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里的法律纠纷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65 浏览:12517

老人住进养老院,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护理、照顾,但养老院与老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护理人员失职

【案例】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

2010年1月,子女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合同约定的怎么写作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同年2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护理人员陆某看电视正在兴头上,便让刘某自己前往.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发生医疗费用3.8万元,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要他人监护.养老院是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本案中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


合同免责条款

【案例】2009年8月,73岁的赵某入住养老院前,与对方签订养老院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3月18日,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单杠突然断裂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万元医疗费用,赵某诉至法院.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怎么写作,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养老院单杠的断裂,表明养老院对其安装、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故必须担责.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该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虽有免责条款也不能约束赵某.

被他人伤害

【案例】2010年元月1日,肖某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入住合同.次日,肖某入住.2010年7月9日上午,肖某与本院陈某发生口角,陈某一气之下揪住肖某推来推去,在场护理人员只是口头劝阻,没有将陈某、肖某拉开.数分钟后,陈某将肖某,造成肖某右手骨折,发生医疗费用1.6万元,面对肖某的赔偿请求,养老院以应找陈某赔偿为由拒绝.

【点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鉴于护理人员在肖某、陈某争吵、推拉中,一直未进行有效制止,表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在陈某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养老院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