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若干问题刍议

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266 浏览:142599

[摘 要]作为非诉司法手段,检察建议本质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为检察机关柔性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开辟了新的路径,也为检察机关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创建了法治平台.对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保持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检察建议回复和采纳不理想的状况,已成为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改进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 键 词 ]检察;建议;问题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各项检察职权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安定和综合治理问题后,以检察院的名义,就打击犯罪、消除隐患、强化管理而向该单位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的一种法律意见.它不仅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途径,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分析检察建议的性质和作用入手,分析检察建议的特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检察建议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实现检察建议的法律价值.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作为检察权的配合和补充,检察建议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作用.从法理依据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从权力性质来看,检察建议是非诉形式的检察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派生.它不是法律具体规定的检察职权,必须依附于法律监督权,以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为基础,因而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它是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的一项怎么写作性工作,更多地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

从检察职能来看,检察机关除担负起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这一非诉法律活动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检察建议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派生权,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对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并已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已趋于成熟完善.虽然检察建议并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力,但作为一种严肃的检察司法行为,它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社会效果来看,检察建议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针对案犯作案方式和犯罪手段及发案单位在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漏洞,及时提出个案或类案预防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以达到查一案震一方、净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准司法文书,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对不规范行政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从源头上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消除隐患.被建议单位在检察机关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自我修正和完善,以确保行政权依法、高效运行,既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又保护干部员工,实现行政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监督效力来看,检察建议能较好地提高法律监督效率.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活动,对发案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能够加强这些部门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自身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监督意识等.同时还要求这些部门对于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及时做出反馈,实时监控潜在隐患的杜绝和消除,从而提高法律监督效率.

从教育意义来看,通过检察建议活动,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案结后,检察机关通过“一案一建议”促使发案单位对职务预防的重视,使相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认识到检察建议所反映问题的严重性和整改的必要性,使其真正意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而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检察建议的基本特征

检察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检察建议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作为公权力性质的检察行为,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法律规定的原则性

与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和抗诉权等有明确、具体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相比,法律对检察建议的规定则比较原则、概括.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2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和第4条以及三大诉讼法均只为检察建议的实施提供原则性的规定.虽然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但这充其量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基本法律体系中无“检察建议”的具体规定.


(二)法律地位的依附性

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决定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依附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暂无独立的生存空间.同时,检察建议的内容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检察建议的制发依附于侦查权.另外,检察建议仅对其所对应的检察权起配合、辅助和补充作用,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建议主要是为了配合诉讼职权的行使;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检察建议主要是辅助监督职权的行使,着眼于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监督效率,为公正价值的实现穿针引线;在综合治理活动中,检察建议主要是通过预防违法犯罪、延伸办案效果,怎么写作于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是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补充.

(三)法律关系的妥协性

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发送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何时发送、向谁发送、发送什么等均由发送机关自行决定,因此从制发角度看,检察建议表现出单方、单向性特征.但另一方面,检察建议又具有非强制性,检察建议的采纳与实施,客观上需要经被建议对象的积极配合与落实才能实现,从权力取得成效角度看,检察建议又具有双方、双向性特征,表现为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协商性.检察机关经常与其他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就检察建议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联合发文便是相互协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