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传统冲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的冲突与融合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520 浏览:147618

摘 要 欧洲传统冲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由于价值追求上的差异,导致立法政策与法律选择方法存在冲突,但在近代这两者出现了一定的融合.这种冲突与融合揭示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规律――实质正义凸显,但在多元法律秩序中对冲突正义的追求仍是必要的.

关 键 词 冲突正义 实质正义 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2-01

一、欧洲传统冲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的冲突

(一)立法政策的冲突

欧洲传统冲突法强调冲突正义,因此主要解决立法管辖权的分配问题,这种立法政策有效地实现了效率价值,但却容易导致法官对法律适用结果的漠视,案件公正性缺失.尽管欧洲传统冲突法也有考虑到实质正义,如采用公共秩序保留逃避不合适的准据法适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这是种消极方式,只有在与本国公共利益相抵触时才排除对准据法的适用,并且在排除适用后仍要面临着法律选择这一问题.对欧洲传统冲突法这种立法政策的不足,美国现代冲突法进行批判,学者认为在解决冲突法领域问题时,公正和社会利益应成为主导性的考虑因素,但欧洲依然在创设适用于特定案件的适当的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这阻碍了对公正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因此,美国现代冲突法强调法律选择背后的利益和个体公正,并将公共利益和个体公正作为选择法律的分析工具.

(二)法律选择方法的冲突

如前所述,欧洲传统冲突法强调立法管辖权分配问题,这从学说发展至制定法的历程也可以看出,其基本思路始终是通过某种规则确定一个固定的连结点进而进行法律选择,如既得权说以特定事件发生地为连结点选择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则以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为连结点并选择法律.该基本思路最终通过立法上大量法典专章的系统规则予以体现,其在立法层面上先确定连结点,法官只需适用法律即可,以此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欧洲传统冲突法以硬性规则为导向,确定固定的连结点进而援引准据法,是一种稳定性的冲突法.

美国的冲突法最早倡导法律选择标准应当是立法管辖权,如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也是以硬性规则确定外国法的适用.但随后这种方法即受到极大批判,认为以固定连结点盲目选择法律,可能造成所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没有实质利益.因此美国现代冲突法主张抛弃冲突规则,提出了法律选择应通过两种利益分析方式进行确定:其一是政策定向模式的公共利益分析,认为应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其适用与公共利益有关或对公共利益损害最少的法律,其二是结果定向模式,认为应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能够实现正当期望等个体公正的法律.因此美国现代冲突法只是规定了某一种利益分析方法,交由法官进行考量并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一种灵活性的冲突法.

二、欧洲传统冲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的融合

然而,20世纪以来欧洲传统冲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出现了一定的融合趋势.欧洲传统冲突法吸收美国现代冲突法中有关实质正义的要求,在原有的管辖权选择规则基础上进行完善.主要体现在:欧洲冲突法发展了强制适用的法,以积极的公共秩序保留维护公共利益,软化了连结点,使冲突规范由僵硬、机械模式向灵活方向发展,这种灵活趋势有利于选择体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公正的法律,另外,欧洲传统冲突法增加了一些选择性冲突规范,比如采用结果定向方式增加有利于一方当事人,保护其正当期望的冲突规则等.简言之,欧洲传统冲突法通过修改与完善冲突规则,使得传统的“盲目的管辖权选择”方法融入一套行之有效的工具,以求得个案的公正.

而美国现代冲突法也认识到欧洲传统冲突法硬性规则的效率性,认为过分强调实质公正,会极大损害冲突公正,因此出现了冲突规则回归的现象,如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就乘客法律冲突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侵权冲突法规则.近年来所出现的这些新的冲突法规则并不调整冲突法的所有领域,仅仅是在灵活分析基础上,当所有利益分析结果指向同一准据法时,才以规则形式固定下来,其他领域则依旧遵循原有的法律选择方法.另外,新的冲突法规则仅规范案件中某一方面问题,如赔偿数额或损失分配问题.此外,冲突规则还包含大量的例外条款,即在立法中明确赋予法官修正或回避依据冲突法规则指引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权力.因此,美国现代冲突法是在保持灵活性的基础之上与欧洲传统冲突法进行融合,这使得美国现代冲突法在实质正义的基础上也实现了一定的冲突正义.

三、启示

欧洲传统冲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的冲突与融合事实上是稳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间的博弈.欧洲冲突法从强调冲突正义到吸收实质正义说明了当今时代实质正义慢慢凸显其重要性,而美国冲突法从硬性规则阶段到抛弃规则的极端,最终进入回归冲突法的折中阶段,也说明了传统硬性规则有其合理性,在多元法律秩序中冲突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必然的.因此,从欧美冲突法的两个不同演进方式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是实质正义凸显,注重法律选择上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