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560 浏览:143407

[摘 要]我国现行劳动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劳动仲裁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因此,完善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关 键 词]劳动仲裁制度;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33-01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恢复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者虽然辛勤工作,处理了大量的劳动纠纷,但仍然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一方面,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都在逐步增强,要求越来越严格,现有的工作力量(包括人、财、物)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不管是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不是很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者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劳动仲裁机构缺乏中立性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然而在现实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他们既不参与日常工作,也不介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只是挂名委员而已,因而余下承担仲裁工作的就只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也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其不可能每件案件都亲历亲为.

(二)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依照《劳动法》适用范围界定仲裁受案范围有二个: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条例》第2条的规定,仲裁受案范围为: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部的《意见》第82条对《条例》作了补充和扩大性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应受理.

二、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三方原则”

劳动仲裁组织现行的劳动仲裁虽然也坚持“三方原则”,但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三方参与机制,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只是挂牌成员,劳动争议仲裁其实是由政府一方.而在真正的“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是平等对话者,与其他两方地位平等,不应担任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因此,要真正体现“三方机制”,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完全摆脱行政部门对其的束缚,具体做法是:将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解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办公场所等问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拔途径和仲裁员的聘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为独立法人.还应指出的是,“三方原则”不应仅仅停留在仲裁委员会的层面,还应将“三方原则”贯彻到劳动争议处理的常设机构,这样,“三方原则”才具有实际意义.

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建议今后的劳动立法应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把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纳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这已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受理不应该限定条件,否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建议将所有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纳入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如何协调《劳动法》要求的强调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形式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之实质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研究,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三)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制定办案规则

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一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该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推举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从仲裁员名册中选举.仲裁庭办案规则由劳动部门制定,以对仲裁程序作出规定,保证政府、工会、雇主组织代表能够依照程序规定公正地裁决案件.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

现代仲裁制度之所以存在并继续发展,是与司法的监督和司法的协助分不开的,为此,对仲裁实施监督,特别是法院对仲裁予以适当的干预,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惯例.各国仲裁法律对仲裁监督事项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仲裁员的自身监督;第二,对促使措施的支持与监督;第三,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与监督.”我国《仲裁法》已初步建立了仲裁监督体系,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此外,应尽快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