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担保的知识产权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440 浏览:153598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怎么写作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在大多数社会,可用来担保的财产市值对有效的担保融资法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历史上,不动产是最有价值的一种财产,其结果是抵押法在许多国家得以首先发展,使得这种形式的财产可被有效地用于债的担保.随着制造业的日益重要,法律制度也随之改变,以满足将机器和存货用作担保的需求.对应收账款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认识导致了担保融资法的再次完善,以鼓励使用此类财产提供担保.这一发展过程的最新阶段是,知识产权在现代以工业和怎么写作业为主的社会中日趋重要,人们意识到法律应当作出调整以便于用此类财产为商业债权提供担保.

许多现代企业持有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事实上,许多小型高科技企业除知识产权外基本没有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而它们中的大部分需要发展资金,但是,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裂,它们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大笔资金的能力已大大降低,因此,它们必须寻求信贷资金.

然而,有证据表明,在有着成熟担保制度体系的发达国家,和知识产权在这些国家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以及拥有此类财产的企业对贷款资金的需求比起来,知识产权担保并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程度.普遍情况是,知识产权一般不能作为支撑商业贷款的惟一担保物,而是被视为一种辅助性担保,与其他一些更加传统的有形及无形担保物组成一个“资产包”来担保贷款.

多种原因造成了知识产权担保在发放信贷方面的重要性不如其他财产的担保.原因之一是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属性,一些潜在贷款人对这种财产属性缺乏了解.另一个原因是对许多知识产权的估价存在困难,相关法律在调整这些法定权利上的担保权益方面也不甚健全.尽管金融机构及其法律顾问已经越来越多地理解了知识产权担保借贷中的诸要素,但以知识产权担保的融资仍处在初期阶段.这是一个无论在法律领域,还是在信贷实践方面都很复杂的问题.

知识产权与其他人们比较熟悉的动产类型在很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这影响了其作为担保物的吸引力.

知识产权的存在,仅仅归因于并且局限于法定框架下的标准.其存在性依赖于对法定要求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

一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仅存在于特定期限.著作权的有效期也有限,但相对专利权而言较长.

法律规定专利所有权的期限是20年,但很有可能在到期之前早就丧失了经济价值.如果出现一项可以更好或更有效地完成同样功能的设计或产品并得到了专利,可以使得原专利变得毫无价值.这种情况可由新专利的“逆向工程”或者“围绕设计”所导致.


一项知识产权还可能会因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也有可能受制于强制许可.

一些知识产权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一个新实体所开发的软件不会有实际运行记录(使用记录),只有当它被推向并被其目标市场所接受之后,它的价值才有可能确定.

有必要区分知识产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专利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其所有者或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基于与他人所有或控制的其他专利产品或流程共同使用的效果.专利权的写方在写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

通常商标权不能单独被用作担保品.根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商标必须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怎么写作的标识,因此商标权不可能被单独转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商标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40条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些要求在通过实现质押担保而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是很难满足的.商标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怎么写作,则可能不复存在.

与专利权或商标权不同的是,著作权不需要登记便可存在,而这也导致了其存在的不确定性.著作权始终面临的风险是,只要有人证明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涉及抄袭,则其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

特许使用费(并非一种知识产权而是应收账款),包括版权使用费和专利使用费,依赖于所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其价值.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估价风险并非法律不健全的结果.因此,也就不能通过修改法律而得以改进.很明显,贷款人如果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担保,则其应当具备评估这种财产作担保所产生风险的技能.当然,这不是一个仅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这种技能在其他财产作担保的放贷过程中也同样需要.在那些有着现代担保融资体系的国家,商业贷款人已经积累了用诸如存货及应收账款等高“流动性”资产作担保放款的技能.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日趋关注,评估知识产权的技能也可以逐渐达到同样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