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理性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名誉权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088 浏览:4533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50—01

摘 要 :当今社会,愈来愈缺乏冷静的思考,独立的思维,许多人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开阔性,自由性,大肆刮起浮躁、浅薄之风.其中许多言论太过主观,太过随意,缺乏根据,部分民警在履行职责时,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和名誉受到侵害,或者在履行职责后受到诬告、陷害,造成民警名誉权严重受损.严重打击了民警为人民工作的积极性,极大地伤害了民警与人民之间的鱼水深情.

关 键 词 :名誉权 理性 起诉

是公民,法治社会除了罪犯分子被剥夺了公民权之外,有中国护照的人民都是公民,是公民就有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认为个人利用公共传媒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执法工作中人民的名誉时,机关应当积极帮助民警收集证据以个人名义对造谣者和舆论媒介进行起诉.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人民虽然代表着公权,但从法律上讲,民警也是一个公民,当有个人利歪曲事实造成民警的名誉遭到侵犯时,民警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理性维权,如果公共传媒无事实依据为前提,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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