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69 浏览:21371

摘 要:法学以“实践”、“应用”为生命源泉,法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和高素质、高能力的实践型人才为目标,而实践性人才培养主要依靠高校的实践教学环节.现阶段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规范化、制度化欠缺的问题,教学目标不明确,应当进行改革,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完成人才培养目标,为地方建设怎么写作.

关 键 词: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模式

2011年年底,教育部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分类建设了92个人才培养基地,其中,58个属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可见,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法学的生命力来源于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在注重理论教育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如何适应法律职业需求,强化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以便完成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目标.


一、现阶段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效果普遍不理想,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对法律实务不熟悉,缺乏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可以说,法学实践教学并没有和理论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完成为司法实务界输送合格人才的目标.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于法学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欠缺.

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虽已开展多年,大部分高校也都非常注重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对于实践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实践教育的发展水平却存在不小的差距.各高校在研究如何培养学生法律执业能力发面也基本上是孤立和分散的,并且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内涵、不同实践教学方法,对人才培养的梯次作用及相互之间的衔接等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远远未能达到指导实践的高度和层次.”[1]更无法满足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

另外,法学实践教学缺少刚性的制度依托,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就难以避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缺少长期的实践教学规划、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完整的实践教学大纲,充足的实践课程和实践项目,可靠的实践平台和条件保障,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就难免会流于形式.

在教学中,实践性教学往往附属于法学理论课,实践教学课程和理论课程设置的比例不科学,不少高校为了保障充足的理论课时,大量压缩实践教学环节.另外,各高校对实践课与理论课、实践教学课程之间的结构、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标准和评价机制等也缺乏统筹安排和考虑,教学效果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个人对实践教学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由于缺少有效的考核机制,再加上考研、司法考试的压力,学生对实践教学环节也往往不够重视.因此,规范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学教育中地位和培养目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是提高实践教学水平的关键.

二、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

基于现阶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在规范实践教学地位、内容,实现实践教学制度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目标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和技巧,从而使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很快适应社会,适应工作需要,真正做到学有所长,学以致用.

(一)培养具有关怀意识的社会人

什么是教育的最终目的?有没有比知识丰富,能力出众更重要的?我们在衡量一个人是否卓越的时候是不是更应该关注他的内心?上述问题的阐述是人才培养绕不开的话题.教育哲学家、美国斯坦福大学名誉教授内尔诺丁斯(NelNoddings)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以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论.在《学会关心―教育的另一种模式》一书中,她论述了一种新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教育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培养有能力关心人、爱人,也值得人爱的人.让教育回归人性,让人回归社会,是一切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律职业者执业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中,代表着公平、正义,是社会正能量的重要传递者,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立足于社会,洞察社会,关心大多数的需要和利益,关心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要有良心、有责任、有爱心,避免没有灵魂的卓越.

因此,在实践教学环节当中要重视教育的人性化回归,在课程的设置上,不能短视和功利.在教学实践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相信学生的能力,理解学生的需求,关心学生的内心,把每一个学生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看待,重视每个学生的价值.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实践、司法实践,不束缚于个人利益的得失,真正成为有高度责任感的社会人.

(二)培养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

法学教育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已形成良性互动,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而法律职业人的选拔有赖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司法考试是承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促使其走上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轨道.由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基本功能决定,法学教育仍是培养法律职业人的主要途径,对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

法学实践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的素质应该是全面的.第一,具备品德素质,即要求法律人品高尚,人格完整.法律人应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忠于宪法和法律,信仰法律,热爱法律职业,遵守行业规范和执业道德.第二,具备专业素质,即要求法律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功底,通过实践课程的学习,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熟悉司法实务流程,掌握高超的法律技巧.第三,具备能力素质,法律工作绝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是一项极为复杂和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要求法律人具备很高的能力,包括分析思维能力、表达沟通能力、交际应变能力、创新突破能力等各个方面,这些能力都应在实践教学中得到培养和提升.要说明的是创新能力对于当下的法律执业者尤为重要.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学生需要学会作为一个执业者,如何从多层次、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进行理论上的论证、比较,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因此,法律人的素质教育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知识和能力的全面体现.三、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模式

诚如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专家鲁多克所言:“只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才能培养良好的法律人才,才能建立强大的法治体制.法学教育和培养在世界各国正在发生变化,但这不是一种挑战,而是一种机会.”[3]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方法,积极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为中国法学教育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该借助多方面的力量,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是培养合格人才,实现院校、法律实务部门与地方建设的“三赢”局面的一种尝试.

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合作应该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式合作.一方面,可以让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走进学校,陕西等多省的法院举行的审判进高校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不仅可以在高校开庭审判,还可以聘请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校外辅导,定期通过真实的典型的案例,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学生答疑解惑,指导学生完成模拟审判,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另一方面,让教师和学生走进司法实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了解其职能和运作,参加典型案例的旁听,安排有效的实习时间在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另外,鉴于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缺乏、甚至没有实务经历,不能很好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在理论上研究上也难免脱离实践,缺少突破,应当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也可安排理论水平高的教师为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咨询,讲解新的法律、法规.总之,就是要不拘形式,构建起全面的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既能够保证为司法实务界输送合格的人才,又有利于法学教师科研的突破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提高,更有利于提高司法实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分阶段式专业实习模式

法学专业实习是传统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之一,但是目前大多数的高校的实习教学存在弊病,难以完成教学目标.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实习时间短,考核标准模糊单一,学校、实习单位及学生本人重视程度不够.因此,量化考核标准,延长有效实习时间很关键,可以尝试建立分阶段专业实习模式,也就是将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的一次性实习变为伴随大学四年理论学习的分阶段式实习,并且保证每一名学生都能够完整地参与案件的,熟悉司法流程,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培养起法律思维,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提高应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在毕业后很快适应职场需要.具体来讲,可以将专业实习分为观察、参与和强化三个阶段,分别安排在大学一年级、二三年级和四年级.在观察阶段,重点通过参观实习单位、旁听审判的方式,对法学有一个初步认知,明确学习目的.参与阶段,要求学生在上好理论课的同时,尽可能地到各个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学习、锻炼,重点在于理解理论学习和实践办案的差异,更好地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办案中深入理论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强化阶段要求即将毕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意向,有选择地进入实习岗位,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检验四年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执业技能,做好进入职场的充分准备.

分阶段实习模式较之于传统实习模式,更加符合教学规律,理论学习需要积累,实践技能的培养也不可能一朝完成,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深入.更重要的是,实践和理论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分割开来,实践锻炼与理论学习应该相伴而行,这样才能取得比较好地实践教学效果,完成法学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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