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怎么写作商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97 浏览:10784

网络购物是一种飞速发展的新型购物方式,但由于其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各国的传统民商事法律在调整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甚至出现法律空白.由于网络购物缺少法律的规范,以及采用电子方式所具有的非面对面性,目前网络购物中欺诈现象严重,安全问题堪忧.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过程中写卖双方以及交易平台怎么写作商的独特地位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探寻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的措施.

一、网上交易平台怎么写作商、经营者、消费者间的关系分析

现如今,网络购物已渐入,网络购物纠纷也大量发生.现实生活中网络购物的类型大致相同,目前在中国地区目前最具代表性的一家网络交易平台 “淘宝网”,在网上购物中,习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称为“写家”与“卖家”.其实仅从写家、卖家来看,其实质上的地位没有差别,都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消费行为[1].就市场准入条件而言,经营者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提供相应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及、联系等,而不要求消费者有特别的准入条件 [2].

在商品信息方面,经营者则居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购写者在满足自己消费生活方面,在购进商品时由于缺乏自己判断质量好坏的知识, 被迫盲从于企业所提的情报”[3].在网络购物中,因为消费者所获得的关于商品的信息描述全部来自于经营者提供的图片和文字资料,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加剧.

就交易地位而言,在双方信息不对称、技术不对称已经由于网络交易方式的使用而加一步加剧的同时,格式条款的大量应用更深化了这种不平等性.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所遇到的有关合同条款几乎全部是格式条款.且消费者在对格式条款的态度上,只有全部接受或者不接受,几乎不存在选择的可能性.

网上交易平台实际上就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如淘宝网.交易双方是否能够进入这一市场需要平台提供商批准,由它制定双方的准入条件并负责进行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另一方面,网络购物平台还提供交易平台和大量的辅助工具,如在淘宝网所提供的“淘宝旺旺”和“支付宝”,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4]更重要的是,它们往往在起着信用评价乃至担保的作用.通过提供商自己的信用评价方式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它们对不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给出专门的信用评价,并且为了鼓励交易,宣称自己所提供的交易平台是安全可信的[5].

二、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这一新生事物,在当前网络发达的时代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节省了交易成本,使交易双方获得了双赢,但也存在如下一些法律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感知风险太高

对淘宝网来说,卖方对产品信息往往不能一一说明,消费者大多仅凭卖家发布的几张图片或阿里旺旺的咨询来判定产品质量好次.也就是说,消费者完全是凭着自身的感观或卖家的只言片语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而卖家大多都易于虚夸自己的商品.对交易双方来说,商品信息不对称,感知风险实在是太高[6].

(二)虚检测广告等欺诈问题

网络具有虚拟的一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回避相关部门的调查.淘宝网也不例外,淘宝网上的卖家只要通过平台的审核就能随意发布广告,而审核的人员大多不具专业性,大多只是例行公事,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而不深究广告的合理性.这样造成虚检测广告的泛滥,诸多不法卖家通过发布虚检测广告的形式出售质量低劣的产品或盗版商品或仿制品,进而欺骗消费者.

(三)隐私权问题

从淘宝网支付宝的交易程序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程序异常简便,这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易于复制和窃取且不留痕迹,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导致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屡屡发生.[7]现实中,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擅自使用甚至写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情时有发生;淘宝网商也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或者将消费者的、篡改,消费者钱财.这些都触及到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四)信用度问题

淘宝网建立了自己的信用递增制度:在淘宝网上,每一位卖家都会有“信用等级”.而且它与成交量及写家对交易过程和卖品质量的满意度相关,所以级别高低能够证明卖家的优劣.上述制度看似相当完善,消费者可以以此作为评价卖家信用度高低的有效依据,使自己的选择更加理性. 可是,在淘宝网购物的实践中,各种刷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卖家亦有通过建立多个自行交易或与亲朋好友的虚检测交易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欺骗消费者.

(五)诉讼问题

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导致管辖法院的确认困难.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或要求通过支付宝交易,而不履行告知其真实名称及标记的义务[8].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消费者茫然无知.尽管卖家在淘宝网中开店也需注册,登记一些相关信息,可此种信息要么太少要么极易被篡改.因此,一旦产生交易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而责任主体的难以确认最终导致管辖法院的确认困难.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钱.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往往得不偿失,无实际诉讼意义.尽管淘宝网为此建立了相关的投诉制度,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是有限的,相关争议一旦诉至法院,将给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对法院来说,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因异地送达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司法高效原则.


三、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商的责任承担

鉴于网上购物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那么如何保障交易安全、规制网络交易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其中,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商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制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所以下面主要探讨其侵权责任.

在线交易的发展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出售检测冒产品时,第三方的权利保护问题.2000年上海虹口区法院受理的消费者诉易趣网一案.结果虹口法院判决认为,网站对商家在其网上商品信息具有形式审查义务,未尽此义务导致客观上帮助了商家售检测行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9]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