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41 浏览:22305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检测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

作者简介:郑小莉,华南理工大学法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9-03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商标权人无法对购物网站上的每个侵权人逐一提起诉讼,而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直接侵权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因此,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案件和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司法界也着手加大相关的立法.正确认定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商标法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也为商标所有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整个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概述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予以明确的规定,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怎么写作的法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运营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在线付款、交易和物流保险等怎么写作,属于网络中间怎么写作提供商.它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相似度检测,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写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而是由客户自己达成交易.通过电子网络为用户搭起一个虚拟的平台作为交易空间,用户一旦登陆交易平台后,作为卖家便可在此发布商品信息,写家则可浏览商品,从而通过网络平台的技术手段来达到交易的自动完成.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必须准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但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是居间人或经纪人,但笔者认为平台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关系,它只是为用户构筑一个可以传递网络交易信息的平台,不能完全用传统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去界定其行为责任.有些学者认为是“卖方”或合营方,他们将平台提供商看作是在平台上进行写卖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消费者是在该平台上达成交易的,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被认为是销售方或至少是与卖家一起共同经营的人.但是从其运作模式可以看出,平台提供商是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怎么写作提供者,商品信息是由卖家刊登和发布的,写家通过浏览平台上各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来选择心仪的商品,这一切都是由写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交易平台本身只是一个联络渠道,不应将其视为“卖方”或合营方.也有学者认为,购物网站的法律地位就好比“柜台出租方”,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虽然购物网站与传统的实体柜台外在表现非常相似,但网店与交易平台之间关系建立并非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且商场柜台承租人要开店的前提是必须先缴纳一定租金,而网络卖家开设“网店”只需完成用户注册即可,这些都与传统商场不同,因此,不能将两者贸然等同起来.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信息时代下一种新的典型商务模式,体现出相似度检测的特征,但它又有别于传统的居间或经纪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有很特殊的身份,它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写卖双方的交易中,仅仅为商户提供信息上传通道以及技术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可以说它是一个同时具有相似度检测性、怎么写作性、合作性与租赁性等特殊性质的网络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提供商.所以,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的法律主体概念,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制也不能完全依靠现有的法律,而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规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

综观以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从网络环境这一特殊角度来看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除了应考虑与传统民事权利义务体系相协调外,还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加以适当限制,因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润绝大部分是来源于网店卖家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所得的收入,而这只是卖方利润中的一小部分,若要平台提供商承担全部交易风险和注意义务,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和国内相关行业规范来规制平台提供商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点:

1.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网络平台提供商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优质怎么写作,以确保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

2.合理审查义务.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交易平台销售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交易在时空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平台提供商不可能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信息逐一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其注意义务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对销售主体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形式审查具体包括:交易平台上卖方的资格审查,具体指营业执照等件的审查;以及商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和原产地证明等有关商品信息的审查,并将其作为信息发布的依据.

3.信息监管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监控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对于应当知道或被告知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并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于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有限,因此,信息监管义务也只能限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4.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一旦相关权利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交有关证据,证明侵权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时,平台提供商应对此做出审查确认,进而立即采取措施对侵权信息予以删除,同时,还应协助商标权利人或有关权利机关收集、提供证据,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整个商标法的部门立法,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仅仅在《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所涉及,但对责任如何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并没有阐述.除此之外,2000年11月,我国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怎么写作管理规定》,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这一概念纳入法律体系,但对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领域.我国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其中对网络提供商的侵权情况也作出具体规定,并吸纳了2006年5月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这对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帮助侵权的责任认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法院判定商标共同侵权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中关于共同侵权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引用最多的法律条款.虽然九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检测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表明了国家政府部门打击网络购物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但也仅是行政部门对网络售检测这类侵权问题的关注,且仅局限在行政法领域.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导致法院审理时的审判依据以及最终判决结果出现混乱,增加具体案件司法认定的难度.

(二)存在问题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商标法》中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笼统概括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将两者表现形式规定在同一条法条中,早期法院往往按照商标直接侵权的原理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这种做法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上是十分罕见的.对间接侵权行为并不考虑主观因素,而与直接侵权行为同样适用无过错原则,这显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困难.

其次,从民法和商标法领域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可看出,目前我国法律除了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外,也没有确定其应尽的义务.而要追究网络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前提是需要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用原则,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设定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保护商标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都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我国立法只规定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如果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因为要求网络提供商与直接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会变相加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使其承担了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相对等的侵权责任,必将会导致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没有合理依据.

三、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行为

近些年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案件频频出现,我国《商标法》对此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依据现行零散的法律规定,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这容易引起法律公平的失衡.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引入间接侵权的具体规则,明确其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完全依照大陆法系“共同侵权”理论来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因为网络环境中大量的直接侵权人无法确认或者缺乏赔偿能力,如果一定要在确定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前提下,才能追究平台提供商这一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往往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间接侵权理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出台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的合理审查义务

立法时应使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因为绝大多数购物网站提供的是免费的开放交易平台,则对其义务的设定也要相应的减轻,应努力使其责任风险的承担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笔者认为,应从事前和事后义务来合理规定其注意审查义务.事前审查义务指在可行范围内对平台用户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卖方的资格审查和商品信息的审查;事后审查义务是指在经过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并出具有效证据后,应立即对其进行审查,作出分析判断,一旦确认侵权应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同时还应协助商标权利人或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制定网络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基础上,我国《商标法》还应当进一步制定细化网络商标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规定各种构成“间接侵权”的情形及构成要件,使法院审理有法可依,从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专门规定商标间接侵权的情形.通过列举出典型的商标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加上兜底条款,共同形成了商标法上认定购物网站等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四)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免责条款

我国商标法间接侵权立法中也应当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规定免责条款,这是利益平衡的表现,也是现实所需.在制定时可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即“通知与删除”规则.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网站上存在侵权行为的,平台提供商应当免责;而当其接到商标权利人发出的符合条件的通知,认为其经营的网站上存在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提供销售者店铺信息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对侵权相关商品信息予以删除,这时对平台提供商即可以免责.这样的规则“一方面可以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促使网络怎么写作商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确实非常经济和有效”.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深深感受到网购所带来的乐趣和极大的便利.随着电子商务销售额日益倍增,网络交易平台也成为了滋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温床,这与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立法欠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国对网络商标侵权的规定甚少,面对此侵权行为出现这一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仍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进行规制.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将对网络交易行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我国立法应当对商标间接侵权予以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从而,更好地平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商标权利人以及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注释:

《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规范》第二条第三款http://wenku.baidu./view/1f25ba27bcd126fff7050baa..访问日期:2013年1月20日.

刘晓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http://law1.ki./law/detail/detail.aspx?dbcode等于CLKM&dbname等于&filename等于1012319843.nh.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5日.

霍定文.电子商务环境下购物网站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硕士毕业论文.中国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数据库.华东政法大学.2010.32.

王迁.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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