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来我国宗教政策的历程经验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08 浏览:13850

第二个阶段是宗教政策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时期.2001年后,宗教的全球复兴促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宗教政策.2002年,十六大以后,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政策的基础上,强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另一方面,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角度转向发挥宗教正面的社会功能的角度,从一种社会关系全局的高度来审视宗教问题,这是新时期宗教工作思路的根本性调整.同时,宗教立法进一步完善.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经验

(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各项宗教政策的基础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各项宗教政策的基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在处理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重要的现实需要.自中国成立以来,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就一直奉行并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实行这一政策.在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破坏,宗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的打压,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最终,中国和政府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而且赋予了其新的内涵.因为,宗教将长期客观存在,不可能被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性手段消灭掉.所以,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历史的教训和经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宗教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我国会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只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才能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才能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的需要.

(二)发挥宗教积极作用是宗教政策的重点

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不仅是宗教政策的重点,也是宗教工作的重点.2007年10月,总书记在中国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十八大报告也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由宗教具有两重性的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宗教既可以成为积极因素又可能成为消极因素.宗教既有巧用、善用、活用而维护现存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被利用、误用、错用而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作用.如果管理引导得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所以,宗教工作就要遵循宗教的客观规律,做好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的工作,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各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让宗教成为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


(三)依法管理宗教是落实宗教政策的有效途径

1991年制定的6号文件,首次正式明确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就依法管理的内容、目标和方式方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按照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的需要,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做出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阐述.实际上,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必然会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关系.既然是社会的一部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就要受到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依法管理宗教一方面是指宗教团体的活动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现行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是指政府要依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宗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管理宗教也符合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要求.目前,虽然我国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都尚在探索的阶段.但是,将宗教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靠法律而非其他手段来处理宗教问题是落实宗教政策的有效途径,也是处理宗教问题适当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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