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律图谱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90 浏览:14276

【√】法律的规定往往不能追赶上社会变迁的匆匆脚步,也追赶不上人们追求利益的勃勃雄心

每天都会有无数的人去世,死者的亲人会感到悲痛,生老病死原本就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律.但是当一个拥有巨额财产的人的去世,引起的不仅仅儿女亲人的悲痛,还可能有围绕遗产继承展开的勾心斗角和阴谋诡计,使得亲情在财产面前变得分崩离析.

为了亲缘关系的延续,为了家庭亲情的维持,法律为遗产继承划定了基本框架,诸如谁可以继承遗产,谁可以多分一些遗产,死者对自己生前拥有的财产有多大的自由处分权以及如何分割遗产等等.尽管法律为一系列问题做出最为基本的具有共识性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往往不能追赶上社会变迁的匆匆脚步,也追赶不上人们追求利益的勃勃雄心.

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了人们对继承法律的陌生和不了解,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无数新的问题在不断地挑战我们的继承法律.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

在绝大多数的遗产纠纷中,没有遗嘱,或者遗嘱真检测存在争议,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在法律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究竟是什么关系?

我国《继承法》尽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但是并非只有这些人才能获得死者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法律将继承的不同形式在效力上做出一种顺序安排,法定继承是在不存在遗嘱继承、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继承,属于最后的法定安排.

遗嘱继承的存在尊重了死者生前的自由意志,也是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的体现.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合理的安排,避免将来出现遗产纠纷.生活中很多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大多是因为当事人在生前没有立有遗嘱,诸如在广东汕头的“翁婿争夺遗产案”,还有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遗产纠纷案,皆是因为如此.

尽管遗嘱继承的本意是尊重死者的生前处理自身财产的自由意志,但是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发生恰恰是起因于遗嘱.2007年发生在香港的“小甜甜龚心如遗产继承案”就是因为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使得双方对簿公堂,最终认定其中一方的遗嘱系伪造才使得这件轰动一时的案件尘埃落定.

我国的《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在本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将公证遗嘱赋予了所有遗嘱形式中最高的效力.

但是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如果相互之间出现冲突,是否就是按照订立的顺序来认定最终有效的遗嘱形式呢?

有文字书写能力的遗嘱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书写遗嘱,成为公民中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其他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被法律施加了各种限制,尤其是其中的口头遗嘱在效力上被列为最末位.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条法律规定试图尽量减少口头遗嘱,避免出现认定上的纠纷,但是这一条的笼统规定也导致实践中的难题.

例如如何界定“危机情况”的含义和范围?如果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立遗嘱但是却没有这样做,这个口头遗嘱的效力是否就是无效呢?这种纠纷的产生来自于法律上规定的缺失,诸如法国继承法中就对“危急情况”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做出说明,并认定在危机情况解除后六个月内,如果遗嘱人没有重新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将在这个六月内有效.超过六个月,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纠纷,并且让遗嘱人以及继承人更为积极的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配偶权利遭遇代际传承

《继承法》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除此之外,我国的《继承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下中国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与分配原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继承制度相比显得独具特色.这种独具特色的制度设计既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面临困境的方面.

首先,大多数国家都将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的继承人,可以与任何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但是我国却将配偶视之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加强了对配偶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更为有效地保障了配偶的利益.

这种法律设计来源于立法者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特殊国情的考虑.在中国传统继承法中,女性配偶的利益经常受到忽视,当男性一方去世后,原本夫妻共有的财产会被完全视为男性死者的财产,没有现代法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只能和自己的儿子一起参与均分遗产.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为了防止家族财产外流而无故剥夺女性配偶的继承权,导致女性配偶的权益无法保障.

如果说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为了保护重点保护女性配偶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财富的增多,这种规定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诸如当一方配偶死亡后,在没有子女并且父母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就会使得所有遗产都归一方所有,那么对于侧重代际血缘之间财富传承的继承制度而言,这对死者的兄弟姐妹、甚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能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存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将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的继承人将会更加合理,可以平衡生者的基本继承权利和死者遗产公平分配之间的冲突.

独生子女导致的继承范围过窄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窄,这使得法定继承在独生子女日益普遍的现代社会中产生前所未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