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式的捐助”中所隐含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564 浏览:46722

摘 要 通过微博这样一个平台为他人提供帮助已经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微博的发布者表明如果本微博被转发,则为某某捐助多少钱,这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无论发布者和转发者存的是什么样的心态,但确实很少有人会考虑其中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将初探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关 键 词 微博 要约 承诺 撤销

作者简介:张瑜,四川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96-01

时下微博是一个非常受网民欢迎的平台,这一新平台的出现使得信息的来源更加多元,信息的共享更加的容易.越来越多人希望通过这个平台建立起自己的影响力,并且是通过帮助别人的方式.某些微博的格式是这样的:从某日某时起,凡转一次本微博,我将为某某捐助1元人民币;或是凡本微博被关注一次,将为某某捐助1元人民币.当这种微博出现的时候,特别是一些名人或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发出这样的信息时,转发与关注的次数通常都会是数十万.由此,笔者将初探此类微博中的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此类微博是否是一个要约?根据《合同法》十四条关于要约的定义分析这样一条微博:A:从某日某时起,凡本条微博被转发一次,我将为B捐助1元人民币.第一,A希望该微博被其他人转发.第二,A作为要约人是特定的.第三,要约的内容是受要约人转发微博,要约人向B捐助1元人民币.第四,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中,受要约人可以是其他任何看到该微博的人.事实上,在第五,凡本微博被转发一次,就为B捐助1元人民币,这是很明确对受拘束很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从以上分析来看,这样的微博是一个非常明确具体的要约.

2.此类微博是否是赠予的意思表示?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意思表示应该向相对人作出.但是该意思表示并不是向B作出的,而是向其他非特定的网友作出的.其次,该意思表示含有明确的对价要求,它要求受要约人要转发本微博.最后,这样的意思表示应该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为第三人利益而缔结合同.因此,这是一个第三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而不是一种赠予的意思表示.A并没有与B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微博被特定的人转发,那么此微博的发布者就是转发者之间缔结了合同.发布者的主合同义务是向作为第三人的B捐助出1元钱,转发者的义务是转该微博.由于转发者众多,那就意味者此微博的发布者与不特定的多数转发者缔结了多个独立的合同.转发者与转发者之间也是独立的.

4.如果此微博的发布者拒绝履行捐助,转发者和第三人可否要求强制履行?凡是转发该微博的人就自动获得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如果该微博被转发,那么转发之人就以自己的行为完成了承诺和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在这样一个合同中,承诺跟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重叠的.一旦该微博被转发,发布者就必须履行其捐助的义务.因此,转发者可以要求发布者履行捐助的义务.如果发布者未能履行捐助的义务,转发者可以单独诉讼,也可以与其他转发者一起共同诉讼.但是,第三人不能要求微博的发布者履行捐助义务.因为该微博是发布者与转发者之间互有对价的合同.虽然第三方是作为纯获利益者,但是它无法强制发布者履行该捐助义务.

5.此种微博是否可以撤销?该微博的内容很明确说明:从某日某时起,凡本微博被转发一次,我将为B捐助1元.并没有附加承诺的时间.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承诺.一旦受要约人转发该微博,该合同就成功缔结.发布者不能撤销他与已转发者之间的已缔结的合同关系.但是,此种微博的发布者可以通过另外一条新的微博说明该要约的承诺期限.如果有这样一条新的微博存在,在该期限之前,该要约是不能撤销的.

通过以上方面的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此类微博的性质是:发布者与转发者之间缔结的互有对价的为第三方纯合利益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在此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与义务的履行完全重合.由于承诺与履行义务的完全重要.因此,虽然受要约人非特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提出明确的承诺期限,对于尚未转发的受要约人,可以视为要约尚未到达潜在的受要约人,要约人可以撤回该要约.要约人不能撤销该要约;如果要约人有明确的承诺期限,或是在一条新的微博中提出承诺期限,要约人也不能在该期限前撤销该要约.其实在这样一种状况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点难区分.对于已看到该微博的人,要约就被视为已到达,如果他们没有转发,发布者关于取消该微博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是要约的撤销.对于那些没有看到该微博的人,要约被视为没有到达受要约人,那发布者关于取消该微博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是要约的撤回.

这样一种微博的流行,发布者与转发者的公益心不可否认.而且转发者是在完全为着第三人的利益而与发布者进入一种合同的关系.无论微博得发布者是出于出名的想法或是以后利用这样一个平台以作商业之用,发布者的确能从这样一个行为中获利.因此,对于这样的微博的发布者,必须履行他们的捐助义务.如果发布者最终不履行他的捐助义务,而转发者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是唯有一权要求他履行的.但是转发者都来自不同的地方,为了1元钱,而且不是为他们自己的1元钱而让他们单独诉讼或是集体诉讼,确实是件不太可能也非常困难的事.尽管不能排除一些发布者做好事的意图,但也不能排除一些人利用这样的信息发布来获取大众的关注或是达到商业的困难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