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摩擦看贸易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185 浏览:55196

摘 要:中国自入世以来,频繁地遭遇各种贸易摩擦,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本文从贸易创新的角度分析了贸易摩擦中蕴含的创新现象,指出中国只有从贸易创新的角度构建完善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才能有效应对各种贸易争端,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 键 词 :贸易创新;贸易摩擦;解决机制

1 入世后中国面临更为频繁的贸易摩擦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04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一万亿美元,2005年达到1.4221万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中国频繁地遭遇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特保等调查,动辄被调查国课以高关税或限以配额或限制出口速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贸易摩擦中出现了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新现象.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截至2003年底,全球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有540起针对中国产品.近年来,中国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几乎涉及所有的出口产品.2003年全球对华反倾销案件多达47起,涉案金额高达18.75亿美元.2004年,共有15个国家(地区)对中国产品启动了49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由此可见中国人世后,遭遇到的反倾销案件并未减少,形势反倒更为严峻了.

1984年著名的美国“乔治钢铁案”,曾因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未能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按照这一逻辑与WTO的规则,中国将在人世后15年内,继续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被反补贴调查.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自2004年4月至2004年10月仅加拿大就对来自中国的烧烤架、紧困件、复合地板三种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累计涉案金额近7 000万美元(数据来源:广东进出口公平贸易局2005.05.20网页).

特别保障措施案件的迅速增加成为2004年中国贸易摩擦的一大显著特征.统计显示,2004年1―12月,国外对华启动的保障调查措施共计9起,且全部由美国发起,涉案金额34.3亿美元;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达到16起,其中15起涉及纺织品.此前中国也遭遇了不同国家的特保调查,见表1.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向中国IC、IT、汽车等行业提起诉讼和调查的事件频繁出现,不仅对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造成诸多负面影响,而且使我国上述行业的产品及企业形象大打折扣,为今后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带来新的困难.

此外,贸易摩擦中发展中国家案件数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见表2.1999年至2003年,亚非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数占我国当年被反倾销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1%,43.1%,43.2%,43.5%和49%.2004年第一季度对我国反倾销立案的6个国家中,除美国之外,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上半年立案的12个国家中,有9个是发展中国家.2004年下半年,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2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03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调查占了77起.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依然最多,为25起,其后是韩国、巴西、中国台北、日本和美国等.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是印度,有23项,其后是土耳其12项、韩国9项.

各种贸易摩擦现已对我国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不少企业因海外现有市场的丧失而转入国内,导致产业内更为激烈的竞争.中国自行车被逐出欧盟市场和彩电被逐出美国市场以及大量纺织品不得不在欧美以外开拓新的市场,因此而付出的代价难以估量.

2 贸易摩擦中贸易创新的体现

贸易创新是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对19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创新现象的集中概括.贸易创新的内容和对象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贸易理论创新、贸易市场创新、贸易方式创新、贸易管理体制创新、贸易政策创新,而且包括贸易手段和工具的创新,同时也包括对贸易理论和贸易行为的分析方法上的创新.

对于不断频频出现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其发生的原因和理由也在随世界经贸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贸易摩擦中所蕴含的贸易创新.

2.1 以挑起贸易争端作为占领国际市场的新手段

如今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竞争因素越来越居于次要地位,国际市场营销中常用的市场细分、产品差异化、营销渠道的开拓等等已不单单是产品研发、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问题,而且其战略地位也日渐逊色于贸易争端.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不论是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还是夕阳产业,都愈加注重利用WTO相关条款挑起贸易争端为本国产业或利益集团保住或开辟新的国际市场而怎么写作.在反倾销案中,战略关注具有很强的驱动作用,把各国反倾销政策的强化仅仅归因于不公平贸易实践实远远不够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以保障人类健康、安全、卫生和保护环境为借口大量采用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壁垒激增;“两反一保”、动植物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不断呈上升趋势;新的道德标准、社会责任、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用作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不少跨国集团已经意识到,中国市场在全球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他们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市场份额,必须将自己的品牌扎根于中国,利用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发起对华知识产权诉讼既有利于提升本国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形象,又能打击中国民族品牌,进而扩大市场份额,保证其高额利润的获得,可谓一箭数雕.

2.2以贸易摩擦遏制竞争对手的国际竞争力

创新理论的首创者熊彼特将创新定义为“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来自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关于经济生活的一种应运”.创新是企业生存和竞争的源泉,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以及国与国之间经贸往来的增加,如何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尖锐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研发优势是不争的事实,同时,他们也在采取各种非技术层面的手段,限制发展中国家为创新而做出的努力,以此谋求全方位地控制新技术,确立自己在国际市场上更为持久的竞争优势.贸易摩擦的目的愈加超出单纯贸易纠纷的范畴,日渐成为事半功倍地遏制对手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陈鑫良教授认为“日本在华企业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遏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圣景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海平认为“知识产权诉讼本来就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无论在国外企业之间还是针对中国企业都是如此.没有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是没有人关心的”.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进行产业竞争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发展
趋势良好,国家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一些国内龙头企业引起了国外公司的注意,因此这一领域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近年不断增加.2003年1月思科诉华为,2004年12月日立诉南方汇通,2005年1月英特尔诉东进等等.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强化市场、产业竞争力,可以称得上是既合理又有力.

2.3贸易摩擦中法律、政策的创新

政策创新是贸易创新的内容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逐渐被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取代,新型的更灵活和更隐蔽的贸易限制措施正在不断地被创新出来.如今关税和配额已不是主要的贸易限制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更为灵活的措施被写入国际条约或国家法律之中.

例如针对于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这一创新使得原本在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制度取消之后的中国纺织服装出口很难体会到成为WTO成员的实际意义.美欧对中国产品的“特保”调查,成为后配额时代悬在中国各出口行业头上的利剑.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议长宣布,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要求将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法案的用意不言而喻,表明美国极有可能将反补贴调查运用于他们所认为的中国“市场经济导向行业”.

由此可见,当代的国际贸易创新,虽然为各贸易参与国带来了利益,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处于国际分工的底层,这些国际框架下的贸易创新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完成的,所以更多地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3 对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启示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的贸易摩擦总数呈上升趋势,而且更为严峻的是欧美等国在对中国进行贸易调查时,其理由不断翻新,美国甚至以中国劳动力保障措施不当要求进行301调查,不论中国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都将受制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国若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在反倾销应诉中因替代国的不当选择而吃亏;若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又使各种对华反补贴更无顾忌.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只有从贸易创新的角度构建完善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才能有效应对各种贸易摩擦.

从贸易创新的角度,中国应对不断发生的贸易摩擦,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3.1加强政策法规创新提高有关贸易法规立法层次

和地方政府应当为出口企业构建良好的国内法治环境.首先,提高有关贸易立法层次.全球不少国家针对中国人世军在法律层面采取了相应措施:2001年12月11日韩国《关于对中国的特别保障制度动作的规定》,2002年2月22日美国《与全球和双边障措施、市场扰乱、贸易转移和救济措施审查相关调查的暂行规定》,2002年6月12日加拿大《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2003年3月8日欧盟《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条例》,此外日本、印度、土耳其等国也就中国签定的《议定书》出台了相关的法规.遗憾的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贸易立法层次偏低.我国直至2001年11月26日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而且只是条例而已,并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其可操作性与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可同日而语.只有完善的贸易法律法规才能为国内各产业的发展提供必需的法律环境,才能够在必要的时候让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国内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次,加强对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国家层面的研究目的,一方面是借鉴国外经验,取他人之长,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法案;另一方面,也为日后发生贸易摩擦时寻找突破口奠定法律基础.地方政府所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对国外法规的研究,还应在此基础上出台规范地方企业竞争秩序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对于恶性竞争的企业给予惩处.同时,建立地方各级贸易摩擦法律援助机构.2003年12月深圳市设立了“贸易壁垒申诉与调查怎么写作中心”,为国内城市设立的第一个成立专门机构,深圳市也因此成为国内第一个成立专门机构利用WTO规则应对反倾销的城市.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快建立这样的“怎么写作中心”的步伐,使之形成网络,为各地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提供法律上的援助.

最后,出口企业应当熟悉国内和目标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具体贸易中避免踩到进口国法律底线.出口企业之间应当避免相互倾轧低价竞争,加强产品国际竞争策略研究,在决定自身出口数量的同时关注国内同行出口数量、及进口国相关行业的失业率、市场、媒体导向、政治经济重大事件等动态信息.

3.2贸易管理手段创新.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为了防止可能爆发的贸易摩擦,保护现有的市场,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7个行业的行业协会,与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相距甚远.为此,首先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建立各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协会职能,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指导、协调和支持企业生产、外销方面的主要作用.其次贸易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之间要保持紧密联系,互相通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情况,一旦察觉进口国国内有正在酝酿贸易保护措施的动向,应立即向全行业发布预警信号,及时协调出口量、出口方向和产品出口,防止贸易摩擦的真正发生.最后,企业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当配合行会以及国家的统一行动及时调整自身出口策略,为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做好应诉的各种准备.

3.3以科技创新避开贸易摩擦

科技进步是国际贸易创新的重要基础,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创新,同时科技与生产力飞速发展也为新产品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只有不断地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出绕开贸易争端的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另辟溪径.例如彩棉、彩色蚕丝、单向导汗、温控变色等纺织材料既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又不属于“特保”设限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此外,政府应当全方位地支持国内企业科技创新,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创新成果,加强创新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即能规避进口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又能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4加强贸易模式创新

我国遭遇贸易调查的上千种产品中,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这些产品中又多是量大价低的中低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往往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这种简单地以优势成交的贸易模式往往易遭到进口国制裁.中国纺织品多年来的量增价跌的出口模式及其遭受到的损失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等对某些行业的补贴,也使得这些行业走着如同纺织品出口一样的贸易方式,这些企业未来极有可能面临贸易伙伴国的反补贴指控.

反思贸易摩擦中我国企业的贸易方式和发展思路,借鉴跨国公司FDI战略,构建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从以往热衷于在国内范围配置资源转向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以纺织业为例,华源纺织在墨西哥设厂,产品直接销往美国、加拿大,因为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华源产品不但没有遭到“特保”限制,美、加两国政府还向华源提供棉花补贴和产业保护奖励.虽然墨西哥的劳动力成本要高于中国内地,但收益与“付出”相抵,每吨棉纱的出口利润比国内直接出口高出近万元.中国企业对外FDI不但可以走出以往凭借劳动力优势和产品低价优势销售的老模式,还可以直接将产品销往欧、美市场,突破产品“原产地”的限制,做到主动规避贸易摩擦.

总之,在当前极不平衡的国际贸易局势下,在世贸组织内部成员间发展依然存在很大差距的情况下,各国随时都有可能运用世贸条款及特保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条款,发起对华贸易调查或诉讼.只有积极地参与贸易创新,在产品研发、经营模式、预警机制和立法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应对各种国际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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