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在轻刑快审程序中的运用与优化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03 浏览:71454

摘 要本文分析了法治思维在轻刑快审程序中的运用,并就轻刑快审制度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如何进一步优化程序提出构建思路.

关 键 词法治思维轻刑快审应用优化

作者简介:黄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33-02

一、法治思维在现行轻刑快审程序架构中的应用

马克思曾经说过,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豍因此要发挥轻刑快审程序遏制犯罪、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必须有严谨且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这也是对法治思维的最好应用.

(一)现行轻刑快审程序架构及运行方式

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现行轻刑快审程序的架构及运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专门标识制度

依据程序规定,对轻刑快审案件的卷宗、报告和表格统一加印“轻刑快审”字样标识,有效加强审查起诉环节与审判环节的衔接,加快了案件流转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此举也是繁简分流、分类的重要步骤,在程序上保证了复杂、疑难案件与轻微案件分流渠道的通畅.

2.确定专人制度

成立轻刑快审专业化办案组,在人员构成上多选择新晋任职的助理检察员,一方面考虑到轻刑快审案件案情、事实较为简单,新晋任职的检察人员完全可以胜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批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可以不断增强其庭审实务能力,同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其指控犯罪力度及出庭效率,确保庭审过程的平稳、有序、高效.

3.建立案件转化制度

在对受理的轻刑快审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发现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案件类型的,由检察机关出具“终止轻刑快审程序”决定书,连同案卷一并送达机关,及时变更诉讼程序.

4.建立数据同步统计分析制度.数据统计工作贯穿案件审查流程,从机关移送案件直至法院判决,同步统计案件数据.同时,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积累案件素材,为程序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丰富的案件信息.

5.加强公、检、法三机关联动,实现轻刑快审案件的顺利流转

由检察机关牵头与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形成《<关于轻刑快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纪要》,其中明确规定机构设置、案件协调机制以及及时会商制度.同时对于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范围以及证据标准进行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规定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罪名,同时对于不宜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类型也进行详细规定.

(二)法治思维在轻刑快审程序运行中的具体应用

正如上文所述,法治思维其基础是法治理念,其核心是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思考、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其特点是重视法律、制度、规则的作用,注重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而具体到轻刑快审程序中,无论在程序的设置上还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上都将法治思维的精髓得以运用和升华.


1.轻刑快审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为了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滥用,防止被追诉者的权利受到任意侵犯,立法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确立基本的权力分立与平衡机制.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实践中轻刑快审程序严格秉持此项原则,机关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案之日起首先对案件的基本程序和事实进行审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轻刑快审的程序规定,及时将案件退回机关,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此举也是对机关进行必要的侦查监督.经审查后,检察机关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便会提起公诉,同时出具量刑建议书,这也是检察公诉权中裁量权能的体现.待法院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判决的程序及实体进行全面的监督,这又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表现.由此可见,尽管轻刑快审程序时间短、流转快,但依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轻刑快审程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进一步扩大拘役刑的适用范围是设置轻刑快审程序最主要的初衷.从轻刑快审运行的效果看,似乎与拘役刑的处罚手段具有天然的联系.“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轻刑快审规定的案件多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案件的起因也多因民间纠纷所致,所以适用拘役刑可以更好的与行为人的犯罪程度相适应,有效消除行为人对于法律的抵制情绪.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iii,我们不能因为诉讼程序的冗长和拖沓对行为人施以更重的刑罚,因为这才是法律的不公正.

同时,拘役刑属于较为轻缓的刑事处罚手段,相比于自身的惩罚性其对于犯罪的矫正功能更为突出.通过适当的羁押惩罚、必要的教育感化工作,完全能够帮助拘役刑犯早日回归社会.

二、轻刑快审程序的程序优化

通过上文对轻刑快审程序与法治思维的关系进行论证之后,对于轻刑快审程序的设置、运行乃至评价已经有了更为明确的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逐渐探寻到轻刑快审程序的全貌,同时也可以从中捕捉到法治思维的触角.

轻刑快审程序的启动方式

明确规定由机关启动轻刑快审程序,但对于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拘役刑;

(4)犯罪嫌疑人对于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无异议.

上述第(4)项的规定属于必要的诉讼程序告知义务,也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一环.程序规定无论是机关或是检察机关一旦启动轻刑快审程序,都必须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有可能对判决产生的后果.若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则应立即终止程序的适用.(二)轻刑快审程序的运行程序

上文提及,根据北京市各政法机关的实践做法,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移送人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判决.但此规定也并非硬性要求,因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每个诉讼阶段的时间不可能全部要求在十日内审结,但总的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案件的时间不能超过30日.

(三)轻刑快审程序流转程序

根据程序规定,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工作人员若发现案件不属于轻刑快审案件范围的应该及时终止轻刑快审程序,并将案卷退回机关,并同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可以建议机关提请逮捕;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但又不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建议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在轻刑快审程序中,由于案件流程过程非常短暂,所以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证的误解,所以在充分保证权利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及时的程序转化更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因此轻刑快审的流转程序十分必要.

(四)轻刑快审程序中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刑事和解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主体意愿的体现,也是公权力(立案权、起诉权等刑事追究权)对私人权利范围适度让步的产物iv.应该说刑事和解是有效化解社会矛、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刑事和解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因此在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考虑到轻刑快审程序具有特殊性,所以对于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也应有所调整,但前提仍然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轻刑快审案件有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案件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对于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情况也应告知被害人,若被害人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若经审查被害人所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则应立即终止轻刑快审程序.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若不存在欺诈、威胁情况,可以视案情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如果认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终止轻刑快审程序并转换为普通程序,同时变更强制措施.

注释: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4).

陈瑞华.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中国法学.2012(1).第65页.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5).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