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等三件法规和宁波市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明

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201 浏览:79940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盐业管理条例修改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宁波市废止法规决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废止法规决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修改为“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之后增加“新闻媒体”几个字.(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高压线”修改为“高压电力线路”,并在第二款后增加一句规定“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并删去第二款中的“原有功能”几个字,将“不得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修改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二、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后增加“情形”这两个字,并删除该款中的“主席团”这几个字.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代表开展就地调研的程序和内容、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怎么写作、农民和工人等基层代表活动经费的保障、鼓励和支持基层代表行使代表权利、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审查以及代表提出询问和罢免的具体程序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并就未予修改的理由分别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作了解释和说明.三、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对上述两个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意见,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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