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2016年第5期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414 浏览:129303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还享有哪些权利

我与前夫于2010年8月离婚.最近前夫以种种理由来找我,不是要看望儿子就是要与我分家产.对他我感到非常厌恶,但他说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请问,离婚后原配偶之间还存在哪些权利

四川 梁芳

梁芳女士:

夫妻离婚后,并非一了百了,根据法律规定,彼此之间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是1年内,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损害赔偿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有明确规定.

四是1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

五是2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六是2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撬”这里的追偿期限为2年,自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起算.

七是2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就离婚时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的判决、调解、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签订“孩子郊游受伤学校概不负责”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儿子10岁,念小学.1个月前,学校组织学生郊游.行前让每个学生带回一张协议,其中提到:“学生在郊游中造成的自身伤害,学校和老师概不负责.如家长有异议,可以不让孩子参加本次活动.”鉴于儿子一再吵着要去,我考虑再三还是签了字.不料,儿子恰恰在郊游中,因路太滑从半山腰滚落到山底,造成手、足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用去医疗费用3万多元.我要求学校赔偿,学校以协议为由拒绝.请问,学校与家长签订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甘肃 林钟慧

林钟慧读者:

尽管你与学校签有协议,但学校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是学校应尽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后,学校就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因协议而解除或转移.一方面,学校通过协议回避自身与教师的法定责任,当属违法行为.而《民法通则》第58条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学校让学生带回的协议内容,是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家长协商的条款,当属格式条款.而《合同法》第40条规定:“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散布地震等谣言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近段时间,日本大地震和福岛核泄漏的巨大灾难使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食盐海啸”与“购盐井喷”,一时间民众无不“危盐耸听”、“谈盐色变”.3月19日,中国盐业总公司公开辟谣后,才使全国食盐市场得以稳定.前些日子,互联网上又开始疯狂流传我国国内多处地方将发生大地震的谣言,严重扰乱了公众的生活秩序.请问,这种随意散布未经核实的谣言或恐怖信息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山东 孔智睿

孔智睿读者:

这些散布谣言的人,轻者会被治安处罚,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检测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检测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检测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间意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值得提醒的是,我们在网上看到这种类似恐怖信息的贴子或者接到此类短信时,所要做的就是不转贴、不转发,等待权威部门发布消息,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