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定价合同通关指南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274 浏览:117876

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办法》的规定,于2006年3月发布11号公告加以规定,并要求各口岸海关据此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对于签订公式定价合同的企业,应及时了解海关对公式定价货物的通关新政策,改变通关思路,充分利用新政策带来的契机,达到高效通关目的.

公式定价货物的通关流程简单来讲包括三大步骤:前期备案、中期申报和后期核销.

□ 前期备案

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表、公式定价合同、定价公式各组成部分合理性说明资料以及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海关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申请的审核包括以下四个重点:

一、进口货物合同及其定价公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定价公式是否仅由客观因素所决定(如某种物质的含量、品质和技术规格等)而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由公式所确定的进口货物申报是否符合成交条件;

四、写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是否对定价公式或其构成要素等产生了影响.在对特殊关系进行测试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有确实证据证明特殊关系影响了双方定价公式及其构成要素的确定,应视为其不符合成交条件.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核后以写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为基础审定完税,并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认可该定价公式:

□ 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写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 结算取决于写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

□ 结算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的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上述4个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认可该定价公式,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办法》的相关规定估定完税.


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发生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重新审核.

□ 中期申报

对于经海关备案且认可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若定价公式的各个组成数据已经明确可获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申报最终的结算,海关以该结算为基础审定完税;若结算的组成数据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可按照暂定提供相应的海关担保先行提货,待结算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为基础审定完税.

□ 后期核销

公式定价合同根据后期核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货公式定价合同和长约公式定价合同.

对于现货公式定价合同,一份合约对应一份报关单,即现货公式定价合同货物一次性进口,一般情况下报关单结算确定通关后即完成对该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核销.

长约公式定价合同情况相对复杂,一份合约对应多份报关单,即长约公式定价项下货物往往分次进口,履行期限较长.长约公式定价合同一般需要单独的后期核销,即待所有的货物进口完毕汇总之后,才能最终完成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核销.

附件:海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

序号商品名称税制号列

1.黄大豆 12010091

2铁矿砂及其精矿 26011110,26011120,26011190,26011200

3铜矿砂及其精矿 26030000

4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27090000

5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27101929

6.5-7号燃料油27101922

7液化丙烷27111200

8液化丁烷27111390

9液化丙烷、丁烷混合物27111200或27111390

10氧化铝(冶炼级)28182000

11苯 29022000

12甲苯29023000

13对二甲苯29024300

14苯乙烯 29025000

15异辛醇 29051600

161,2-乙二醇29053100

17对苯二甲酸 29173610

18丙烯腈 29261000

19二甲烷二异氰酸酯(纯MDI)29291030

20多次多异氰酸酯(聚合MDI)38249040

21未锻轧的精练铜阴极及阴极型材74031100

22未锻轧的非合金铝76011010,76011090

背景资料:

国际贸易中所谓的公式定价是指:卖方向写方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写卖双方未以具体的数值约定货物,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的定价方式.结算是指写方为购写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定价公式一般由某个公开市场行情与若干个调整项组成,故在贸易实际中,具有公开国际期货交易市场的大宗原料类货物往往存在以公式定价的合约,例如原油、铁矿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