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化其影响探究

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895 浏览:22057

【摘 要 】众所周知,外贸、投资、消费以及政府采购,被称为拉动一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半马车”.在提出了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拉动内需促增长的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于政府采购问题特别是对于是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政府采购协议问题,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重要意义.通过分析认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利大于弊,宜早加入之.

【关 键 词 】WTO;诸边协定;政府采购协议;GPA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1-02


一、绪论

国家一般会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以保护国内企业.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中,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下称GPA).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议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同意加入GPA,并于2007年启动了谈判.2010年7月19日,中国提交了第一份出价,美国和其他GPA成员督促中国加快谈判的进程,将次级实体和一些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下一份出价中,从而使中国提供与其他GPA成员的覆盖范围可比的采购市场准入.

二、《政府采购协定》概述

(一)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定背景

政府机构以及许多国家的国营公共事业在相关的货品、怎么写作及营建市场中属于最大的采购者;其所采购量往往动辄占以国家GNP的10%到25%之间.1947年的GATT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其第3条第8款(a)项中指明该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自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法律、法规或者惯例.GATT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缔约国在政府自用、非商业性采购方面形成对外国货物的歧视,同时GATT缔约方也没有义务为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

1950年后,国家公共怎么写作职能扩大,政府和政府控制的机构成为产品和怎么写作的采购人,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国家之间采购协定的约束.

1970年后,欧洲共同体首先颁布了《关于协调公共工程怎么写作合同和公共供货合同的授予规则和程序》的指令,促使GATT在第七轮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进行了关于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谈判.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产生,并于1981年生效,适用于接受和加入该守则的签字方.

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但是《守则》所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首先它只适用于货物的采购,而排除了怎么写作和工程怎么写作的采购,而后者在政府采购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额,其次它只约束政府采购实体,而排除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12个守则签字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上述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形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议之一,新GPA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GPA共有24个条款,5个附录,规定了协议的适用范围、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成员间争端的解决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下文将主要论述与文章主题相关的适用范围与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

1.GPA的适用范围

第一,GPA的采购单位只包括各国在承诺表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包括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用事业在内的其他采购单位,由各国在加入GPA时提交的清单中列明,只有列入清单的采购单位才受GPA支配.清单是各国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需要进行谈判后协商确定的,所以范围不尽相同.

第二,政府采购的价值要达到协议或成员经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才受协议约束.政府采购实体购写货物和非工程怎么写作怎么写作的最低限额是130,000特别提款权(SDR),非政府实体工程怎么写作怎么写作的最低限额是150,000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和其他采购主体的限额,由各签字方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第三,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GPA规定的采购对象有货物和包括工程怎么写作在内的怎么写作.对于货物,除了协议规定的例外之外,都应当被纳入采购范围之中.在怎么写作方面(包括工程怎么写作),由签字国在承诺表中列举具体的范围.合同方式有购写、租赁、租购、分期付款购写和有无期权的购写.因为最低限额限额是适用GPA的条件之一,签字方可能通过合同估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协议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

2.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下所述.

非歧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是GPA成员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成员方政府还必须为供应商建立异议程序.

第一,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是贯穿本协议的两个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禁止在外国的产品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禁止给予外国产品和供应商低于国内产品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协议特别强调,各缔约方应当保证,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对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怎么写作的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征收对进口或者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此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以及其他进口规定、程序以及本协定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程序和措施以外的影响怎么写作贸易的措施.

第二,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具有透明度一方面可维护政府采购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可维护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为此,GPA要求成员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公布所有与GPA附录中的采购实体从事的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对于采购实体,GPA要求其在规定的刊物上发布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公布招标的规章和程序、采购通知,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语言公布预定采购的通知概要;并且除非在有限招标的情形下,都应在上述刊物上公布投标邀请书.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要向其解释未中标的原因.采购实体还应公布采购情况,包括统计数字.此外,成员方每年应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其列入附录的实体的采购统计数据,对于政府采购实体,还应通报未达“最低限额价”的采购统计数据.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对于GPA附录中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和超过最低限额价的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必须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就是说要实行招标.GPA还对限制竞争的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规则等做法作了规范,但该相关内容与文章主题相关度较低,故在此处不赘述之.

三、《政府采购协定》中国化的探讨

(一)我国在入世时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考虑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我国于2003年底以前开始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它的开放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涉及经济贸易甚至政治和社会问题,所以谈判准备不能仅限于对其法律条文的研究,而须站在宏观经济、财政政策、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种角度,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入对策.

入世时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国际规则,因为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必然是考虑发达国家的情况和利益较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利益较少.很多客观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就以世贸组织规则为例,发达国家成员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农业和农产品予以财政补贴,但是美国和欧盟国家对农产品补贴最多,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发展中国家肯定竞争不过发达国家.本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发达国家成员已经逐步取消了对进口我国服装纺织品的数量管理,但是2006年美国、欧盟国家和我国发生服装纺织品贸易纠纷以后,对我国的产品又实施数量限制.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驱使下,他们主导制定的规则自己也不遵守了.我们应从这些事例看清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规则的局限性,当时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才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二)我国现阶段情况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否有利

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加入GPA,对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该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如规定协议签署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情况等,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在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方面,《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较大优惠,包括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金和贸易需求,灵活提出承诺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协议》的“出价”权利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其次,在谈判承诺方式方面,区分多边协议与诸边协议的不同.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多边协议是“一揽子”加入,即新成员在加入谈判时不能在各项WTO多边协议中进行选择,修改或附加条件.GPA则有很大不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可以在参加的条件上,即协议管辖范围方面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只要与谈判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约束的范围就只在出价的范围内.《协议》通过相互谈判“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通过现阶段的方式对于我国是有利的.

最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实力已经位居世界第二,并且已,经在逐步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中.中国一旦加入GPA,将享有其他GPA成员的对等的政府采购准入.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规模在多数国家占GDP的10%~15%,可见这是一个巨大的新的市场商机.这个GPA市场2008年的规模估计在1.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1万亿美元左右,比中国2008年的政府采购900亿美元规模大得多(注:根据中国财政部的定义,其政府采购不包括大部分政府基建项目).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毫无疑问的,这已经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并且现阶段对于《政府采购协定》的认识也已经深入,加入它对中国利大于弊.

(三)国家安全问题

《政府采购协定》第23条第2款中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例外,来限制GPA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主权.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所以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可以不要有相关方面的顾虑.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第一,我们可以承诺加入《协议》,但并不是全部开放公共市场.开放的部门数量和开放的程度由我方开列名单和条件,并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排除国民待遇原则在某些部门的适用性.第二,要坚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展示中国兑现WTO义务的承诺,表示中国愿意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