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市场乱象法律规范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65 浏览:20790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普通民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体质与健康,我国的养生行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然而,由于行业标准与法律规制缺失、监管不力、相关专业人才稀少、传播媒介的过分宣传、民众养生知识的匮乏等原因,养生乱像频出,各类消费安全状况和相关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乱象横生的养生市场,在分析养生市场乱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加强广告宣传的审查监督、加强政府监管和加大制裁力度、制定养生市场准入标准和完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建立养生协会和加强宣传普及健康教育、权利救济机关应采取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增强个人警惕意识等措施.

关 键 词养生乱象 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李贺杰、石属刚、周潭、张俊辉、郭燕梅,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74-02

一、养生市场现状和规范的必要性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民众对提高生活质量,健康长寿的要求越来越旺盛,养生怎么写作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顺应市场的需求得到快速发展.但现实生活中,养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却时有,虚检测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养生神话”层出不穷,消费者健康受到一定程度危害,养生市场迫切需要规范.


二、养生市场乱象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养生市场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缺失

养生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目前国家关于养生怎么写作的定义尚未明确,技术及怎么写作标准缺失,对相关养生专家的资质的审查和养生书籍、节目等内容的规范也就没有相应的标准,消费者利益保障没有法律作为强大的后盾.

(二)监管乏力

养生市场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技术手段缺乏,监管力量薄弱,对非法添加、检测冒伪劣、虚检测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风险控制体系尚未进一步完善,上市后产品监测、风险评估等急需加强等.

(三)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

我国的养生市场的经营者以自身利益作为本位,没有市场分工,生产销售一体化,行业内的企业之间没有共生意识等.

(四)严重缺乏专业养生人才

养生行业专业性、技术性强,怎么写作意识要求高.然而,市场上该类教育、技能、培训却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脱节,没有培养出适应符合该产业转型与升级发展的人才.

(五)普通民众养生知识较为匮乏以及相关媒体的推波助澜

据卫生部国民健康素养调查显示,我国普通民众中具有健康素养的仅为6.48%,由此可看出民众养生知识的匮乏性.同时相关标准的缺失又造成主体责任难以界定,在市场经济的弊端的影响下,一些媒体片面注重短期的利益及宣传效应,对相关养生节目、养生书籍的把关和审查不严,对所谓的养生专家的资质不作考虑,过分渲染包装,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本来养生知识匮乏的消费者.

三、法律规范思考

美国出版界发行的养生书籍数量远远超过目前的中国市场,各主要电视媒体几乎都有养生节目,养生专家更是俯拾即是,可是美国养生市场却有条不紊繁荣昌盛.究其原因,美国任何人有权发表包括养生理论在内的各种理论,但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美国建立了信用核实制度,一切信息在传播前要进行信用核实,若发现信用问题便会断然作出处理.

结合我国的具体现状和现行《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外的经验理论,提出以下法律规制措施:

(一)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加强广告宣传的审查监督

不可否认的是,媒体对当代民众观念的影响和市场形象引导作用是巨大的.正如前言所述,美国十分注重社会信用,在相关信息传播前都要进行信用核实,所以美国媒体对本国养生市场繁荣有序现状的贡献是巨大的.市场虽有其自身的缺陷,但我国相关媒体必须要端正自己在社会上的责任,仅仅为了短期的利益和轰动效应,而放弃自己的职业道德,是非常令人痛心和厌恶的.媒体作为客观事实的传播者,在面对相关情况时应力求客观公正、观点平衡,强化审查义务,发挥舆论传播和有效监督的作用.

广告是媒体及企业宣传的直接途径,也是民众获取养生产品信息的重要方式,广告内容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民众的消费倾向和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制定法律,使得广告宣传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进行.同时赋予除政府相关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监督权,如普通民众、媒体、协会团体等.当发现广告中有言过其实,夸大其辞,误导消费现象时,上述主体都有权利并有义务对虚检测宣传行为进行监督.此外,监督管理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大对广告主的审核力度,另一方面应当扩大对广告内容的核实范围,从而达到有效避免虚检测宣传行为带来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目的.

(二)加强政府监管和加大制裁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以人为本,做好自己的本职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职能机关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物价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和商检机关等;同时《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另外《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产品,作出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甚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对已流通的产品,采取“零容忍”的召回措施,切实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及养生市场的有序发展.为了治理乱象横生的养生市场,可采取如下措施:(1)加大对虚检测广告的罚款力度,使得违法者的违法收益和罚款之间的差额缩小,从而减少违法经营者铤而走险的机率;(2)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相关硬性措施,从立法上,赋予行政机关坚决取缔非法行为的权利,如:对于经过两次罚款,仍继续进行虚检测宣传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其停产停业;(3)加大各行政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避免各部门孤立执法的现象;(4)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三)制定养生市场准入标准和完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

各类养生产品没有相关标准和从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是造成养生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但如果想要在短时间内制定并完善各类标准又显得不切实际,所以可参照其他法规从市场准入和执业制度加以规范.《食品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第13条规定:提供公共怎么写作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养生产品由于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其市场主体理所当然应受到此类规范限制.另外,我国早在2002年8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及销售许可制度,严打地下作坊和黑市,对不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予以整顿和关闭,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消除隐患.以此借鉴,对于养生市场主体的资质规制也同样可以参照食品的准入制度,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对于相关养生从业人员的资质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如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及应具备的相关条件,成绩合格取得资格.申请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等.

(四)建立养生协会和加强宣传普及健康教育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怎么写作、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正如前言所言,在中国保健协会成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保健品行业社团,更别提规范行业质量与怎么写作、维护养生民众的合法权益了,所以建立属于养生行业自己的协会至关重要.

同时,前言养生市场混乱的原因中也已提到整体民众的养生知识匮乏,故在此不做过多描述.加强科学养生知识普及不仅对于普通民众的健康有重要作用,更对我国的整体国民素质有重要意义.国外某些病状发生比例的下降也正是由其政府及社会的大力宣传所致,所以全社会的各个行业都有责任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五)权利救济机关应采取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增强个人警惕意识

权利救济机关仅以人民法院选择审判方式为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说明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要合并审理,而普通共同诉讼人民法院既可选择合并审理也可以选择不合并审理.养生纠纷往往涉及众多的消费者,其诉讼标的大多也属于同一种类,但却会发生消费者愿意合并起诉时,人民法院却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从而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把本应按照共同诉讼处理的案件分开审理的现象.所以权利救济机关在选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时,应从弱者即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合理的方式.

现阶段,乱象横生的养生市场极易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而经营者有显著的经济优势,并且还占有的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信息,明显优于消费者.因此,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不断提高警惕,增强自身法律意识,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现阶段养生市场虽然乱象横生,难以规范,但未来其发展前途还是很光明的,这不仅在于养生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更在于当今世界的人口现状.据统计,大约已有55个国家和地区相继进入老年型社会,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口会逐渐增加,由此各种老年病的发病率也会相应增加,医疗支出也就不断上涨.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已经着手开发养生市场,我国国务院发展中心也已将发展我国的养生保健品产业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鉴于此,完善有效的法律规制措施的制定,对我国的养生市场的良性发展必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