终仍然是失败.四是互相结合.又称为“改良主义”“折衷主义”.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中国的实际问题和现实需要,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律法文化进行结合,重新建构中国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这需要两种文化相互对话,两者之间进行解释和批评.

(三)影响二者结合的因素.

两种法律文化是否相容或相容的程度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1)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历史阶段.社会发展水平或程度越相近,法律文化的相容程度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如北美的非常落后的部落就不会接受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2)文化异同.两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差异越大,本土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就越大. (3)现实国情或社会的内在需要.若不符合另一民族或国家的内在需要,再发达和先进的法律文化也不能在当地存活. (4)民族情感和国家关系.来自敌对文明、民族或国家的法律文化自然会引起当地人民的反感,遭到强烈的反对和抵制.

(四)交锋中的困境.

近现代以来,中国本土与外来法律文化的交锋主要是指中西方法律文化接触与交流,它是以西方文化的主动和相应的中国文化的被动为特征的.这种不平等地位所造成的民族危机感,已经促使先进的中国人开始了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反思,也开始了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之借鉴和吸取.现在,在本土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层面上,我们所面临的困境并不是学习外来的好不好,而是是否有学习西方及外来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学习借鉴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有很大改善,但在观念层面上却顽强地存活下来.它仍然支配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这使得外来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常常走形,甚至完全失效.由于与外来、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很大,许多西方及外来的好制度和好观念传入中国后,与本土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相汇反而变得“非驴非马”.甚至因缺乏合适的法律文化氛围,先进的东西无法存活.不可否认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法治、正义、人权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思路.但不论及学习方式、方法,不考察引进学习的可能性,先进的东西也往往会结出恶果.

(五)措施.

胡适认为“那种种数不清的采纳吸收,都不会破坏这个站在受方的文明的性格与价值.正好相反;采纳吸收进来新文化成分,只会使那个老文化 格外发挥光大.我决不担忧站在受方的中国文明因为抛弃了许多东西,以采纳了许多东西,而蚀坏、毁灭.” 简单的说,站在本土法律文化的立场上,采纳吸收外来法律文化中的符合本土发展需要的成分,将外来法律文化同本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构建真正具有民族特色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在目前中国建构现代新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对西方法律文化要在选择与批判的基础上崇尚,重新构建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


四、小结

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律活动和司法的状况产生极大的影响.随着人类和社会的进步,它也应不断吸收新的东西并和现实相结合,实现创造性的转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与现代、中方与外来法律文化兼而有之,法律文化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在重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分析,进而再分析引进西方的法律文化后的影响.我们应站在现代化的立场上弘扬剖析传统法律文化,站在传统的立场上吸纳消化现代西方法律文明.即将传统的东西放在世界的角度加以筛选检验,保留和坚持其中有意义和价值的部分.同时,批判性吸收外来先进的法律文化,吸收适应自己发展需要的部分,大力建设和重构与时代和国家发展进程相适应,能着力解决国家发展问题的法律文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

[法]让雅克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3(3).

[美]D杜鲁贝克.王力威译. 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法治研究运动(上、下) .比较法研究.1990,(第2、3期).

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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