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选择权的源起、理基础意蕴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313 浏览:95059

摘 要:家长教育选择权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结果,经济学、教育学等理论都可以为家长教育选择权的立论加以辩护.因此,家长教育选择权可以定义为一种结合自由、多元、绩效责任的权力,其强调家长根据其子女的最大福祉,选择最适合其子女受教育的学校与教育内容.

关 键 词:家长教育选择权;学校;教育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4289(2012)12-0010-03

随着学校系统的演变,学校和社会环境的界线渐形模糊,学校教育和现实社会的融合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的趋势.时代的进步使教育权力的掌握不断更迭,教育的参与不再只是所谓专家的专利,家长对于子女的教育选择权也随着这样的开放脚步逐渐苏醒.因此,对家长教育选择权的探究,必须引起教育研究者的重视.

一、家长教育选择权的源起

家长教育选择权源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经济学者弗里德曼的教育券构想,他提出把学校的管理和运作从负责发放教育拨款的官僚手上释放出来.在该制度下,家长会获得一批学券并自行选择学校,取得学券的学校将可凭此向政府拿取资源,以此鼓励学校改善教学质量,并将选择权交回家长[1].到了六十年代,又有人倡议学费抵税方案.八十年代,家长教育自由选择权更成为美国教育改革之重要议题,虽然经过讨论后未获得国会支持,但是在九十年代之后,越来越多州立法通过并开始执行各种教育选择方案.美国学校选择权政策的具体落实,实质是受到教育市场化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不满公立学校教育质量低落的绩效,企图通过选择而形成竞争,以淘汰办学成绩不好的学校.基于公平原则,美国希望让经济能力低弱者也能够为其子女选择理想学校,例如,对于学校入学的限制愈严(即限制居住地点和妨碍就读私立学校),能逃避限制者与不能逃避者之间的教育落差愈大.因此,若要谈家长教育选择权的源起,应从教育市场化的概念谈起.

教育市场化的兴起和经济有相当大的关系,此种概念亦由经济学家提出.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舒尔茨就提出人力资本论,主张教育是一种投资,并指出教育机构的五种功能:进行科学研究改善生产技术、发掘并培育学生的潜能促进经济成长、培养具有适当理想与态度的工作者、增进学生适应职业变迁的能力以减少失业机会、培养各级师资与科学家以造就国家所需的各类人才[2].教育的市场化引发了各国的教育改革运动,在中小学教育方面的变革包括:学校教育向下扩张、国家政府定义课程、强调数学与科学教学、依赖标准化学生成就测验、扩张政府部门对学校系统表现的监控与报告、增进个别学校运作的权威等.此外,各国的教育改革运动还有一个发展中的成分,就是致力于将商场的特征注入教育的范畴,例如竞争与消费者选择.而这些成分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已经成为主要的全球性教育改革策略,即教育的市场化与私有化及绩效化.

简言之,所谓教育市场化的基本逻辑是将学校系统从官僚体系释放到自由市场,使公立学校不再有不虞匮乏的学生来源和财政支持,从而让所有的学校在竞争的过程中响应学生的需要,提高办学的质量,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学业成就.另外,教育市场化可说是一种取代独占性公共教育的政策.一般市场中供应者与消费者是重要的两端,交易的商品不外乎是货物或怎么写作,但教育有其独特性,它不同于一般市场,故有学者将之称为“准市场”.通过以上论述,可以说家长教育选择权在吸取教育市场化的营养下而萌芽.

二、家长教育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家长教育选择权探讨的是家长权力的抬头,以下从经济学、行政学、心理学等学科视角来阐述家长教育选择权的立论基础.

家长教育选择权是鼓励父母的教育选择行为,主要通过增加父母为孩子选择学校的自由,迫使学校间为提高教育质量而竞争,提升市场绩效的压力,强化学校革新、响应力与质量改善的动力.相较于之前教育经济学的研究焦点有许多关于学校经费与成本计算层面的问题,教育情境中市场地位的经济学分析是待开发的研究领域而言,时至今日,对于教育市场化的研究日增,家长教育选择权便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议题.以英国为例,对于强调公平正义为主轴的公立学校,因为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绩效目标而让国家及家长失望,故经济学者开始提出将公立学校系统导入市场机制,希望透过自由市场的竞争特质使得学校的绩效能够提高.从市场竞争的观点看学校教育,积极的学校督察就是为了要求学校及教育工作者更能负起绩效责任,这样的思维使得学校绩效成为家长教育选择权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

在教育行政学中,开放的系统将投入的部分分为讯息和能源两部分[3],如家长对学校的评价以及学校在社区的名声可以视为投入的讯息,而学校经费所购得设备可以视为投入的能源,而主要构成要素部分则包括了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如此多元化的投入和输出呈现,将学校视为开放系统应是较接近实际学校组织状况的.以开放系统来分析学校组织,特别重视外界环境与组织内各系统的交会关系,这也是近年来学校、社区、家庭的伙伴关系渐受重视的原因.Epstein、Coates、Salinas、Sanders与Simon(1997)所整理的研究显示,几乎所有家庭均关心孩子的学业成就,也热心从学校及社区获得好的讯息以便在孩子的教育中和学校及社区维持良好的伙伴关系;几乎所有的教师及行政人员都乐意参与家庭,只是许多教师不知道如何建立积极有效的方案;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希望他的家庭担任学校的伙伴,并在家庭及学校的沟通方面有所行动,学生需要更多关于学校对伙伴关系的观点及相关讯息[4].


就学习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学生的学习若较符合自我的兴趣,则有助于增进学习的动机,并获得成就感和价值感.根据情境学习理论,学习活动是透过社会活动来达成的,知识的意义来自于学习活动本身.所以,学校和社区及家庭的合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到真实的社会生活,对于学生学习的意义有重要的作用.Gallagher表示对孩子而言,最适当的学习环境包括了学校和家庭之间的密切合作,学校有必要成为孩子和父母的学习中心[5].因此家长对于子女教育应该负起积极的责任,为子女选择较好的教育环境也就成为了家长应有的教育权利.社区是学校的所在地,也是学校的背景,一方面提供学生校外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为学校提供了价值的基础,所以社区不仅规范了学校的类型,学校的发展也深受社区的影响.国外学者相关研究指出,社区对学生学习的影响甚深,例如学校在社区中的位置会影响学校的学习气氛,社区的组成会影响学生的素质以及家长对学校设施的支持.此外,社区、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影响学校的管理绩效,而社区对学校的关切影响学生的社会性成长.从社会化与社会支持的观点来看,家庭、学校与社区对小孩生长与发展的影响力,显现初期合作的必要性,以协助学生社会化.因为环境对于学校、家庭及学生的影响,近来家长对于教育的重视也关注到这个社会层面,因此教育社会学常关注的公平正义原则,透过家长教育选择权的落实,让弱势家长也有机会公平地选择适合自己子女就读的学校及教育内容.

从人类学的角度分析,家庭是基于血缘、婚姻以及收养关系等结成的分享共同利益的亲属群体,它实质上是一个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作为家庭中的长者,家长是家庭中的领导成员,同时也是家庭中权利和权力的行使者.康德曾经指出,根据繁殖的事实就产生了保护和抚养子女的责任.为此,儿童作为人,就同时具有原生的天赋权利——有别于仅仅从继承而来的权利——去获得父母的细心抚养,直到他们有能力照顾自己为止.由于父母生育出的是一个人,不能把一个享有个人自由的人设想成仅仅是经过一种物质程序产生出来的一个生命.因此,这种行为就加给父母一项义务——尽他们力量所及——满足他们的孩子应有的需要.从这个层面理解,家长教育选择权是以子女的身心健全发展为目标,并且又以子女的身心发展为前进动力的.

三、教育选择权的基本内涵

家长的教育权根于父母的亲权和血缘关系,它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权利,是超越法律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国内相关论文对于家长教育选择权的定义并不一致,不同的研究角度有不同的定义方式,例如,有学者认为家长教育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至少包括对学校类型、学校教学品质以及特定教学计划、内容、形式和方法等的选择[6].现代社会中家庭保留的教育权主要有家庭教育选择权利,包括对私立与公立学校之间的选择和在公立学校内部的选择,对学校有提出咨询与监督的权利及排除不利于儿童成长因素的权利[7].父母的教育选择权包括教育知情权、教育管理参与权、抵制不当教育权、教育督促权等[8].总之,这些研究都体现出家长权利与选择学校的密切关系.

美国学者在论述相关概念与主张时,也多以教育选择权一词为代表.从1960年磁石学校(就是“有吸引力的学校”,又称为“特色学校”.它的办学特点鲜明,针对儿童的特殊兴趣及爱好开设富有特色的课程)的成立,以及开放入学登记等计划,使得家长们的权力有很大的化,除了使得某些种族或社会阶级的人可以选择送孩子读私校外,还使得例如在明尼斯达州、爱荷华州及内布拉斯加州等地的家长可以有权选择孩子要就读哪所公立学校.另一方面,具体的政策也可诠释家长教育选择权的基本意涵,自1955年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学校选择的概念后,许多具体政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逐渐实践.例如:在公立学校方面是开放入学限制或取消学区的限制;私立学校方面则是以所得学费扣除额及教育券方式帮助家长选校就读等都是对于家长教育选择的具体诠释.

总之,家长教育选择权的意蕴可以定义为一种结合自由、多元、绩效责任三者合力的权力,强调家长根据其子女的最大福祉选择最适合其子女受教育的学校.另外,家长教育选择权也是一个复杂的权力分配问题,涉及包括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等层面的权力运作.但是,就内涵而言,家长教育选择权是扩充家长送子女至学校就读的自由,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学校,为子女的教育谋利;就过程而言,它强化教育松绑,会一定程度上减少“考前撕书如雪”的现象[9];究结果而言,它强调学生学习表现及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并以此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