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法律风险规制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767 浏览:96331

[摘 要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是一种典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将金融衍生品大致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类.计算机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等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递的迅捷,交易速度的加快,结算的便捷,使很多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上市交易成为可能.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新的金融工具,产生纠纷时,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和无章可循而面临的风险.据统计,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因做业务而发生的亏损,多半是源自于法律缺陷或不完善.

[关 键 词 ] 个人金融衍生业务 法律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的发展现状

按照投资方向与方式不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主要有:

1.新股申购类:2007年资本市场的火爆让新股申购类银行产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民币个人金融衍生业务的一大特点就是出现了大量的“打新股”产品,这是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中股票类产品增加的重要原因.

2.银信合作类: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与信托合作的基本模式就是通过信托合同,建立信托关系,明确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作为委托人,交理财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信托期满,向受益人(银行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分配信托财产.

3.结构性理财类:结构性个人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和收益通常介于股票投资和固定收益债券之间,是一种比较稳建的投资选择.一般而言,结构性个人金融衍生业务内含有一个或多个衍生工具,可挂钩到不同的产品组合中,以不同的包装形式推出,并且其结构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二、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法律风险

在我国个人金融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应当看到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个人金融衍生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并成为金融衍生业务最主要的潜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立法上的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银监会的各类通知,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暂时还没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品的成文法,在立法层面上还是相对滞后的.


2.银行与客户地位的不对等性.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地位的不对等性主要体现在银行主动客户被动.如,2008年1季度在379款组合管理类产品中:有371款规定了发行主体的提前赎回权条款,有0款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权条款.

3.信息透明度极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品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提高警惕,由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信息极不对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品本身蕴含着的巨大的风险.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品业务,例如:2008年组合管理类产品的信息透明度为0,2010年1季度信息透明度仅为3.96%,亟需提高.数据来源于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2008年全部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银行理财产品评价分析报告》(2010年1季度).

三、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对策

中国之所有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才使得我们没有赶上金融泡沫的破灭.事实上,面对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空白之处,如果不加以及时弥补,我们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深远的影响.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对策:

1.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与立法.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运行、金融监管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与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直接关系我国金融运行的质量.当前我国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2.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银行应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及时发布详细、客观的产品投资报告,根据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分析研究,做好个人金融衍生业务实际收益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充分维护投资者的产品风险知情权,做好公众教育和沟通解释工作.银行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适合度评估制度,避免盲目销售造成的客户投诉.对银行来说,做好客户甄别工作,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是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品牌声誉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营销和运行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3.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应对金融危机,一行三会都在采取各项措施,但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以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单独下发了相应通知,但这些通知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协调的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对所谓的“自住房”、“二套房”、“改善性住房”等一度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从中可以看出,在政策制定出台时,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当前,《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4.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当前,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监管缺位.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目前,中国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也避免了中国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但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一方面既要防范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应该加强覆盖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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