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29 浏览:141745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教育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现代化进程.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在于教育,教育的关键又在于基础教育.但现在有很多学生不思进取,整天在学校惹是生非,甚至打骂老师,老师、学校对他们毫无办法,因为学生们牛啊!!有义务教育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两棵大树很好遮荫啊!其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孩子的同时,也在深深的伤害着他们,现在这种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了!特别是比较差的学校,老师们整天不是在上课,而是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预防学生安全和犯罪上!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从《国家义务教育法》来看,国家很重视青少年的教育,不仅社会上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雇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且在法律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在家庭方面,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责任,培养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否则,以违法罪论处.在学校方面,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条很明确地强调了保障权利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到保障义务问题,做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明显觉得有些欠缺的感觉.《义务教育法》中是否要规定学生学习要求方面的义务呢?也许有人认为,由于学生的不同条件,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那么对于只念到初中的学生而言,义务教育的价值何在,如何衡量义务教育的实际效果呢?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所以不能只有教师的“教”而没有学生的“学”.常听到有关人士说起这样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乍听起来觉得很有道理,同时也能感觉到我们教师肩上的担子很沉重,教育本身对教师的压力就很大.韩愈的《师说》中写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说明教师的工作包括“传道、授业、解惑”,并非包括学生遇到的所有问题.既然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教师的教,那么就应当相应地规定学生的学,这样才可以说对教育教学做了全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这里有两个问题:①如何做到“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怎样才能确定已经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目标?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吗?②如何做到“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体现在什么方面?如何才能确认或评价已经“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了呢?这些问题都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学生要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的必要性,只有学生有对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感,认真地学习和实践时才能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一目标.目前有很多学生(尤其是慢班的学生)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学习不负责任,甚至总把责任推给他人,这也强调了“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需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义务感.所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来看,首先,在多个方面支持学生教育,保障学生教育,但包容越多,就限制越多.也从多个方面限制各部门在学生管理上的权限.其次,我们也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看到,社会、家庭、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而对学生的义务却没能加以提出规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义务是相对的,教育者提供优质教学义务,而受教育者必须有相应的义务责任或成果.这一点在《国家义务教育法》中没能明确提出.这就造成受教育者应达到什么目标,或是以什么方式毕业,没有标准.既然没有标准,或是缺乏客观的标准,从国家教育部门统计数据,小学到初中毕业者全部完成义务教育.数据是真的,但流于形式,且数据背后又有多少隐患.首先,有一大部份不是合格的学生,可能连做人的素质都没有.更别提有高尚,助人为乐等情感.这些人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次,教育是长期的,一代影响一代,并且可能漫延.在我教学这十几年来,素质是明显下降的.

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宽容, 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权力,才使得学生的责任感不强,甚至丧失.只要是身处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就会发现有很多学校分了快慢班或层次班,而慢班的学生远远多于快班.可慢班的大部分学生每天都是来学校玩的,他们对成绩毫不在意,反正分多分少,甚至是零分都能升学,初三毕业也能拿到.课堂上我行我素,老师讲老师的,我做我的.对老师的口头批评不以为然,对老师的点名批评,不屑一顾,甚至敢强词夺理.例如有些学生上课做些小动作,我们善意批评,但他们回答是“我这样又没影响你上课”.我说,那你的学习呢?他们就回答“学习不好,我照样能拿到书”.若你批评狠些,他们就说“你有本事就开除我呀”,甚至有些学生叫嚣要报复.教育者在国家《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是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而靠不断说教,只能是空口说白话,是触动不了他们的麻木的心灵的.其实对那些麻木的人,有两种方法:①对那些学生集中教育,先让他们从《中学生守则》学起,起码要有个学生的样子;②制定关系到他们本身利益的条约,对那些学生的考核,品行重于学业.

我对《国家义务教育》中“义务”,提出几点看法:①要强调学生义务考核,特别学生的品行考核要有细条分例,若品性考核不达标,应一票否决,不予毕业.这对狠杀歪风邪气很起作用.学校的风气也会自然好转;②在保护学生的前提下,多提出老师的权利,例如出了个“班主任有批评权”,那么科任老师呢,所以在老师权利下,要出些法规;③出台《中学生守则相对应的惩处条例》,这样学生就有敬畏之心,老师也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总之,我们要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又要告诉学生不能光享受权利而不去履行自己受教育的义务,只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享受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这样才能使他们更好地吸收文化营养,健康成长.为学生今后走出社会能有公平竞争能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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