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522 浏览:84616

【摘 要】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发展,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在处理该问题上有着重大的分歧,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依据《体育法》和《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加以分析,认为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可以更好的体现体育运动的公平精神,又能够维护参与者的利益,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关 键 词】体育伤害;公平责任原则;自甘风险;体育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发生的越来越多,体育运动伤害也是其中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运动一般分为三种: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无论哪种运动都存在着人身伤害的问题.对于在体育运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归责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有着多种不同的看法,争论较大.

一、体育伤害事故频发

体育伤害如今已经是一种常见的伤害类型,不管是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还是竞技体育中都经常发生体育伤害的案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第八届伤害预防与安全促进全球大会报告:2002年,全球范围伤害造成500多万人死亡,其中87.5万名是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并以跌落伤、挤压伤为主.澳大利亚报告显示造成最大数量儿童伤害的原因是体育场上的跌落伤.虽然这些数据只是针对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调查,但同样可以映射出体育运动伤害的频发性.

由于体育运动具有身体性和竞技性的特殊属性,体育运动过程中需要各种各样的身体动作并且有大量的身体接触,具有对抗性和激烈的竞争性,这就导致体育运动存在很大的风险,难免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轻者擦伤、碰伤、扭伤,重者造成骨折或者残废、甚至死亡.体育运动中的风险是与生俱来的,有些伤害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导致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经常化、自然化,运动参与者只是单纯的注重体育锻炼的健身效果,却忽视了其中的伤害风险;有时,虽然认识到了体育的风险性,却出于侥幸心理或者为了寻求刺激,从而置可能发生的风险于不顾,最终发生了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后果.

二、体育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由于体育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从而一些学者把自甘风险作为了体育伤害不予赔偿的抗辩事由.该事由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都经常会被采纳,从而免去了体育伤害案件中无过错的侵害行为人的责任,让受害者自己承担身体、财产及心理损伤.

(一)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又称自冒风险、风险自负、甘愿冒险等,指侵害人以受害人知道或者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将要面临的风险为由,当风险变为现实后作为不可以主张权利的抗辩事由.英美法上称之为“assumptionofrisk”,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的抗辩理由.我国法律并无自甘风险规定,但知名学者分别主持起草的侵权法草案建议稿中,都明确规定自甘风险为独立的抗辩事由,法院判决中也出现了“体育运动参与者应自甘风险”的观点.对其如何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程啸认为:“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的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即视为自甘冒险.”王泽鉴先生在《侵权行为法》中指出:“自甘冒险是指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而自甘冒险为之,如明知他人无驾照或酒醉而搭乘其车.”

(二)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运用

许多法学者认为自甘风险很符合体育侵权案件,体育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这是体育运动所特有的性质,此特点决定了体育运动侵权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案件.在体育运动中,所有参加者都应当是提前知道或应该知道参加某项体育运动将会面临的受伤风险,直至运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侵权事件,整个过程符合自甘风险的概念范畴.

在英美法国家,体育社会案件中,对于受害人提起的疏忽造成的伤害诉讼,被告常常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而且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此也有明文予以确认,比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者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我国一些关于体育侵权的案件中有许多法院也是依据自甘风险而判决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的.

(三)自甘风险原则不适应中国国情且阻止法律的进步

自甘风险原则在美国已经逐渐衰落甚至被废除,自甘风险原则应该与比较过错原则完全融合或被其吸收而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则适用.

1.自甘风险是源自英美法中,当时美国大部分体育伤害都被视为是体育的竞争性和身体性的自然结果,这一观点被“参与者甘冒风险并不能从导致伤害的参与者处受偿”的传统观念所支持.而且有法谚云:“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volentinonfitiniuria).”但是,近年来美国的判例显示,这一传统态度已经被严重的动摇,既然曾广泛使用该原则的国家都逐渐不再适用,说明该原则的弊端逐渐显现.


2.我国法律没有适用该项原则的规定,随着普通法和大陆法的逐渐融合,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我国才对该原则有所了解,虽然中国法学界有些专家学者曾在侵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明确规定其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但是由于争议较大而删除了该规定.在我国法院裁判时,当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时,经常会在适用公平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之间徘徊不定.从而导致同一案件,有的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责任,有的法院却适用自甘风险.而自甘风险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念,不能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维护,也就不能维护弱者的权益,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应当选择法律有所规定的相关原则予以解决体育侵权问题,自甘风险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而不能将其归于免责事由.

三、在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更能体现体育精神和法律的平等

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Billigkeitshaftung)或“具体的衡平主义(PrinzipderkonkretenBilligkeit)”.公平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实际上是由1912年的《瑞士债法典》加以确认的.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性质和范围时,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情节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的严重程度;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执行赔偿将给责任方造成经济上的窘迫时,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其赔偿金额,但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或不谨慎造成的损害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主要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可以了解到其适用要件有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公平分担的前提是存在了实际的损害,不只是可能或者不确定的损害,该原则在财产性侵权和人身性侵权中皆可适用,只是在损失的公平分担上主要是财产损失.即使是人身侵权中,该原则也只是针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公平分担,诸如因人身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其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第一,是不能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即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而且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如足球运动中的铲球动作是规则所允许的,但是经常会造成骨折或更大的伤害,而铲球者并无过错,倘若适用过错推定,明显对其不公,在此即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比如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甲对乙侵权,但是事后找不到第三人了,甲本身对乙又没有过错,但是乙的损害确实和甲有一定的关系,此时便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有失公平.如篮球运动中是允许犯规5次的,倘若在这5次以内甲跳起投篮时推到乙,对乙造成脑震荡或者摔成轻伤甚至重伤时这种伤害中甲也是没有过错的,因为是在体育规则以内的犯规,因此法律不能打破该规则而适用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这样会对甲有失公平,此时就需要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予以调和.

其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的分担.这其实是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公平责任的范围.主要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受害者的损害情况,因为公平分担本身针对的就是财产损失的公平分担,所以在双方皆无过错时,又为了让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则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水平高且受害人损失较大时,就稍微多补偿些;相反则相对少补偿些.

在我国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中公平责任原则更加适用

损害程度决定着当事人分担的必要性和分担方式,公平责任的适用应限制在“损失重大”的案件中.所以,在体育侵权中适用该原则时,除了符合其构成要件以外,还应当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在我国有些体育侵权案件的法院判决也确实引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如2006年,江苏省宿迁中院对某案二审后认为,篮球比赛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等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为了尽量减少人身伤害,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比赛规则中对一些特定行为界定为故意犯规.但是,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中的故意犯规行为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该判决区分了事实上过错和法律上过错,非常有意义.

1.使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体育损害事故有损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

表面看自甘风险原则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所做的价值选择偏向于社会利益.认为若有人在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就一定要追究无过错的参与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为了个别人的权利保护,而使更多人由于害怕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而不敢参加体育活动,损害的是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这恰恰误解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体育运动本身就是要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受伤已经说明其身体素质比较差了,是应该多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但是由于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这些弱者会更加远离体育,从而损害了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以及有悖于体育精神.

2.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体育损害事故体现体育精神和社会文明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让无过错的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让其予以道义上的补偿,更好的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在伴随着风险而存在的各种体育运动中,虽然参加者大都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不代表大家都自愿承受运动造成的伤害后果,所以,当双方皆无过错造成伤害后果时,受害者便成为法律保护中的弱者,倘若自己的损失不能得到一定的维护,只能使这些弱者既要承受身体的伤痛又要承受心理、经济上的压力,导致远离体育运动.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会让他们在心灵上得到慰藉.公平责任原则表面看可能对无过错的参与者不公平,但实质上与体育精神相结合维护了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体育运动伤害案例处理过程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阻却或减少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避免部分体育运动参与者钻法律的空子,倘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使无过错的参与者免责,在许多商业化和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参与者将会借助自甘风险免则而使用非常规手段(表面合法无过错的行为)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就会完全违背体育精神,产生更多的体育伤害事故.因此在我国关于体育侵权的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能够更好约束所有的参与者,使体育运动参与者深刻体会法律的公平和体育精神,减少体育侵权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