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原则适用的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57 浏览:31358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一般不会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通常是作为判案的的指导原则,或者是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则不可能在各方面都规定的很详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以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时候.到底在原则与规则之间到底如何适用,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介绍,分析问题的实质,从而总结出在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 键 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公序良俗;法律适用

一、案情概要

四川省某市的职工黄某与蒋某于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他们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由于这个原因,给这个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在他们认识的第二年便住在了一起.妻子蒋某发现后进行了劝告,但是黄某不听.后来,黄某和张学英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退休金、奖金生活.

2001年2月,黄某确认自己为肝癌晚期,他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他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等他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这份遗嘱得到了他所在地的公证处的公证.黄某去世后,张学英根据遗嘱向蒋伦芳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拒绝.张学英便向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经过四次开庭之后,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张学英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了张学英的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民众反映

此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得好,有力的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有利于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这种观点在普通民众中较为普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庭是因为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的,法庭置《继承法》的条文于不顾,仅仅用道德就判原告败诉,令人不可思议.

三、问题实质

本案的实质在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本案是遗产继承案,应该适用《继承法》,在遗嘱的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在本案中,黄某的遗嘱是经过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过的,证明黄某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证明这份遗嘱是有效的.而且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送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张学英完全符合这一规定,虽然说张学英是“第三者”,但是法律中并没有禁止“第三者”成为受遗赠人,她在《继承法》上是合法的受遗赠人.很多法学家认为,《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是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遗嘱没有《继承法》中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就应该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继承法》是合理的选择.但是当这个案件发生时,由于涉及到了人们比较敏感的话题“第三者”,此案的进程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兴趣,民众认为,如果判决原告胜诉,这就说明了“第三者”得到了法庭的认可,那么,这就侵害了合法的婚姻,而“第三者”可以从中获利,这将给社会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判决原告败诉,有利于抑制社会不良风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法律适用

公序良俗,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根据这一原则,民法中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应是无效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确定了这一原则,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法律不可能将社会中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为了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之时,使其弥补法律的漏洞.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这一案例中,如果适用《继承法》判决,就会违反这一原则,使得“第三者”获得利益,助长了不良之风,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与社会共识是不相容的,因此,在本案例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情况.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当法官在判案时,不能拘泥于某一条法律规则,而应该综合考虑法律的各种规定,做出最接近于法律原意的判决.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断变化,有些具体法律规则还不完善,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这种情况会得到改善.(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