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女权主义性别平等观对中国的

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557 浏览:155758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5-0024-02

摘 要 :女权主义于19世纪在西方产生,其理论流派众多,解析性别平等视角和侧重点也各有特点.本文着重评析自由女权主义、激进女权主义以及后现代女权主义的性别平等观,并结合我国男女不平等的状况,探讨中国应如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关 键 词 :女权主义;性别平等;平等权

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对公正的不同理解, 导致了人们对性别平等经久不衰的兴趣.1早在19世纪末的第一次女权主义浪潮中,女权主义者就已开始对法律进行讨论.女权主义的兴起对于推动当代西方国家性别平等立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中国学术界对它的关注却非常有限,所以本文将对女权主义不同流派进行梳理,力图呈现女权主义视野中的性别观,并探寻它们对于中国立法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对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分析

(一)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男女之间在体能与生理上存在着自然差别,这些生理特点决定了男女在某些职业分工上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原始社会“男耕女织”的分工模式形成性别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雏形.2造成了女性的工作职能主要限定在家庭领域而男性因承担着家庭最主要的经济职能得到了尊敬,这种建立在传统性别文化基础上的社会性别差异观念,是女性无法与男性实现平等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纵观我国法律,性别平等只限制于公共领域的参与者之间,而私人领域中的不平等却被法律不断地复制下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保护妇女权益,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办法,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平等权.

二、透析西方女权主义三种性别平等观

(一)强调法律的性别中立的自由女权主义

自由女权主义的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思想,其以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主要诉求,特别强调男女之间的法律和政治平等,而忽视性别差异的特点.3


自由女权主义认为,个体都是相似的,不会因先天条件的对立而形成两个性别阶级,男女拥有同样的理性力量.4自由女权主义平等观是一种形式的平等观,它的突出特点是强调男女之间的机会均等,淡化的生理差异,将平等视为同等,把平等待遇等同于同等待遇,主张法律性别中立,要求法律对男女权利作出完全相同的规定.

尽管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所倡导的淡化性别差异和机会均等,有助于打破传统的性别领域隔离的模式,但笔者认为,法律的性别中立和形式平等并不会在男性和女性间产生真正的实质的平等,这便是其致命的局限性.

(二)对父权的彻底批判的激进女权主义

20世纪60年代,第二次女权主义浪潮兴起,激进女权主义成为中心理论.在激进女权者看来,男女根本不同,是两个利益不可调和的性别阶级,间关系建立在男性统治和女性隶属的关系之上,正是这种关系导致性别不平等.正如激进女权主义的代表人物凯瑟琳·麦金农所认为,“社会划分成两种性别,如同对工人阶级的界定一般,就是为了便于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进行剥削.国家、法律和政策成为男性的保护伞,是男性直接维持其统治地位和女性从属地位的工具.”5激进女权主义指出,只有推翻父权制,进行彻底的法律变革才能实现平等,因此,她们倡导法律的颠覆性变革,主张建立以女性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以终结男性对女性的统治.

(三)在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平等的后现代女权主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女权主义开始用后现代模式研究性别问题.她们仍然像激进女权主义者那样质疑法的客观性,同时也批判了麦金农的单一女性视角的观念.6后现代女权主义强调世界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关注女性之间的差异,把性别问题与阶级、种族、民族、性倾向等结合在一起,解构各阶级妇女的中心地位,反对法学中的男性霸权,也反对传统女权主义中的特权女性的霸权,主张在差异的基础上谋求平等.

后现代女权主义颠覆了形而上学的二元对立论,反对普遍化的、统一的宏大叙事的观点.7在笔者看来,这一理念有助于女权主义者关注不同妇女的不同权利需求,但由于它否认存在统一的女性差别,从根本上动摇了女权主义存在的基础,因此它对法律实践的直接指导作用较之其他女权主义理论要有限许多.

三、西方女权主义性别平等观对中国的启示

(一)宏观启示:法律应保障的实质平等

对法律保障的男女平等的内涵可以有两种界定:一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提供法律上的无差别对待,同等地对待男女;另一种是实质的平等,允许法律根据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差异给予一定限度的差别对待,回顾西方女权主义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真正的男女平等源于实质平等.

自由女权主义的实践证明,形式平等虽然对于女性争取与男性同等的法律地位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性别中立的法律忽视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因历史和现实原因而造成的妇女在文化、经济、政治资源占有上的不利处境,最终不利于实现真正的平等.对激进女权主义的分析进一步说明,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是系统的,是父权制的产物,无视制度和社会结构上的男性特权和女性劣势而简单地追求形式的平等,企图通过无性别倾向的中立立法来保障和促进妇女权利,从而实现男女平等终究是失败的.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真正的性别平等应着眼于争取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权利,力求实现实质的社会公平.要求立法者以妇女的实际利益为依归,以结果平等为方向,来制定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与法规,力图弥补妇女因其不利地位而失去的平等.为了使发展条件不平等的妇女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发展机会,通过法律给予妇女一定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是合理且必须的,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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