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701 浏览:129737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频繁受到雾霾天气的困扰,并且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出行和生活.本文以武汉市为切入点,通过全面分析雾霾天气的成因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 键 词 :雾霾 大气污染 法律制度 防治

一、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由于空气质量恶化,武汉市雾霾现象频频发生,整座城市烟雾缭绕,灰蒙蒙一片,已经到了“不戴口罩不敢出门”的地步,人们调侃称其为“人间的天堂”.这种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阴沉灰暗.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人们常说的PM2.5监测指标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肺颗粒物,这种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物,直径相当于人类头发的十分之一大小,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1].气象专家和医学专家认为,由细颗粒物造成的阴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比沙尘暴更甚,PM2.5由于能够直接通过支气管进入肺部,因此严重威胁人类身心健康.由武汉市雾霾天气可见,城市大气污染已经日渐加剧,当前城市大气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并成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是政府面临的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人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而诸措施中法律规制则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是规范人行为最强有力的保证.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从法律制度为防治大气污染构建一个合理的框架,希望能为解决大气污染提供一些帮助.

二、我国“雾霾天气”的现实状况分析

2013年年初,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现今我国的雾霾天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常态”,2013年2月28日,北京出现雾霾沙尘天气,并伴有大风,空气质量下降,污染严重.北京市环保局微博发布:沙尘暴已全面影响北京,首要污染物为PM10.2013年11月6日,介于杭州市雾霾天气持续不散,杭州市气象局、杭州市环保局共同举办了媒体见面会,发布了两组数据:今年1-10月,共有304天,但是雾霾天数占到了209天,雾霾天数数值超过了总天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新的空气质量标准,1-10月,杭州空气达到合格线的,只有198天,超过三分之一的天数不合格.2013年12月5日,上海黄浦江两岸大雾弥漫,当日上海市气象台发布今年入冬以来首个大雾橙色预警.此时针对这场波及几乎整个中东部地区,覆盖了我国人口最密集地区的大雾霾,气象台已经连着7天发布了雾和霾的双预警了.包括最近几天武汉市出现的连续雾霾天气,已经引发了各种咳喘类疾病.可见雾霾天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并给人体带来极大伤害,如今中国半壁江山罩雾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雾霾天气频发呢?

三、“雾霾”的产生原因分析

首先,气象原因.秋冬季的气象条件是造成最近雾霾天气频发的主要原因.每到秋冬特别是入冬以后,我国中东部地区时常出现雾霾天气,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些地区近地面空气相对湿度比较大;二是没有明显冷空气活动,风力较小,大气层比较稳定;三是天空晴朗少云,有利于夜间的辐射降温,使得近地面原本湿度比较高的空气饱和凝结形成雾[2].其次,人为原因.环境空气中总量相对稳定的大气污染物,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决定性内在因素.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工业企业能源的消耗和燃料燃烧的废气排放.比如煤和石油燃烧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气不易扩散,导致空气质量的下降,而燃烧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并排放到空气中,导致空气污染浓度加重,形成雾霾的主体[3].雾霾天气一旦形成,具有腐蚀性的重度污染气体,重金属等污染物将因得不到很好的扩散而长期滞留在大气中,使得雾霾加重.

第二,城市交通汽车尾气废气排放.一个城市的汽车密度越高,因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空气污染越严重,尤其是汽车尾气含量构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烟尘微粒如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黑烟及油雾、甲醛等均是构成雾霾天气的主体.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来城市交通拥堵,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大城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导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是严寒的冬季,人们大多需要使用采暖锅炉和生活锅炉燃烧大量的煤炭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然而煤的燃烧必然导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烟尘、粉尘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废气排放,尤其是采暖期的冬季大量燃料燃烧更是加重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分析

由此看来,不利的自然天气条件和严重的大气污染,导致雾霾天气持续出现.然而人类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却是“罪魁祸首”,它是雾霾天气形成的推动力,为雾霾天气的出现提供了根本条件和保证.因此大气污染是人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针对大气污染,我国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防治,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法律视角对防治大气污染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法规定分析

首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目前环境管理界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通常定义为: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要求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在一定时间段,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区域内环境质量或环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这个一定的时间段,现在一般都是以一年为单位.《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实践中,这些规定对控制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称得上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关系到该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对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设置环境质量标准、公开透明的环境监测制度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制度,这些规定对大气污染的防范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最后,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环境保护法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做了相关规定,强调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量,并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了相关措施和处罚.这项制度对减少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不仅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保证了执行强制力.

(二)“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从1987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之后连续的修改,说明了其在中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前面本文说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定义,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则是指对特定的某个区域内,某种气体允许排放的总量控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排污收费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一些规定: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2.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3.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

如上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确立,更有部分制度已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律确认和准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因多方面原因,这些制度仍旧无法尽善尽美,从而导致实施效力不尽如人意,乃至现在雾霾天气频发.笔者就如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在实践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概括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主要不足之处:

首先,无论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都是仅仅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却没有将该指标量化、细化、标准化.看似以控制指标的方式进行逐步地、有计划地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但实际上,这个计划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公众参与不足.目前,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监测活动多是对周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并发布公众.但实际上,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对那些影响大气环境因素的监督,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排污企业、单位隐藏最深的,公众有权了解并对这些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更有甚者,某些地方部门为了维护当地的形象,安抚公众的情绪,经常对某些重大的环境事故做虚检测公告误导公众,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并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再次,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是“事前申报”,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事后申请同意和确认.此外,在申报过程中,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隐瞒排污信息的真实情况,没有如实申报,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相当力量进行数据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保护指标大多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双方推诿责任,导致法律责任不明.


为了有效地预防并治理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就一定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以上法律规定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立法.

首先, 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控制指标量进行细化、标准化.其次,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程序条例》,规范政府具体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主要是完善政府计划的确定程序、执行程序、变更程序、救济措施等.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第5条对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客观地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个规定是十分原则的,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为此,一些地方性行政规章可以进行一些具体的有益的探索:第一,明确规定有关宣传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危害严重性的认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明确规定对公众自觉参与有益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为予以鼓励.第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大气监测部门如实公布各项环境数据,并对虚检测公布信息的部门给予处罚.

三、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完善配套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条件和程序,因此国务院有责任尽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就排污许可事项做出全面规定,以保证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施行.排污许可证条例应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实施主体,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时间和受理方式,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四、惩罚力度应更严格、更具特点.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标排污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等”这种限期治理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应当将限期治理制度的范围扩大至流域性、行业性、产业性的污染源,以排放标准为衡量依据,凡是超标的整个行业、产业皆在限期治理的范围内,这样就避免了行业面源污染源形成.其次,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一方面,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业收费办法,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强化追究环保部门违法排污收费行政责任的硬性规定,对挤占挪用者、不按标收费者、腐败收费者、造成环保资金流失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排污收费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明了的排污收费程序或图解并将其公之于众,使执法者依法行政,排污者依法缴费,程序公开,为民便民.

结语

通过对“雾霾现象”现状和产生原因的介绍,得知严重的大气污染为其“罪魁祸首”.经过不同法律视角对大气污染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我国现存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不足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尽快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使各项制度的实施更合法有据,提高执行力,从而真正得到落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