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管理体制与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330 浏览:45898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民生的首要工作内容.在全面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文件材料,如何规范管理这些文件材料,使之更好地怎么写作民生,是档案工作者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社会救助档案属于民生档案范畴,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本文主要探讨民政社会救助专业档案管理有关问题,以期为制定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一、关于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概念及特点

1.社会救助工作及其管理体制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怎么写作.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含医疗、教育、司法、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含受灾人员应急生活救助、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等工作;居(村)委会受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工作,以及救助金发放和救助对象日常管理等工作.

2.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概念

广义上讲,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指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救助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既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也包括救助专业档案.本文从狭义上讲,民政社会救助档案专指救助专业档案.它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委会(社区)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贫困孤残人员供养救助、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及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怎么写作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整理归档的各种文件材料.

3.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特点

种类多.按救助工作的性质,可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档案等;按救助对象的特点,可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

来源广.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来源于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救助站.

基础性、工具性强.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是其形成单位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的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包含了救助对象大量的基础信息,是各项救助工作延续的基础和工具.

文件材料在形成上有共性.除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外,其他救助档案材料都包括申请审批材料、日常管理材料.

二、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管理体制和原则

1.管理体制

救助档案属于民政部门的专业档案,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省级民政厅(局)和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救助站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救助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居(村)委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救助档案工作.

2.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救助档案属于专业档案,其管理无法可依,必须加强调研,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共同制定各类救助档案的管理规定,规范救助档案的管理.

分类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生活救助档案、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在文件材料的形成上有共同的特点,都是待遇审批和待遇批准后救助金的一次性发放,形成的材料比较简单,这几类档案可以出台一个管理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实行审批制,其档案材料是救助站对求助对象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过程的真实记录,所以这类档案应当单独搞一个管理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比较复杂,它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基层为主、形成单位为主.根据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委会(社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职责范围不同,形成与其职能相关的救助档案也有区别.省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救助档案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民政都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委会(社区)、救助站负责各自救助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救助档案实体的管理.

三、民政救助档案的保管、利用与移交

1.保管.救助档案分散形成于县、乡(镇)街道、居(村)机构和救助站,虽然各单位的条件不同,但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救助档案的保管达到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的要求.


根据救助管理机关和救助对象以及社会利用的实际需求,救助档案应当短期保管.具体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救助类档案中的审批类材料保管期限最低3年(低保审批材料的保管期限为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5年.

2.利用.救助档案属于部门档案,又涉及公民的隐私,不宜对外开放,因此,其主要供救助管理部门和救助对象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救助档案,但要履行一定的查阅手续.救助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利用制度:细化利用条件;明确利用程序;建立安全利用的措施.

3.移交.救助档案是短期保存的档案,本不存在移交问题,期满后应当鉴定销毁,但考虑到历史研究的需要,教助档案保管期满后,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接收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