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等三件法规草案和宁波市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明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096 浏览:35417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保税区条例》及其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宁波保税区条例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委员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3月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并决定将该四个法规和批准决定草案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前半句修改为:“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

(三)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合理设置减速装置和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句.

(四)为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五)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骑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的表述修改为驾驶“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六)根据委员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饮酒和醉酒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一条第二项“对应当听证的事项未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修改为“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举行听证、公示的”.

(八)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九十四条中增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错误”的内容.

二、关于《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关于宗教人士进入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景区门票问题,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已有具体规定,我省的条例可以不再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为此,建议删去.

(二)草案修改稿中有多处“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的内容.一些委员提出,重复太多,没有必要.鉴于行政许可法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为此,建议删去上述内容.

三、关于《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应当经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一句修改为“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


(二)根据委员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四)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七项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几个字.

此外,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上述三个法规草案做了多处文字性修改.

四、关于《宁波保税区条例(批准文本草案)》

对《宁波保税区条例(批准文本草案)》,委员们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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