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反目祸起瑕疵遗嘱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71 浏览:104584

这是一个因为老人立遗嘱不当引发受益人产生争执的真实案例.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老人习惯于用遗嘱的方式安排身后之事.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经常会立下“瑕疵遗嘱”,反而导致家庭的反目成仇.

留下三份遗嘱带来一场官司

家在江西的王忠先生生前一共立了三份内容相同的遗嘱,称自己居住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

第一份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因为当时他已经病重,只能叫小儿子代他写一份遗嘱,他在上面签了个字,第二份遗嘱也是一份代书遗嘱,他叫单位工会主席了这份遗嘱,自己在上面签字并按了手印,遗嘱上有工会主席和小儿子的签字,第三份遗嘱是一份录音遗嘱,当时只有他的小儿子在场.

不料想,就是这三份遗嘱竟引发了一场争夺遗产的官司.

今年6月10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坐在原、被告席上的当事人原本是一家人,现在却因房产继承纠纷对簿公堂.曾经是亲如手足的兄妹,如今却成反目成仇.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江西省某客车厂职工王忠生前与妻子李香育有子女王辉(老大)、王娟、王军、王丽、王兵共5人.妻子于上世纪70年代去世.

王辉一直和父亲居住在一起,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其他子女由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则离开了客车厂.

1998年,王忠参加单位房改.他用自己的工龄,由王辉支付全部购房款,写下了单位的一套住宅.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忠,担心众子女会争夺遗产,叫小儿子王兵代书一份遗嘱,自己签字,明确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遗嘱虽然立了,但躺在病床上的王忠还是感觉不放心:“自己的小儿子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否可靠”为了再一次证明自己的遗嘱遗愿,2006年7月2日,他请本单位的工会主席梅俊了一份遗嘱,后宣读给王忠听,在王忠表示和他口述的内容一致后,王忠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按理说,先后立下两份遗嘱,王忠应该高枕无忧.可是此时,王忠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了,他感觉自己离开人世的时间已经不远了,他的顾虑也更重了:“万一书面遗嘱遗失了怎么办”当天晚上,王忠一直没有入睡.想来想去,他决定用录音记载自己写遗嘱的真实意思.次日,王忠打叫来了小儿子王兵,现场进行了录音.重复说了两次,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同年7月30日,王忠因病去世.王忠的5个儿女都相处得非常融洽,相安无事.王辉一家人一直在该住宅居住至今.

去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王忠的这套住宅即将动迁.由于房价市场行情看涨,折迁安置费补偿高达30多万元,王娟、王军、王丽、王兵4个儿女对于王辉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套房屋应当由5个儿女共同平均继承.

争辩遗嘱真检测家人反目成仇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王忠生前立的三份遗嘱是否有效

当王辉的写作技巧律师拿出由王兵代书、王忠签字的第一份遗嘱时,王娟、王军、王丽均表示,之前从未见过此类遗嘱,遗嘱肯定是伪造的.

对此,王兵解释道,没有及时将此事告知其他三位哥哥姐姐,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了大哥之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不过,王兵强调,这份遗嘱确实是他亲手书写,但遗嘱上面的签字与指模,他不是很清楚.

“王兵作为继承人之一,是利害关系人,怎能作为见证人”王娟、王军、王丽3人的写作技巧律师强调,此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的强制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紧接着,王辉的写作技巧律师又拿出由工会主席梅俊代书的第二份遗嘱.

“我们连梅俊是谁都不认识,这份遗嘱肯定是检测的.”王娟4兄妹当即气愤地说道.

“这个遗嘱上的签字,是在2009年1月,大嫂主动找到我,要求我补签的.”王兵补充道.

随后,法庭传唤证人梅俊到庭作证.据梅俊回忆,2006年7月的一天,他正在打牌.王辉称他父亲生病了,准备立个遗嘱,希望他能作为见证人.在王忠的口述下,他代书了一份遗嘱.王忠签字后,他就离开了.

“2008年的一天,王辉找到我,要求我在遗嘱上签个字作证明.至于王兵是否在现场,遗嘱上有没有王兵的签名,我已经记不清楚了.”

王辉的写作技巧律师继续举证.他拿出第三份录音遗嘱.记者注意到,当录音机里播放出王忠苍老、略带沙哑的声音时,法庭紧张的气氛顿时缓和下来.王辉等五兄妹静静地坐在被告席上,竖起耳朵:将我坐落于某单位的这套住宅给王辉等

录音效果很差,录音机里传来的声音低沉且混浊.此份遗嘱仍被王娟等4人当场否认:“这不是爸爸的声音,遗书是无效的,当时他病情非常严重了,已经神志不清.再者,我们根本不知道爸爸在立遗嘱时还录了音.”

但王兵却默认了录音遗嘱的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辉的写作技巧律师坚称:上述3份遗嘱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确为王忠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生前遗愿是一贯的.而王娟、王军、王丽则抓住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无效遗嘱.

“你们都是亲兄妹,应该多想亲情,双方都退让一步,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利益反目.”庭审结束后,法官希望双方能调解,但双方在法庭上都互不相让,伤害对方至极.

2009年6月26日,王辉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的准许.虽然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但王辉兄妹之间的亲情却淡然无存了.

见证人不适格导致遗嘱无效

承办法官称,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根据我国人民群众现有的文化水平和习惯等设定的,这种遗嘱方式便于那些不识字或识字不多以及不能书写遗嘱而又不愿公证遗嘱的公民使用,符合我国文盲较多的实际情况.


我国法律要求在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中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这就是遗嘱见证人.同时,为防止出现伪造、篡改遗嘱甚至胁迫遗嘱人订立不符合自己真实想法的遗嘱的情况出现,我国《继承法》还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就本案来说,虽然五儿子王兵不是王忠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但他作为王忠的儿子,毫无疑问是王忠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因此,按法律规定,他是不能作为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的.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可以确定,王忠的遗嘱显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仅仅因为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同时,这也说明,目前在我国,很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结果,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和遗嘱自由.因此,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建议当事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尽量让自己的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指出,在我国有五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而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立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那么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的,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肖文军称,本案中两份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在形式上都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后,遗产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来继承.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