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内涵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13 浏览:8922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2-01

摘 要 有关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一直是学术界颇受争议的一个难题,从其起源、存废到其内涵到其法律后果,但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将其限定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是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

关 键 词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 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物权法定中的“法”是什么,第二个就是物权法定原则中“定”的又是什么.二者是一个整体,绝不能简单的将其分开而谈,其中首要的是确定“法”的真实内涵.

一、物权法定原则之“法”

很多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中的“法”主要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应当是指侠义上的法,而不包括法规,规章.其原因可以概括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应该由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定,而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毫无疑问属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保障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不论是从其制定、修改还是从其解释上来说都要严于法规和规章,相应地就具有更好的稳定性.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共同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谓是整个物权法的基石,如若允许法规,规章等进行规定,那其内容必将相对频繁,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就有可能处于架空的状态,物权法定原则的稳定性也将降低;

第三,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平等.我们知道地方法规和规章都具有一定的地区性,如若允许地方法规和规章规定物权法定的内容,那可想而知会导致各地区物权制度的差异,物权事关财产的支配,影响财产的分配,物权法定内容的不统一势必导致公民财产权的不平等,这与我国法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说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应严格限定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物权法定原则之“定”

第二个问题就是“定”的内容.有关物权法定原则中“定”的内涵,学者们有着很多不同的见解:法国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仅指物权类型和内容的限制;德国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不仅包括物权类型和内容的限制,而且包括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形式的限制;日本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对物权种类和内容任意创设的限制.对此,我国学者们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即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定的仅仅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如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除法律直接规定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亦即物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均依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为限,严禁当事人以约定任意创设③;

一类是宽松的物权法定原则,即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不仅限定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还应包括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等,如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式等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④;

还有一类属于中间派,主张物权法定原则限定的是物权类型,物权内容、物权效力和物权的公示方法⑤.

虽然上述观点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不难看出的是:学者们无一例外地赞同物权法定原则包含有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定,对于其他内容,笔者持相反的观点,一方面物权法定原则是区别于债权的意思自治而存在的.物权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内容,而债权法不同,除了法律规定的15中列名合同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创设千千万万种合同,合同的内容除了有一般规定的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意添加不违法的任何事项.所以我们可以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律限定的.但是物权的设立方式、效力、保护方法、变动方式等等却不同,这些只是在法律中有一定的强制规定,债权制度中同样也有强制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对性;写卖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有双倍赔偿;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应书面形式,等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债权法定.另一方面,物权法中除了有物权法定原则以外,还有一个与其具有同样地位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有关公示方式理应由该原则来限定,而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三、结语

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物权法定原则限定的是物权的种类和类型,这与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是高度吻合的.

注释:

①江平审定,刘智慧.中国物权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4.

②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北方法学.2007(1).

③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150.

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

⑤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北方法学.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