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确认的变动其与债券信用评级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672 浏览:133902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资信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筹资的发债人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判断发债人届时偿付债务本息的能力,进而对其违约可能性进行科学评估.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在较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公开的市场信息.

一、会计信息是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定量分析的客观基础

(一)会计信息的历史性依据

发债企业的成长数据是预测企业将来业绩、进行债券评级的重要依据.而企业的许多数据都是通过会计信息载体得以披露的,会计的一大特点就是它只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做出计量和记录,它们记载了企业在近几年中的资本实力、偿债能力和经营成果等.

(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依据

2006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也包括为评级机构提供会计信息.企业通过及时收集、处理、传递会计信息,使所发行债券的评级在时效性上得到了保证.

(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基础

会计工作提供信息的目的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由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企业信用定级的客观基础.

(四)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基础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基本准则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都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这对于评级机构为同一行业的不同发债企业的评级是非常关键的.


(五)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基础

会计对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属于本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事项,都要进行全面的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由于会计信息来龙去脉的完整真实反映,使得会计信息与其他信息相比,更全面地揭示了发债企业的各方面经济信息,为提高评级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了帮助.

二、原有会计信息确认标准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2002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具有以下特征:资产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对于资产的确认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资产的入账就产生了不足.诸如:企业在自创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生大量支出,而基于原有会计制度的规定难以计量,不作为资产,全部作为当期损益,而外购无形资产则可以作为资产入账,其中尤以商誉最为特殊.商誉代表了一种超过一般盈利水平的超额获利能力.对商誉的确认,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在企业兼并、购写时确认商誉,而企业自创商誉由于没有相应的经济业务,因而不予确认.这样处理的理由: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分开,因此自创商誉虽然是企业的资产,但没有必要单独确认并计价;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各项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自创商誉,由于无法准确地计量其成本,因此就无须确认.

现有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这种处理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自创商誉虽然代表的只是一种获得超额盈利的可能性,作为会计信息,它的不确定性较高,可靠性较低,但商誉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选择其投资方向.所以,它的相关性较高.

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一种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因此对自创商誉也应该和外购商誉同样予以确认.

若是在企业兼并、购写时确认商誉,显然是认为企业在此之前不存在商誉.事实上,许多企业的商誉特别是自创商誉在其兼并、购写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正确地评估企业的经营业绩,就应该在创造超额利润时形成商誉,从而在获取超额利润的权利时予以确认.

三、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

(一)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增加了确认条件

对于资产,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且对于符合该定义的资源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并没有明显的补充,只是在此基础上对确认时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方面从客观上避免企业虚增资产,提高企业资产金额的可信度,促进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有用性;另一方面为后续的资产计量提供了保证.

对于负债,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而且对于符合该定义的义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负债: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样,对于负债的定义仍然参照了2002年《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是何时确认负债有了明确的规定.显然它的出现对于弥补原有的不足起了一定的作用.譬如:对于养老金会计的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反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该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怎么写作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内容.为了及时反映企业年金所持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变动情况,该准则规定投资的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公允价值的确了相应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不仅定义有了较大的变化,而且补充了确认条件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显然,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在新准则中规定得较为灵活,它不再由四个部分来简单界定,而是把重点转移到它的取得渠道,避免了出现新生事物时无章可循的尴尬.当然其中的难点是哪些利得和损失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在某些程度上需要借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没有规定得特别明显,只是在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表明: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类似于资产和负债要素,准则中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条件规定得较明确,而对于利润的确认则取决于收入和费用.

显然,收入、费用确认条件的明确化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虚增收益的可行性,使得债券信用评级的相关收益性指标的计算结果参考指数增强,有利于进行定量分析.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一直依赖于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的确认标准作为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显然非常值得相关人员和部门持之以恒的关注,通过分析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确认标准的变化,了解其对企业债券评级结果的影响,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缺陷,必将有利于保护发债企业和投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浙江树人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