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407 浏览:153529

【摘 要 】基于对竞争的理解,对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进行研究,作为竞争法基石范畴的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在经济竞争过程中所享有的开展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进行竞争活动的一切经营者.公平竞争权是经营者的应有权利,基本权利.通过我国公平竞争权现状的分析,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平竞争权进行保护和完善.

【关 键 词 】竞争;公平竞争权;法律保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56-01

一、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的概述

(一)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内涵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它是存在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怎么写作等相关营利性质行为的主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基于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平标准或者是公平价值判断,即享有机会公平、法律规制一致、程序遵守平等、利益分配公平的标准,在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下的竞争环境中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性质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拥有自身的性质,它是一种应有权利、基本权利以及公权私权化的权利.

1.应有权利.公平竞争权是一种以权利的形式来实现其利益的享有;而其利益的享有反过来就是以公平竞争权为基础,它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所应有的权利,它是竞争的权利性质逐步形成的,是最为基本的应有权利.


2.基本权利.有市场就有竞争,而且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竞争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主体的最为本质的体现,所以竞争权也就是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只有竞争才能真正的实现其参与市场的利益需求.

3.公权私权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就是公权私权化的权利,它只是以私法上的个体的权利形式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权利存在;经营者也需要保护自己,实现自我保护和独立自主.

二、我国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在追求最大化利益驱动下就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阻碍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实现,使得处于市场中的大部分经营者无法通过公平的竞争来获得应得的利益,甚至想出其他的不正当行为来获取利益,所以也就难免会造成一个竞争行为恶性的循环,最终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的出现.

(二)我国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作为一个应有的自然权利存在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但是,在我国没有自然权利观,其权利的保护仅以事后的惩戒及依靠单一的国家保护,在经济飞速发展,物欲极度膨胀的今天,其力度明显是不够的.其次,从我国竞争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法律无法以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穷尽所有侵害经营者正当竞争利益的行为方式.

三、完善我国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应明确赋予经营者以公平竞争权:

(一)经营者公平竞争权需要法律的明确确认

只有法律对公平竞争的认可才能充分而有保障的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发展.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是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的,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的经济发展又符合统治阶级的统治要求,所以赋予经营者公平竞争权是符合统治阶级的统治需求的.

(二)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应通过法律来维护

有竞争的地方就需要秩序,尤其是公平竞争的秩序,而该秩序的维持则需要法律.这是经营者公平竞争内在的本质发展需求,也是人们对竞争调控的经验总结.公平竞争秩序意味着利益分配的可预期性,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则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准则,以立法的形式为市场制定一个公平竞争规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三)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应该通过法律赋权

大多数情况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侵犯的是正当经营者的具体权利,因而可以通过具体权利的保护条款来加以保护.法律无法穷尽所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所以可以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设为一项一般性的权利,把公平竞争权作为经营者全部公平竞争所应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在具体的经营者的权利没办法保护到的情况下,可以引用一般性的公平竞争权来保护经营者所应当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经营者就不会因为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而使得利益受到损害时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通过法律赋予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可以更明显的体现社会本位中并行的个人权利本位理念.个人权利本位是实现社会本位的基本组成单位,通过以赋权的形式来调动经营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主动性以弥补公共实施中的不足符合社会本位理念的主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