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44 浏览:156147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人们对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自我及群体利益关系最基本的理念,它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包含公正、正义、平等诸多相关范畴,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是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基石.

【关 键 词】和谐社会本质与基石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最抽象的表现

从社会历史看,社会公平是生产力既有一定发展但又不足的产物.在私有财产出现后,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公平与不公平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物质资料归全体成员共有,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个人权利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有优越权.“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①对此,恩格斯赞美道:“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等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②显然,原始社会组织内部社会成员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公平问题.由于火、弓箭、铁器等技术的发明和使用,生产得到了很大发展,产品出现剩余,私有财产出现,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也就分化了,在相互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人们之间就产生了公平划分社会利益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实际上是私有财产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始具重要性的.由此可见,社会公平只有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人们之间在社会利益关系方面完全一致时才不再存在.


从观念因素看,社会公平源于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也是它们最抽象的表现.恩格斯在谈到法权观念的产生时,认为法权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但是人们往往会忘记这一点,就像人们常忘记自己源于动物界一样.法学学者将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比较,将其中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公平是衡量自然法权的标准,它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由此可知,法权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公平则是法学家衡量自然法权的一把标尺,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马克思也认为公平直接起源于法权观念.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皮埃尔勒鲁也说:“象征中的平等一词不是说我们试图创立一个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共和国,而是说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③勒鲁谈的是平等,也包含公平的含义.公平除了直接来源于法权观念之外,还来源于道德观念.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这表明,公平源自道德观念.在工人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产生不满情绪,认为这是社会不公平的时候,恩格斯也认为这些经济事实只是与我们的道德感产生矛盾而已.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明确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和法权一样,道德观念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从道德意义的角度讲,公平也是道德本身一种很抽象的表现.由此可见,社会公平观念直接来源于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

社会公平是反映和评价人们之间合理社会利益关系的范畴

根据人类社会历史变迁发展的轨迹、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术界对于社会公平思想普遍蕴含的实质性内容,本文认为,社会公平实质上是反映、评价人们之间一种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范畴.社会公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公平专指对合理的社会制度、规范、原则和政府政策、行为的反映和评价;广义的社会公平是指对人们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评价.因社会制度、规范、原则、政府政策与行为等本身涉及的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利益关系,是人与人社会利益关系的具体体现,因而,狭义社会公平包含在广义社会公平中.本文主要是从广义角度来探讨社会公平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彼此结成的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公平本身所指就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状态及其调节,它与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紧密相联,正如实践具有社会性,我们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实践.

社会公平只允许社会利益差异存在于一定范围内

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要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及人的最佳化发展.这种社会公平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它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活动同样的权利和机会.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都是同等的社会主体,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我们知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最佳化发展是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积极作用的发挥.其前提条件就在于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即权利和机会均等.各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没有权利和机会的垄断、独占,人人都能在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各个领域内发挥自己的优势,获取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公平的一般发展规律就是: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成员获得的权利和机会就越多,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程度就越高,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就越趋于协调、越接近于公平的状态.

它肯定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利益上应存在差异.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都存在先天和后天的诸多差异,比如出身背景、实践经验、受教育水平以及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不同而导致的认知能力的差异等等.此外,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工作岗位不同,因而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贡献也不同.只有清楚地认识到,社会成员之间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工作岗位不同而作出的贡献等方面存在差异,才能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先进者,鞭策后进者,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人们之间这样的社会利益关系才能谈及公平.在当今社会生产力还未高度发达,人们仍以劳动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的条件下,我们不能抹杀掉社会成员之间认识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不能抹杀掉他们由于劳动岗位不同而作出的贡献、个人所得等方面的差异性,如果抹杀了就是对社会成员的不合理、不公平.在这里要说明一点,人们获取利益(包括工作岗位、收入等)的手段、途径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化发展的,否则,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利益关系便不属于公平的范围.

它只允许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利益方面的差异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它不仅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表现为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整体发展和全体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我们允许社会成员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全部否认社会成员之间因劳动能力、贡献等不同而存在的差异性,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对社会全体成员也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反之,如果不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划与限制,无限制地允许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利益差异,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这三个基本特征共同体现社会公平,它们相互联系,相铺相成,不可分割.缺少这三个基本特征或割裂它们,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都将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基石,也是一种运动

社会公平的实质,是指能推动社会生产力、人和社会最佳化发展的人与人之间的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这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都只能达到一定的程度,是相对的;后一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在公平程度上要比前一个社会更进一步.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也可以看出,人们生活质与量的提高、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一个由相对到绝对的过程.因而,社会公平就不只是一种静态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同共产主义一样还是一种运动.

中国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四中、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指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指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背景、内容(包含着人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思想道德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到具体措施,都贯穿着建设能推动社会生产力、人和社会最佳化发展的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这样一条中心线索.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中国的本质和基石,是衡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尺度.社会主义和谐中国也不仅仅是一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更是一个不断趋于理想化社会状态的运动过程,内含着平衡机制与动力机制的统一,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是一个既复杂又庞大的工程.为此,对社会公平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仍然是学术界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作者为贵州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4页.

③[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