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349 浏览:120319

[摘 要]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论述了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涵、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对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 键 词]农业现代化;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060-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农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来自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强大的竞争压力,我国农业传统的分散耕种方式势必无法适应这种崭新的竞争格局.作为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重要途径,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实现我国农业的突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的界定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现象,作为一种代替个体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交易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发达国家可以用,发展中国家也可以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广大农民及社会其他方面把资金、劳动、技术等联合起来,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成大量从事经营或怎么写作的经济合作组织,我们把这一类组织称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谓之“新”,是相对于我国20世纪50-60年代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传统农村合作社而言的.传统的农业合作,首要目标是改造小农生产,限制和取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而这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则允许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农民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但此时独立的农户已提高了群体竞争力,能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新的有效组织形式,它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怎么写作,进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竞争力.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对内是以怎么写作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盈余一部分根据社员与组织发生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回给社员,一部分用于发展经济合作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类介于企业和社团之间的准企业组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是农民自愿自助自我怎么写作的产物.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已有各类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5万个,组织成员数量达到了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显示出很强的活力.例如,北京郊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885个,仅2002年一年就新建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583个,相当于前几年发展总数的1/3;入社农民达到22.3万户,占全市农民人口的1/3.


从兴办主体来看,既有农民自己组建的(主要是依托农村中的“能人”牵头兴办的经济合作组织),又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部门领办的经济合作组织,还有“公司+农户”等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据200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对17省的调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以农民牵头领办的(包括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比例占46.8%;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牵头领办的占13.9%;依托涉农部门、乡村干部领办的(主要包括农技推广、七站八所、基层供销合作社)占35.2%;其他形式兴办的约占4.1%.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得到政府重视,许多地方已把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各种政策的制约,导致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农民尤其需要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落到实处,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好处,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对“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有的认为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违背;有的以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又是一大二公的“合作化”,甚至“谈合色变”.二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合作组织法,法律的缺位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法律法规作保障,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法人登记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明晰.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别在工商、民政、农业等部门登记注册,这给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哪个部门都能管,哪个部门都不愿意管,致使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当前的农村,资金仍然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以城市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使得大部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扩大经营规模,没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实现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资金的需求导致社员交纳股金的差异,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人一票的限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一人一票”管理制度已经影响到股金的吸收,这无疑会打击一些社员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四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不完善,影响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效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主要是为社员提供怎么写作和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然而,目前许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主要体现在为社员提供怎么写作,而盈余返还则比较少,有的仅仅实现股金分红.在内部组织管理方面,相当一部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少数“能人”手里,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一部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没有彻底分离,组织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章程,组织自身的发展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系不直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人员缺乏.有的产权制度比较混乱,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再加上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气氛不够,导致组织内部缺乏活力.一旦发生权、责、利纠纷,就会影响到经济合作组织的存续与健康发展.五是人才不足.农村领域缺乏真正懂得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机理并能很好地与实际相联系的专业人才,也缺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领导人才,更缺乏能凝聚和带领农民闯市场的农民企业家人才.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三、对发展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定位政府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我国以往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官办色彩较浓,政府在传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致使有的经济合作组织成为介于官商之间的组织,有的甚至成为了基层政府或部门致富的工具.这种状况导致了各级政府决策层在组织创新和改革方面的政策实施力度严重不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发展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是其取得发展的唯一出路.只有在清晰的产权制度之下,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因此,明晰产权制度,是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取得发展的前提.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及改革环境.首先,要加紧制订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赋予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合法身份,解决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问题,使其名正言顺地与其他合作组织平等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目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资格,影响了合作组织业务的扩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希望依法登记,但又怕按普通企业纳税,心理矛盾重重.为此,应以不同于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优惠.其次,要加大政府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力度.在财政方面,各地区应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同时,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

(三)积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政府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从长远来看,必须开放农村的资金市场,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解决各类新兴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中的资金融通问题.

(四)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促进传统和新型两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源的对接.传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适应时代需要的产物,因此,不论从其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是其他各种组织资源等方面,都无法适应现时代的发展.然而,对待传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源(如人力资源,组织网络,物质资产等),我们应该在改造的前提之下尽最大可能去充分地利用,这样不仅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也使广大农民对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亲切感,这无疑能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两种资源的对接,并不是出于理念上的选择,而是现实的需要.

(五)因事设人、人尽其才,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岗位.任何组织的运行都是通过一定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岗位设置的合理与否对组织运行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应把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内部管理工作的一个核心部门,授权其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分析提出调整岗位设置的意见,并把岗位分析评价、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工作做深做细,使组织在配备使用人员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二是实现人与岗位的合理匹配.组织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只有把适当的人放在适当的岗位上,才能形成最大的生产力.要切实改变目前人员适应上的僵化、不合理状况,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三是为组织内部人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承认人的价值是激发人的活力的内在要求,只有根据不同的人在组织中发挥作用的不同给予员工相应的评价与回报,才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创造性,也只有这样才能留住人才.

发展各种新型的以农民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条件下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点.从长远来看,发展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新型组织形式,从而由各方利益代表与政府一起决定产品的生产布局、结构和数量,这将是中国农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张小山,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2

[2]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游旭平,中国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现代化创新[J],云南社会科学,2004,(5)

[4]董莲蓉,企业化是农业组织创新的选择[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3,(5)

[5]孙克强,对当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比较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

[6]李先德,法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J],世界农业,200l,(3)

[7]孔详智,聚焦“三农”:180位专家学者“三农”难题[M],北京:编译出版社,2004

[8]刘文友,袁勇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J],农业合作社,2003,(9)

[9]朱博文,杨涛,马敬桂,经济转型期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意义[J],农村改革与发展,2003,(4)

[责任编辑:荷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