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完善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77 浏览:94443

摘 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正确认识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质量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所负的义务,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这是现代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特征和通例.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或者授权其他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使法律援助制度区别于各种道义或者福利的社会行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它旨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的平等诉讼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或自由,甚至生与死.提供一个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找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作用巨大,意义非凡.在肯定刑事法律援助起到的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以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一)贫穷的人并未必然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建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打不起官司通常的解释是付不起律师费用的穷人.从全国范围得到的数据分析,大约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农民和无业者,他们多数应当是"困难中的困难者",然而能够得到免费法律帮助之人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既简单又复杂.

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范围有限,覆盖人群不足.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区仍然十分有限,大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助无门,而"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其系统规范性和及时性难以保证,从而使法律援助质量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许多贫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国家设有旨在帮助他们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更不用谈"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了.同时,提出申请需要"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实践中,申请人多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由于地域、程序或者是否贫困的衡量标准等等因素的限制,许多实际贫困的人很难拿到经济困难证明,因而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尽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可为"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提供法律援助,但从实践来看,直到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很少有这种"原因",指派的援助案件,仍以法院指定辩护和经济困难者申请而指派为主.

(二)需要援助与提供援助的供需矛盾大量存在

刑事法律援助扶助弱小、维护正义,确实维护了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人们也随之欢呼雀跃了一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刑诉法的修改又使得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大为扩展,就导致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窘迫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据中华律师协会统计,现在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达30%.故此,刑事辩护方面需求巨大,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切待援.

我国的律师队伍正在逐年扩大,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早已达到饱和状态,有些律师常因案源不足到处奔忙.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但这些地区违法犯罪现象并不少见,这就导致律师集中地与援助需求地存在错位现象.即使在律师数量十分庞大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刑事辩护律师方面也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难:虽然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域内的所有律师都应为其所用,接受指派向受援人提供帮助,但实际中,面对一个需要援助的刑事案件,律所主任、合伙人等知名律师不愿意做,一般有点经济实力的律师不屑于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又不放心让他做.若对律所轮流指派,许多律所主要做非诉业务,声称"不做刑事案件已经很多年".若重点在几个乐于进行援助的律所指派,因为办案补贴的问题,指派机构必然受到背后议论,难逃因某种原因而对某律所的偏袒之嫌.

(三)公职律师执业前景堪忧

公职律师是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律师门类,《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下的定义是:"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由此可见,要想成为公职律师,既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又要有行政或事业编制,其门槛并不低.公职律师职业前景不容乐观的原因,除其门槛高、新鲜血难以补充外,还有三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公职律师往往身兼数职,还有其他本职工作,律师只是其的辅助性工作,主责工作任务一多,很难再有额外时间和精力拓展律师职业.

二是贴钱办案.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每人每年应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连续两年未完成办案数量的,将暂缓或不予注册.按理说两件案子并不多,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法律援助案件,不享有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待遇",这一点使得许多律师即使想多案件也会望而却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有时需要四次外出活动,如阅卷一次、会见一次、需开庭的两次以上(一次庭审、一次宣判),先不计调查取证、复印等花费,仅打车一项花费就不菲.虽有"所在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必要保障"之硬性规定,但落实者寥寥,公职律师一个案子,贴上三五百元实属正常.公职律师为在编人员,无从抱怨,坚持不住的只能舍弃这个身份,这实属无奈之举. 三是公职律师的身份尴尬.大家会问:"公职律师也是律师,哪有身份上的问题?"但实际上,这其中真的有一些差别.司法部为了区别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担心公职律师收取费用等问题,给公职律师发了"律师工作证",反倒造成了公职律师的"非律师待遇".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四)不充分辩护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公信力下降

从上文可以看出,实际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是律师中为数不多的人,何况本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远远不如民事案件那么多.但就是承担少数案件的少数人,或因风险太大、或因了解案情不足、或因努力与所得利益不成正比,不尽律师之能事、不尽援助之义务、不尽受托之职责,在刑事辩护中"偷懒"现象屡见不鲜.该阅卷不阅卷,该会见不会见,该调查不调查,该沟通不沟通.庭审中,不努力、不活跃、不说话、不释疑,一句话:"不办事儿".这样的不充分辩护,必然导致当事人不满意,更何况当今社会诚信缺失带给当事人更多的负面影响:信关系不信法律,信金钱不信"免费的援助",信许诺不信"风险告知",信知名律师不信"少壮派",使得刑事法律援助这个"免费的馅儿饼"变了滋味.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不充分,这里既有律师逐利思维作祟;也有相关司法机关的政策落实问题,如法院应当在开庭的十日前指定辩护,但实际中有的指定辩护距离开庭不到三天,等相关材料、手续拿到律师手里,真的是"等得花儿都谢了",哪还有时间去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只能是应付一下,走程序了事.

(五)跨部门配合程度使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大打折扣

法律援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需要跨部门间的深度合作.受援人因涉嫌犯罪被机关侦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审判,又被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律师给予辩护,一个案子牵扯到政法系统的四大主力,如果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没有合作、没有制衡,我们的司法体系将会土崩瓦解.另外从侦、控、审、辩制度设置上也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因此,刑事法律援助需要公检法各机关的全力合作,才能当得起刑辩之职责.但现在的问题是,刑事法律援助需要的合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又没有强制力的技术性措施,特别是缺乏程序违法的审判结果的刚性规定,如"程序违法审判无效"等.在公检法机器面前,法律援助还很脆弱,援助律师还很渺小,公、检、法尤其是机关对法律援助律师开展不予配合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否定侦查机关的结论为己任,最起码也得找出小瑕疵,以此为受援人伸张正义、维护合法权益,这时就自觉和不自觉地把辩护律师推向了公检法的对立面,受到三部门"打压"的"个体户"律师,怎么可能做好法律援助呢?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采取灵活的审查标准,做到应援必援

1.针对特定人群,推广法律援助"一卡通"

法律援助便民怎么写作加密IC卡已于2012年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试点,该卡目前向两类人员发放,即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和持有残疾人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持卡人的申请后,不再要求受援人提供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将直接审核、受理和指派律师.这就简化了申请方式,缩短了申请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我们希望类似做法可以尽快在北京市甚至全国得到推广.

另外,刑事法律援助也可以考虑对特定人群开启"绿色通道",就如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农民工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这对于无固定收入来源者将是一个福音.

2.针对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经济困难者

未被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但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经济困难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从家庭状况、收入来源、经济开支等方面对待受援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这样就通过审查的灵活性弥补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划定的统一性,起到防漏补缺的作用.

(二)构建稳定、多元的刑事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做到应援尽援.

刑事案件需要的法律援助不定时、不定性,又往往具有一定紧迫性,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将同时需要来自不同律所的多名律师进行援助,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难度.因此,若能提前建立一个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由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自愿报名,通过一定的条件审核,将有能力、有志愿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纳入该团,编制律师团成员名单,受援人需要时直接从该团中指派律师,将大大缩短指派时间,且能保证一定的援助质量.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缺乏,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吸引法律人才到落后地区充实法律援助人员队伍,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现象.国家每年培养出大批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虽然他们的就业情况不甚乐观,但是仍然很少有学生愿意到贫困落后地区从事法律事务.国家可以考虑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他们去一些欠发达地区从事法律事务,就像现在的大学生村官制度一样.比如到规定的地区从事法律援助怎么写作达到一定年限后,在报考公务员或者考研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如果愿意在怎么写作地定居,则可以给予更进一步的优惠和鼓励.这样的政策可以说是一举两得,既可以缓解落后地区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现象,也可以减轻大学生的就业压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做到应援乐援

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严格来说,目前给公职律师颁发的"律师工作证"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公职律师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确涉及到各种经济开支,让公职律师自己"掏腰包"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给予其适当的办案补贴,或者尝试设立与法律援助挂钩的公职律师绩效工资制度.还可以通过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表彰活动,褒扬先进,增强其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全体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爱岗敬业、献身事业,助推公职律师制度长远发展.

(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做到应援优援

要想避免刑事法律援助"走过场"的现象,首先要切实落实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机制.虽然新刑诉法规定,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实际操作中具体的通知时间、案卷的移送方式等均存在问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正.

同时,相关机构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督.如法律援助机关或其上级组织不定期派员参加庭审,回访当事人,严格立卷归档标准等,以解决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制度约束软化之矛盾,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重拾人们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信心.

作者简介:刘萍萍,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