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原因探究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47 浏览:18031

林芯鑫施红波任义

作者简介:1.林芯鑫,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092班.;

2.施红波,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092班.;

3.任义,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091班.

摘 要:2008年9月我国《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重新修订,1975年美国教育协会(NEA)代表大会通过了《教师专业道德规范》,本文探究了中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不同点以及其原因.

关 键 词:中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原因

一、中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

我国最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台已经三年了,其间一共经历了三次修改,成为新时期教师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行为标准.美国的师德规范自1929年初稿形成以来,历经6次修订,最终成型的为1975年版《教育专业规范》,该规范成为美国教育界乃至国际教育界最具影响的专业规范.下面从中美两国师德规范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制定主体和过程的比较

毫无疑问,美国《教育专业规范》的制定主体是作为教师组织的美国教育协会.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是民间组织,是教师的行会组织,因此较为强调维护本行业的权利和利益,对专业规范的建立具有较大的积极性和专业自主性,具有较强的维权和自治的性质.我国新版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国家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共同制定.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美国现行的师德规范适用范围为全体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除包括教师外,还包括教育行政人员其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所有教师,适用范围非常广.我国新版的师德规范全名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名称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全国性的师德规范适用的范围是中小学教师.

(三)内容上的比较

1.涉及对象上

美国的《教育专业规范》中教育工作者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责任,二是对本专业的责任.其核心是师生关系,美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仅仅需要对学生和本专业负责.而我国师德规范中规定教师需要负责的对象则很广,包括祖国、人民、、社会主义、学生、家长,混合了公德和私德的内容,但对自己的组织和职业却很少提及.

2.具体条目上

美国的《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条目明细可行,可操作性强.教师职业道德最终要践行于学生身上因此操作性强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它使教师在实践中更加“有法可依”,避免规范的无效性.美国的教师专业规范没有崇高的理念和法律的底线,它更多关注的是具体的教育实践当中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3.作用机制上

美国的教师职业道德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不是几条被熟记在头脑的原则,它是具体的,可以通过日常的教育实践来外化为教师的行为,是可以外化的,而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偏重对教师的管理和约束,教师的道德修养停留在表面层次,缺乏从内心进行升华的动力.

二、中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教师职业道德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内在的政治原因,而且涉及外在的文化传统上的原因,比如中西方对人性检测设、哲学价值观取向等等,这些都是造成中美教师道德规范不同的原因.

、人性检测设决定着道德评价的高标和低标

中国的儒家传统学说认为人性是善的,这种“人性善”的理论不利于法制的建设,同样也不利于师德规范的建设.原因在于,一方面,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尽力向内心挖掘,而不是努力通过建立、完善外在的规范和制度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性善论强调“顿悟”、“坐忘”等神秘的内心体验,但这些方法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人性善”文化传统致使人们在道德评价上追求“应然”状态,带有较大的理想成分,采取的是道德高标准.高标准达不到的后果是规范形同虚设,只成为一句口号,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力量.

中西方教师职业的起源差异

西方教师起源于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他们是指聪明并具有某种知识技能的人,传授知识是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所以美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规定的是最低限度的标准,即必须做到的,而不是追求高标准的道德境界.中国的教师起源于“士”,以孔子为最,是我国教师的祖师爷.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现代教师特别重视自身道德品质的修养,即“修身齐家在治国平天下”,“修身”在最前.因此在中国,教师被认定为一种“神圣”的职业,对教师的道德规范期望较高,对道德境界的设定也就高.

任何师德规范背后体现的都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教育理念等会,尽管美国的师德规范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但其中的精华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应该在现实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师德规范,使师德融入教师的日常教学活动中,厘清法律、个人私德与教师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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