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价值其价值冲突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352 浏览:60190

摘 要: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其本质是权利背后所代表的法律价值不同.隐私权代表的法律价值是人格尊严价值和人格自由价值,知情权代表的法律价值是价值、秩序价值、控权价值、平等价值.两者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关 键 词 :冲突 隐私权 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9-0000-01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1]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解释.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基于价值有关的事实.[2]隐私权与知情权本来就是一对矛盾,其本质是隐私权与知情权所代表的价值冲突所致,法的价值冲突是难免的.

一、隐私权的含义和其所体现的法律价值

(一)隐私权的含义

在法理上研究隐私,吕光先生曾定义为:“隐私就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3]一般认为,隐私权这一概念起源于1890年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 个人生活安宁权(2) 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这4项权利.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说法.

(二)隐私权体现的法律价值

人格尊严和自由构筑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价值.

1.隐私权体现了人格尊严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环,隐私利益是人格利益的一种.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采取了人格权法定主义立场,并创造了人格权概念.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尊重他与保护他是国家的责任,并且在具体权利内容中有规定“通讯秘密”、“居住自由”、“一般行为自由”等权利,由此可见,德国隐私权保护以人性尊严为价值基础的.


2.隐私权体现了人格自由

隐私权有积极的权能,是个人控制私人信息流转的一种能力,在走向公众的时候,他应该感到这是自己决定的.自由的人应当是有隐私的人,他保留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断,而不会感到有力量去强迫他与别人分享每件有价值的事情.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层面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即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案例确立隐私权保护,如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1969年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对妇女堕胎、性行为等公民选择与决定对隐私权的保护.这些案例的确立体现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公民有选择对自己隐私不公布的自由.

二、知情权的含义和其所体现的法律价值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较隐私权晚提出的一项权利.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这一权利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是指人们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人的知情权、法定的知情权.

(二)知情权所体现的法律价值

知情权代表的法律价值是价值、秩序价值、控权价值、平等价值.

1.知情权的价值

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具有阶级性.其内在要求全体公民都平等的参与与管理国家事务.保障知情权是充分实现的前提.若公众不能及时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就不能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去,就无法体现公众意志,将不法保障的实现.

2.知情权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博登海默认为“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知情权的保护,可以充分的公开政府掌握的各种信息,使公众了解自己所处的境况,对社会中的各种活动有预见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3.知情权的控权价值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利”.知情权的存在可以是权力暴露在“阳光下”行使,知情权起到监督权利的作用,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抑制腐败的出现.

4.知情权的平等价值

博登海默说:“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价值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知情权的存在能够使公众平等的获得各种信息资源,有利于促进平等的实现.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价值冲突表现

价值体系的内容绝不是固定不变的.各种社会价值都是历史的产物,新闻自由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知政权与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权保护,甚至公民个人的知情权都会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产生冲突.本文选取从隐私权与知情权最易产生冲突的法律价值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平等展开论述.

(一)隐私权中自由与知情权中的秩序价值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原因如下.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于维持.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上,一般地说,民商法倾向于自由,刑法则倾向于秩序.隐私权强调个人享有对私生活保密的自由而排除他人甚至是国家的干涉,似乎意味着一种冲破秩序的自由.知情权强调一种信息的披露固然会对隐私权中的保密自由产生干涉,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使预设的法律秩序具有可行性和人民意志性.但是自由往往是“相对”的,在法学意义上从法学名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来看,自由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自由仍被包容在法律秩序中.

(二)隐私权中自由与知情权中平等价值的冲突

自由与平等冲突的原因如下.首先,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是以它们在人性上的差异性质作为根据的.自由以人的个体性为首要的基础,而平等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也可能随时发生.其次,自由与平等的侧重点不同也决定了二者之间会有冲突产生.自由侧重于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为的不受约束,以及自身的发展,而平等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等.就隐私权而言,它侧重于个体性的隐私秘密的保护而非追求社会性,也不强调立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公共利益.而就知情权而言,它侧重于社会性或是一种公共利益,知情权的存在能够使公众平等的获得各种信息资源,有利于促进平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