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的进与退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29 浏览:7119

摘 要在现代社会,法制新闻作为新闻自由的前沿阵地,同时也存在着与司法独立,公正的复杂博弈.而法制新闻报道究竟应当在当前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又该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公正之间是进,是退,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论述了论法制新闻的保护与规范.

关 键 词法制新闻 新闻自由 新闻法规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25-02

一、法制新闻的角色定位

在新闻界中,所谓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并为人们所感知的法制信息,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犯罪新闻、法院新闻、新闻等等.本为所探讨的法制新闻主要是新闻媒体对案件侦查,审理等司法活动的即时报道.

观察近年来引起轰动的众多案件,例如许霆案,刘涌案,在这些案件中都存在着法官审判、媒体监督、公众舆论之间的复杂互动.这就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法制新闻是否为法官正确判案提供了帮助还是强大的舆论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独立而法制新闻究竟应该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首先,法制新闻是民生的传声筒,是公众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桥梁.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行政机关如此,司法机关也不例外.现代司法审判在坚持独立审判的同时,也需要及时吸纳民意,充分考虑民众的意见.在法院与公众联系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就扮演着纽带与相似度检测渠道的角色.通过法制新闻的跟踪报道,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在司法活动中以现场观众的身份亲身体验到正义伸张的过程,在满足人民知情权的同时,也使客观、公正、公平的法律信念深入人心,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的作用.

其次,法制新闻是监督司法的有力武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人大、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力,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院有着独立的审判体系与内部运行机制,使得这样的监督很多时候形同虚设.而新闻媒体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地位,独立于行政、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民众的眼睛注视着审判的进程,使每一个阶段的审判都在公开透明下进行,这就使得法官不敢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判决,同时也避免了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再次,法制新闻创设了司法独立的屏风.我国自古行政、司法就是一体的,古代的地方官既是行政大员又是司法裁判者,这样的历史给行政干预司法留下了后遗症.法院在审理中常常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干涉,影响到正常的审判.而通过广泛的法制新闻报道,能够让每一项事实的认定,每一条法律的适用,以及最终法官判决的理由都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此时,行政的无端干涉,将会导致民众的不解,甚至是,而这肯定是干预者不愿看到的.因而从这一点看,新闻的广泛报道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外在干预,为司法的独立、公正审判竖起一道坚实的屏风.

二、法制新闻的进――充分保护新闻自由

法制新闻在当今社会扮演着民生传声筒,以及监督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角色.他能广泛地反映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意见,保证司法活动健康、有效运作,因而从司法体制、国家法律规定等方面都需要给新闻自由以充分合理的保护,使法制新闻能真正同法治社会一起进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一) 改善法院内部体制,进一步实现司法公开

从近年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个案中,不难发现,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并不在媒体的越权与错位,而在于司法的体制性问题.由于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没有很好的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得媒体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法庭的审判信息,造成了法院与媒体、广大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新闻记者在做出案件事实报道、法庭评论时很难避免与法庭认定的事实产生冲突,甚至有时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司法的公开化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要实现法庭的“阳光审判”.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审判的全过程应向媒体开放.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更多的采用,并且尽可能多地赋予媒体比旁听席上的普通公民更多的知情权.其次,建立法院的对外窗口.法院需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并在审理公众较多关注的案件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审理的情况,使公众了解审判的进展.再次,在案件审结后,法院应依法公开相应的法律文书,方便媒体查阅.在适当的时候法官可以主动向媒体说明裁判的理由,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隐性裁判引起的舆论和公众的猜忌.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我国司法过程惯有的封闭性,为新闻自由提供足够大的空间.


(二)法庭需极其慎重地对待对媒体报道的限制

当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法庭报道时故意违反新闻从业基本准则,超越司法审判程序,影响司法机关的日常审判,或虽未妨碍审判,但影响到社会稳定时,法院可依法对该报道做出限制.

但对媒体报道做出限制绝不可以是任意的,甚至可以说是在极少情况下才能被容忍的,法院在限制报道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限制必须是最低限度的.2.司法机关需证明,没有其他替代方法可以减轻报道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即如果法制新闻报道不予限制将会给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损失.3.司法机关的限制必须仅仅是对于某一案件或审判中的某一阶段发生效用,而不会对以后的法庭报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法庭才可以因为妨碍司法独立、公正对媒体报道做出限制,否则,媒体就有理由认为这种限制是不合理、合法的,而对法庭的决出上诉.

更多的时候法院应从自身制度设计的角度,避免新闻报道对司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影响,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做出类似的限制.法院可以针对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这一点可以更多的借鉴美国新闻传媒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防止新闻干预司法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变更管辖权.如果一起案件在一个地区被广泛的报道,并形成了对法庭的外部压力,则可以指定另一地区的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2.延期审理.通过将审判推迟数周甚至数月,可以预计社会中的人将会部分忘记新闻界的观点,而这种预计可能是有效的.3.隔离合议庭.在社会舆论、行政压力过于强大时,此时隔离审判人员可以有效地排除外界的干扰.

(三)赋予记者宽松的采访权,并设定一定的特殊免责权

在法制新闻中难免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评论,这就可能会有侵权之嫌.但作为大众声音的传递者,我们应该给新闻媒体以更多的宽容,只要新闻的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规律与程序,那么即使其报道的事实与法庭认定的事实有出入也应该看作是符合新闻真实标准的.在对评论是否构成新闻侵权时,我们可以给予媒体一些特殊的豁免,只要媒体的评论与公共利益有关,有事实根据,且没有恶意,那么就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法制新闻的退――实现法制新闻规范化

虽然法制新闻的地位特殊,需要给予超越一般知情权的特殊保护.但现实中,也会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报道,使新闻的触角超越新闻自由的范围,对司法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因而新闻媒体也需要在某些方面有所退让,更为规范,才不至于压缩司法独立审判的空间.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注意区分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案件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的案件,媒体应该更多的关注案件的背景,以及社会的关注度,并对办案人员的执法手段和工作态度等程序事项进行监督.对于已经开庭审理,但还未做出判决的案件,媒体应该主要着力于陈述法庭认定的事实情况,但不得对案件做出超前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评论,更不能妄加下定结论,否则便有“媒体审判”之嫌.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新闻媒体发现司法人员有违反程序规定,或者枉法的行为,应该及时通过报道行使新闻监督的权力.而对纯法律学术问题发表评论时,除非有充足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否则不宜公开报道.

另外,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应该注意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应报道案件的细节.特别是在未成年案件、离婚案件中,除非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应该在报道中使用化名,避免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二)保证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灵魂,不真实的案件报道便成了福尔摩斯虚构的故事,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的指导意义,也根本起不到新闻监督、法制宣传的作用.要实现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就需要记者全面、系统的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在采访中,媒体切不可偏听、偏信,既要听取法庭审理的意见,也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想法,既要采访当事人了解情况,又要依托证据做出客观推理,从而实现报道的平衡.同时,还要做到将报道贯穿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跟随法庭审理的步伐,层层跟进,剥丝抽茧,最终展示出案件的全貌以及问题的实质.

(三)慎重选择案件报道的语言

媒体应避免使用带有侮辱、诽谤意思的词语,尤其不能对司法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由于新闻的公开性,其造成的影响范围巨大,尤其需要注意言辞的规范使用,把负责的批评与纯属辱骂的文字区别开来,防止侵犯当事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而在对司法人员的判案活动进行监督时,更需要避免对审判人员人格的侮辱,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否则,将构成“新闻侵权”,新闻媒体的有关责任人将受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实现法制评论的专业化,规范化

《马德里条约》中规定:“媒体有权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但是观察近年来引起轰动的案件,不难发现,目前法制新闻报道对司法独立、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重要原因,就是新闻报道评论的不专业.由于我国新闻队伍中,长期缺乏专业的法学人才,记者的法律专业意识淡薄,使得报道案件时记者无法使用“法言法语”对案件进行正确地评论.法制新闻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进行分析,反映大众的呼声,而很少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进行有深度的剖析.这就造成了新闻评论浮于表面,浮于世俗,和法庭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因而新闻媒体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或聘请法学专家作为顾问,最终实现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

(五)建立完善的新闻立法

虽然我国近年来制定了多项新闻法规,但大多数是部门法或文件,体系不完善,缺乏约束力,执法主体也相对模糊.这就使得新闻传播中出现的很多违法行为没法得到有效规制.虽然全国人大一直在讨论新闻立法问题,但期盼已久的《新闻法》依旧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未来的《新闻法》中,我们需要明确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新闻侵权等特殊问题设立专门的立法规范.一本系统的新闻法将使媒体在进行报道时有清晰的行为规范,也为追究媒体的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结语

伴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正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民生的代言人,法制新闻很好的肩负起了沟通司法与民意,监督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的作用.但纵观目前的司法报道,由于司法体制上的不足,以及国家规定的缺乏,新闻媒体还不能很好地实现自由监督.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改善法院内部体制,实现司法公开,慎重对待对媒体报道的限制,赋予记者更为宽松的采访权,并在涉及新闻侵权时给媒体设定特殊的免责权限.只有通过司法部门和国家行政、立法体制的完善,才能使法制新闻不至于落入虚空,无力的境地.

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新闻媒体内部也不能滥用国家赋予的新闻自由.这就需要舆论的自我完善,不断增强记者的法制意识,在报道司法活动时注意对不同案件的区分,注意语言的规范使用,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并尽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媒体与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共存,才能让法制新闻成为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91;7]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

[8][美]唐R彭伯著.赵刚译.大众传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