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488 浏览:120451

[摘 要] 电子商务在为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性使消费者的信息权受到侵害.而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已有的法律规范又不能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还消费者一片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空间.

[关 键 词 ] 电子商务 消费者 信息权 法律保护

一、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原因分析

1.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原因分析.消费者信息权是指消费者基于合理信赖的消费,依法享有的获得全面、及时、真实信息的权利.在民商法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都被视为处于平等地位,一般不考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强弱关系,以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经济法将市场主体检测设为不平等的经济人,偏重对市场弱势方的保护,从而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使信息不对称性更为严重,要消除非对称信息状态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必然要求信息权的充分行使,而能够采取的法律手段就是消费者信息权的设定.

2.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原因分析.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环节增多,新型商品越来越多,消费者的信息权也面临更多威胁.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所要购写的商品,其消费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经营者可能不披露或不真实披露其商品和怎么写作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现象比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同时,由于网络具有传输速度快、影响面广、监管难度大等特点,消费者在普通消费关系中存在的“畏讼性”,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举证困难而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消费者信息权的设定在现实中必不可少.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检测的商品和怎么写作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由于电子商务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非谋面性,使得消费者对商品和怎么写作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化和片面的了解,容易滋生网上欺诈行为.同时网络经营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检测,消费者很难认证其真实身份.而且在电子商务中,销售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消费者仅凭传统经验和习惯对其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更易遭受网络消费欺诈.

2.网络虚检测广告问题.网络虚检测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写商品或接受怎么写作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怎么写作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家可通过匿名方式躲避调查,并利用网络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发布大量虚检测广告,侵犯消费者的信息权.当广告传播真实情况时,它能完成一种信息功能,网络广告是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使消费者的信息权难以得到保障.

3.网络经营者的商誉问题.商誉是指企业所独有的可在未来带来超额收益的无形资产.目前中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成熟,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商业机构损害商誉价值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电子商务中,网络经营者的隐蔽性和非确定性,无法显示其真实的商誉价值,而目前又缺乏完善的针对网络经营者的商誉评价制度,使得网络经营者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不遵循诚信的商业准则,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信息权.

4.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求偿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后,其权利遭受损害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当消费者信息权遭受侵害后,首先需要网络怎么写作者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他们常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从而使消费者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而不能救济.同时,即使消费者最终获悉了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但由于经营者并无与之相适应的赔偿能力,或者所处地区较远而无法救济.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的困难性、消费者的弱势以及网络纠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1.确立网络经营者向社会公开在线信息的义务.(1)网络经营者对其个体信息的披露义务,网络经营者一方面要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注册资本等有关重要营业信息;另一方面还要披露自己的住所、电子联系方法等能够快捷方便交流的方式,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确保信息畅通.(2)网络经营者对商品或怎么写作内容信息的披露义务,即应提供有关商品或怎么写作内容信息的书面确认书,以便消费者了解其商品或怎么写作的真实情况,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消费选择.(3)确立网络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即法律禁止经营者从事虚检测陈述等欺诈消费者的败德行为,并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巡查网络经营者的身份,对非法经营者予以处罚或取缔,并公布合法经营者的身份,以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2)加强对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网络交易的非谋面性使消费者对网络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多有质疑,这使负有维护公共交易安全义务的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管显得更为重要.(3)加强网络虚检测广告的监管.对网络广告实行抽查和有奖制度.针对网络虚检测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的法律规则,确立合理的认证规则规范网络广告,减少网络消费欺诈.

3.建立网络经营者的商誉评价制度.在电子商务虚拟空间中进行网络交易,有着较高的风险性,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机构商誉评价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4.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求偿权.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除了事前保障,更应注重事后救济.应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成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网络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有关信息将案件移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行使求偿权,最后将处理结果通过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能得到迅速方便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