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实施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599 浏览:57658

[摘 要 ] 反倾销税本质是实施反倾销、保护公平贸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税也逐渐成为贸易保护工具.而滥征反倾销税,并没有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而导致国内消费者剩余减少,并进而导致进口国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关 键 词 ] 反倾销 反倾销税 福利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的倾销,它是通过提高进口限制进口,从而对进口竞争产业发挥保护作用.但是伴随着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手段被逐渐滥用,其保护公平贸易的本质逐渐消失.反倾销税的实施会提高进口国产品的这样产生消费者剩余减少,虽然本国产业得到了保护,生产者剩余得到增加,但是如果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大于产业保护效益的增加,那么消费者福利减少,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尤其是在受保护的国内产业垄断市场时,消费者一样要接受高价的产品,消费者剩余仍然会减少.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检测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独立自主的制定贸易政策,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限制贸易,各个政策相互作用的经济后果如表所示(在收益矩阵中,规定了具体的数字,这并不失一般性):

不难看出,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对于A国,当B选择自由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3>2);当B选择限制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1>-2),从而B的占优策略是限制贸易.同理可以推知,A的占优战略也是限制贸易.于是我们得到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1,-1),即(限制贸易,限制贸易),我们得到了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的困境”.这和目前世界上贸易战不断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为理性的国家来说,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从而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双方的不合作博弈导致的“囚徒的困境”.

在通常情况下,当我们把所有影响倾销的经济、非经济因素统筹考虑进来的时候,倾销一般来说是有利的.这也是为什么出口国政府一般不愿干涉本国厂商的倾销行为的原因之一,当然,也是进口国政府进行干涉的主要原因.随着倾销行为的进行,进口国的消费者能用较低的满足自己的需求,在扩大消费者手中货币效应的同时,使自己的剩余增加、使进口国消费者整体福利得到增加;而进口国的竞争对手面临利润下降,生产者剩余减少、进口国生产行业福利减少.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倾销行为的存在就一定给进口国整体福利带来下降呢?检测设某出口国在国外市场的销售是P1,而进口国同类商品生产商的是P0,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为P0.如下图1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当进口国政府认定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时,并对进口商品政收反倾销税时,进口国福利的变化.

对于进口国政府来说本国的福利影响是:本国的消费者剩余(Cs)减少A+B,本国的税收(T)增加A,本国的生产者剩余(Ps)增加C.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出口国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将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才可以获得商品,是不利于本国的消费者,但是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在不同的阶段,这三项的权重是不同的α,β,γ.

0<α,β;γ<1;α+β+γ=1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定,由于反倾销阻碍竞争的效应,国家权力被用于保护私人厂商利益,以及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保证其有效性,因此在反倾销被滥用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应该受到指责.

但是,为什么进口国政府在明知反倾销税的使用会降低国家整体福利,但是仍然大量、大幅地使用?其原因是进口国政府通常根据MAX(αCs+βT+γPs)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政治经济模型对政府角色和行为的检测设,我们将政府分为:仁慈的政府,自利的政府.不同的政府对这三项的权重有不同的分类.仁慈的政府将政府视为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追求公共利益,不受个别利益集团的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三项的权重是一样的.自利的政府将政府视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团体,其成员(官员和政治家)与一般经济人一样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寻求政治统治的稳定,选举概率的最大化,或个人在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赞成自由贸易的集团主要是由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如大的跨国公司)和众多的消费者组成,而要有效的把消费者组织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反对自由贸易的集团主要是由进口的竞争行业(如夕阳行业,低技术,就业数量大的行业)和这些行业工人组成.他们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因为他们对贸易保护的需求是显尔易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组织起来相对是容易的.

一、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从纯粹经济关系上看,产品的消费者与提供该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因该企业是国外企业还是本国企业而改变.但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本国消费者与国外倾销企业及本国被倾销企业的关系开始分化,表现为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作为矛盾一方的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剥夺了消费者提高或维持自身福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反倾销涉及的产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终产品,供消费者直接消费;另一类属于中间投入品,被国内企业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反倾销税对消费者的影响包括了上述两类消费者所受的影响.对直接消费品征收反倾销税,提高了消费品,降低了消费者的购写力,消费者剩余减少,福利恶化.(如图2)

我们以日本公司向美国低价倾销轿车为例,D是美国消费者对日本轿车的进口需求曲线,MR是日本轿车公司在美国的边际收益曲线,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日本公司向美国出口OQ2数量的轿车,为PX ,这一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的PD,故美国政府指控其“倾销”,并课征每辆t元的“反倾销税”,对日本公司而言,每辆轿车的出口多付t元的税相当于出口的边际成本增加t元,即MC曲线向上平移t元,变为MC+t,同样在MR等于MC利润最大化原则下,现在新的MC+t与MR的曲线的交点决定了新的产量均衡,即日本向美国的轿车出口由OQ2下降到OQ1,而出口则提高到PX/.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美国消费者福利影响.由于从PX上升到PX/,进口轿车的消费者受损,其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为a+b+c+d.

另外,进口产品与整个经济的投入-产出关系越密切,反倾销税造成的成本上升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越大,尤其对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言,将承受更大的福利损失.Devault对美国1987年~1992年首次实施的30项反倾销税的研究表明,每年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达5年~8亿美元.国内生产商通过反倾销税保护每增加1美元收入,消费者付出的代价为32美元.


二、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如图2,由于对日本出口到美国的小汽车每辆征收了t元的“反倾销税”本国的同类产品受到了保护,因此国内生产者剩余增加,增加的部分为a+b.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如图2中所示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a+b+c+d的面积大于生产者剩余a+b的面积,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小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或者福利均衡(消费者剩余的减少等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

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得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使得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恰当的产业保护的选择比较困难,所以极易出现产业保护的偏差.这种偏差是延误放松保护的时机,保护时间过长,保护过程过高,但缺少竞争激励机制;所以产业保护的对象应选择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保护就是要加速产业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加强质量监督,缩小同外国产品和品质的差距,适度保护适度竞争.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发展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防止过度保护而导致的低效益运行和幼稚产业的低效率发展.

三、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效应.前面我们的分析表明,反倾销税对国内生产商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是不一致的,从总体上来看,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生产商受益,消费者利益受损.下面我们来看看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情况.如图2所示,由于日本公司向美国低价倾销轿车,美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美国政府获得了t×OQ1的税收收入,即图中f部分,上面我们知道由于从PX上升到PX/,进口轿车的消费者受损,其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为a+b+c+d.为了比较f与(a+b+c+d)孰大孰小,我们做出一个PX/-t的,PX/与PX/-t之间的差距为t,而(a+b+c+e)的面积正好等于f部分的面积,所以现在只用比较(a+b+c+d)与(a+b+c+e)的大小,净福利影响是(d-e)影响不确定,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也就是e>d则整个国家则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如果d>e则有净损失,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下面两个相对美国反倾销措施的研究结果支持反倾销税损害进口国福利的观点.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1995)对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进行系统研究,运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测算出1991年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给本国经济成的损失达到15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3%.研究发现,1993年名义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9亿美元,但考虑到许多出口商通过提高出口成功地在行政复审中降低了倾销幅度,减少缴纳反倾销税,从而将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转化为出口企业的收入,反倾销反补贴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亿~40亿美元.这些福利损失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成为美国代价最昂贵的贸易保护措施.由于反倾销案例的数量相当于反补贴案件的两倍,上述福利损失应主要来源于反倾销税.对反倾销措施总体福利效应的分析表明,反倾销通常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福利为代价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缺乏经济合理性.此外,我们再来看看反倾销税对整个世界福利的影响.首先,反倾销税的征收和其他的保护贸易措施一样会减少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如图2所示,对出口国日本的福利影响.虽然由于征收反倾销税后由原来的PX上升到PX/,日本轿车生产商获得了(a+b+c)收入,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付出了反倾销税f也就是(a+b+c+e),两者相互抵消后还有数额相当于e净损失,所以出口国的福利是损失的.此外,由于由于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售价上升,出口减少损失了OPX×Q1Q2的收入即g部分,所以出口国的总损失为(e+g)部分.如果把进口国与出口国的福利得失综合起来分析,比较出口国的总损失(e+g)和进口国可能的净收益(e-d)的大小,综合计算两国净效应,世界福利的总损失为梯形面积(d+g)的面积.由此可以看出,反倾销税的实施使得整个世界福利水平下降.


综上所述,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本国产业目的而对原产境外的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税并不是最好的反倾销措施,其结果不但使除口国的出口能力下降、出口国贸易积极性下降并最终导致其整体福利损失,而且还使得进口国的自己的相关产业不能通过反倾销税的征收获得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所需的资本,同时还使得本国消费者不得不高价购写本国企业的产品,导致消费者福利大幅减少,并最终使进口国的整体福利受到损失.反倾销补贴是进口国政府在发现所进口商品存在倾销时,对本国相关生产行业予以的技术研发资金.这样做既可以让本国相关产业获得技术改造的资本,用以生产更先进、更便宜的商品与进口商品竞争;同时还可以让本国消费者有购写进口的低价商品的权利,以保障消费者剩余不减少,并最终使进口国整体福利上升.这是反倾销调查的有效替代品,也是维持国际贸易公平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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