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讨债的法律与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55 浏览:44198

摘 要 民间讨债作为一种私立救济方式,在解决经济纠纷中广为盛行.面对备受社会质疑的民间讨债,本文采用由现象到本质、以小见大、从微观看法到宏观视野的逻辑理念,对我国民间讨债的含义、价值、性质等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分析,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开展和创新民行检察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关 键 词民间讨债 私力救济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李莉,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10-02

一、民间讨债的含义

“民间”这个词有两种释意:一则为民众之间,即来源于百姓中或在百姓中间广泛使用的.二是指非的,平民自愿组织的.提起民间讨债,大多民众会想到在城市亦或是乡村的大街小巷墙壁四处可见的冠以“商务调查”、“信贷管理”、“咨询公司”等实质却经营着讨债业务的讨债公司.学者的文章或是媒体相关报道中大多也将民间讨债直接等同于职业讨债人或是“讨债公司”.笔者认为,民间讨债的定性应着眼于“民间”两字,而“讨债”即债主向欠债人讨要被赊欠的钱财.民间讨债是一种债权实现方式,强调“民间性”,区别于正式的司法制度、执法程序或专门性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具有宽泛、全面的定义.笔者将民间讨债定义为: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等正式法律制度或公权机关,而通过私人之间和其他非制度化民间力量实现债权的方式,包括自行讨务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债务追讨. 接受委托者,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向债务人收回欠款的自然人或组织,即职业讨债人或讨债公司.

二、我国民间讨债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80年代在民间讨债蓬勃发展的需求下,一批讨债公司,公司,公司等开始大量出现.据在北京从事讨债工作的业内人士初步统计,2010年,北京大约有300家左右的专业讨债公司,这还只是取得工商注册的,加上其它从事该行业的组织要扩大到几百家,从事该职业的人也达到了几千人.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前沿阵地的广东、浙江等省讨债公司的数量远超北京.据有关专家估计,今后几年从事讨债职业的人员数量增长显著,目前已经多于10万人. 可见,民间讨债业务发展之兴旺.

(一)肯定性评价

民间专业讨债不乏许多支持者,其中有学者曾经提出:“民间不消耗国家资源,却能为国家摆平许多纠纷.在一定情形下,民间会导向自发的、和平、规范与秩序.民间行为的法律底线在于,不能使用违法的手段,只要不违法,可以采取任何手段.通过国家制定适当的法律加以规制,完全可以做到利大于弊.”替他人追回欠款数百笔的职业讨债人认为,其讨债正是正当的民事行为,是公民以个人身份履行的民事写作技巧权.有法官同样认为,自然人讨债的行为能够得到许多债权人以及老百姓的支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民间讨债人采用合法有效的方式讨债,可以有效解决诸多纷繁复杂的债务纠纷,既不危害社会还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

(二)否定性评价

不可否认,合法利用一些社会关系和技巧手段,民间讨债的确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成效,却遭到诸多民众的质疑.

1.对自行讨债的非议.许多自行讨债者使用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非法手段实施讨债,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据某基层检察院统计,近两年时间,该院审查起诉的非法拘禁案件有19件,其中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就达15件.因此民间一度被认为是愚昧、粗野、落后的救济手段,甚至被视为违法行为.“自行讨债”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讨务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救济手段之一,讨债的方式则需要一定的规制,且不可陷入暴力的泥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职业讨债人和讨债公司遭受法律禁止.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开办讨债公司,自1988年至2000年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法规.法律打击的矛头虽直指讨债组织,但从我国对民间的态度上看,自然人讨债也未得到法律认可,广告公司、媒体单位也被告知,要严格审查广告主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禁止企业、个人发布含有“讨债”或“”业务等内容的广告.其被禁止的原因主要有:

(1)某些讨债组织采取暴力、绑架、敲诈勒索、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讨债,甚至还出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最终演变为涉黑组织.

(2)讨债公司业务资质无法可依,人员身份不明.债权人聘请他人讨债,通常与讨债者签订承办委托书和讨债协议书.而承办委托书收账、参与非诉讼写作技巧活动,既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及权限,且没有行政强制力.

(3)业务活动容易脱离有效监管,债权人权益保障存风险.讨债人佣金额度缺乏法定或行业标准,多是按照账龄和讨债的难易程度自行与委托人约定的,甚至出现讨债者获取债权人关键债权凭证,收取欠款后席卷而逃,委托人“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文未得,且失去债权凭证.

三、民间讨债存在的合理性

(一)源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

1.以和为贵.我国社会自古以来推崇求“和”的价值观,于是社会力求通过平和的手段和方式,其中既包括必要的妥协、宽容和谦让,也包括理性的是非判断和利益平衡,最终争取使纠纷在各方达到和谐、互利、共赢.这种尚“和”的思想,要追溯到古代儒、道两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经过相互对立、相互渗透、彼此转化,融合成中国的传统文化.因为受“和为贵”、“中庸之道”等思想的影响,且具有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本位的价值观,债权人往往会考虑人情的因素,以共创和谐关系为原则,遇到纠纷不愿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原本亲密,或是亲戚朋友或是生意合作伙伴,为了能够依然保持以往的和睦关系,就只能依靠自行讨债或是请职业讨债人帮忙追讨.在某些债权人看来,利用诉讼、仲裁等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来解决债务纠纷,原告与被告就要对簿公堂,败诉一方就要接受“冰冷”的法律判决,这样,必定会破坏双方原来的关系,甚至有可能使双方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仇敌.


2.对正义的追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正义是指“义”要依“情”而定,合乎情的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欠债还钱,合情、合理、合法,符合人们对正义的追求的标准.无论人们给正义下怎样的定义,它都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休谟曾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意思就是正义是来源于利益的,而正义起着保障和平衡利益的作用. 正义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是利益关系及其冲突,有了冲突和纠纷,利益关系发生变化,人们为了得到应得的利益,于是产生对正义的追求.所以,“给予每个人他应该得的”成为人们定义正义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而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正义也因此成为人们追寻的美德的一种.

3.自治意识.自治意味着个人或群体的自我管理或控制,个人或群体依据自有的规制和程序来解决纠纷,无需国家的干预或介入.从社会的角度讲,自治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自食其力,也就是个人的责任、良心的追求以及人类的道德标准,因为好逸恶劳、依赖他人是可耻即不道德的表现.通过自治,自行处理纠纷事务,使人们在自我管理中不断提高处理权利和责任关系的能力,完善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培养公民精神,强化主人公意识,最终使建立起人们的个人荣誉和自尊,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良心和美德.

(二)体现经济和效益

1.低成本.纠纷的解决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属于经济活动的一种,因此同样具有经济性.经济活动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资源,即努力控制成本的同时获取更大的产出即收益.民间讨债的方式就显得既灵活又便捷.自行讨债人,利用闲暇时间找债务人协商解决,运用“人情讨债法”、“讨债法”等,有时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高效.采用民间讨债的方式,与通过正式司法程序相比,具有了明显的高效的优势.2006年9月成都市新都区3个包工头被一老板拖欠工钱达50万元,经过该市某前去讨务,不出半月拖欠工钱的老板就将50万元欠款如数奉还.

3.债权实现彻底.“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做出某事.” 自行讨债或是委托他人讨债,往往可以做到“一步到位”,而有效解决了债务矛盾和纠纷.

(三)法律制度之局限性

近现代,人们在推崇法治的国家治理方式,以及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国家主义和法律中心的价值观以一种启蒙运动的方式通过媒体宣传和普法运动传播给社会公众,成为一种主流社会意识.法律并非万能,除了由于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外,也与法律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是否协调适应有关.关于债务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往往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司法管辖及能力的局限决定其不可能包揽全部纠纷解决,还有执法环境以及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司法能力的不足也日益突出,更加使某些债权人对司法权威怀疑和不满.

1.小额诉讼程序缺失,“支付令”难以得到“支付”.

2.债务人欠债容易,法律惩罚力度不够.

3.自然债权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4.执行难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四、总结

任何社会均不会完全依靠法律来调控,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被执行.从私力救济的发展史看出,它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解决纠纷和实现正义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民间讨债作为私力救济方式体现了债权人在朴素的道德观念和正义感的指引下,以纠纷的解决为最终目的,自发形成了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之外的私力救济机制.因此,国家应当明确对民间讨债的态度,发挥法律倡导性的事前激励规范作用,引导民间讨债走上合法适当的道路.扩大民间讨债的法律化的范围,将一些私力救济方式归入法律框架以规制私力讨债的手段和方式,排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暴力讨债方式,确定和平合法与暴力违法的界限.优化组合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互补的功能.

注释:

①有些学者将民间讨债称为“私力讨债”,对其定义,主要有两种诠释.一是:债权人的债权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是通过私人之力迫使债务恩必须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行为.二是:债务人不通过诉讼等正式法律制度而委托民间人的行为.

②王晖.民间讨债人的非法生存状态.社会扫描.2007(7).

③[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17页.

④[意]斯奇巴尼著.丁玫译.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