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63 浏览:13790

摘 要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已逾三十个春秋.人权自“法律移植”时代就进入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论研究.2004年人权入宪,但在实际法律实施中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人权保障的紧迫性在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特别是刑事审前程序中.本文就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制度构建作了简要的探讨.

关 键 词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5-01

一、引言

欧洲思想启蒙时代的大师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自此人权的保障被提到国家制度建设、社会治理的首要考虑的重要地位.各国对人权的内涵界定各有出入,但在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赖以生存的财产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这一点上是达成了共识的.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在我国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公民,但在“着重打击犯罪”的理念下,这类刑诉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特别是审前程序中缺乏相应的人权保障制度的规定.虽然新的律师法把律师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实践中,审前程序中对人权的保障是远远不够完善的.本文就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对比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对人权的保障,对我国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制度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二、国际司法准则对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1.自然权利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孕育的重要成果.所谓自然法,是指凌驾于实然法之上,并指导和规范实然法的某些理性化的、普遍的、永恒的公理.自然法理论包含着对某种永恒正义的信念.此观点认为人的权利不是由其特定的社会关系得到的,而是因为人这个特定的主体而拥有的.是上天所赋予的,不能被任何人或组织侵犯,只能保护,由自己或是国家.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对人权保障的实践提出了很好的方法论.两种主要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以德制权和以法制权.无论是中国儒家的德治与柏拉图的哲学王之治都提倡以德治权,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极富有现实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对人权保障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为实践的典范.

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侵犯的主要主体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刑事审前程序中对人权保障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审判中心主义为核心的审判模式中审前程序为重要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联合国和各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和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明确对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如:《国际人权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等.对人所应有的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与宣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人权.对审前的不得违法逮捕、刑讯逼供等做了相应规定.各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法律制度中也有完善的规定,如德国实行法官保留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的逮捕、羁押的命令在非紧急情况下只能由法官签发,紧急情况下有检查官签发的命令必须在3日内提请法官确认.台湾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我国审前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在形式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建立起了一个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体系.在法律中明确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住宅、财产、、通讯自由等基本权利,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行使侦查、检察职能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并明确了赔偿的程序、主体和标准等.但这些只是法条文本上的理论保障,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突出的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文本中缺乏对法律怎么写作者、证人、刑事侦查人员、一些技术鉴定人等主体的人权保障规定.

四、审前程序中人权保障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

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

强制措施的实行必须得到合法的审查批准才有效,所以令状批准过程的制度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在侦查阶段中对人权的侵犯尤为明显.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审查批准主体,宽泛的审查主体导致权力的滥用.强制措施的批准权应该统一收归法院行使,各执行机关可以拥有对法院批准令状的异议权.

完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侦查、公诉机关切实保障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通信权、在场权等.明确律师介入到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将律师的辩护从实体辩护转变到实体程序综合辩护.确立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全场录音、全场录像“三项制度”.

(三)完善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外的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制度

之外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证人、专门技术鉴定人员和公诉、侦查人员等.虽然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最容易受到非法侵犯,但对以上者几类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侵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主要注意对证人的人身保护,确保专门技术鉴定人的中立性,保障侦查人员的人权保障.

注释:

[德]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8.139页.

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赵海林.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访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人权名家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