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历残疾人就业与企业社会责任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438 浏览:145388

高学历残疾人就业形势及价值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高等院校残疾大学生人数也逐年上升.例如有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高校共录取湖北籍残疾考生334人,比2002年增长近150%.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

但持续多年的“大学生就业寒流”丝毫没有回暖的迹象.随着2003年我国首批扩招后的大学毕业生涌向市场,在短短5年的时间内,大学毕业生人数已经从2003年的212万增加到了2008年的559万,并在今后几年内还将持续快速增加.再加之每年“沉积”下的一定规模的未就业大学生,使得高学历等待就业队伍空前庞大.

高学历残疾人人力资本存量相差不大,但身体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他们的就业情况令人担忧.尽管高学历残疾人群只占高学历人群的少数,并且他们的就业对残疾人总体就业率影响不大,但其意义深远.

高学历残疾人就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就业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参加社会生产获得劳动报酬有利于改善高学历残疾人群体的自身经济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减轻社会及家庭负担,也有利于实现其人生价值和自身权利.其次,高学历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是他们教育投资的回报,有助于鼓励残疾人家庭的教育投资,从而有利于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再次,高学历残疾人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使其参加生产劳动避免了人才浪费,也是利用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有助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挖潜.

企业的社会责任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不应只是经济性的机构,也应是社会性的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由美国学者谢尔顿(OfiverShelton)于1924年明确提出.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兴起.它最初是跨国企业内部制定并实施的生产守则,后逐渐成为一种全球契约.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在国际国内的市场中与跨国企业有了充分的竞争、学习与交流的机会.这种机会不仅反应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经济层面,也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等非经济层面.受其影响我国各界也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

实际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并不对立.它作为企业的应然性义务,是现代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和获得利益的基础之一,是每一个成功企业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贯穿于企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当中.

企业与高学历残疾人就业

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表现在人权方面、劳动待遇方面与环境保护方面,其中劳动待遇方面包括消除就业歧视与确保就业平等的规定.这与高学历残疾人的就业息息相关.

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难看出,企业承担残疾人尤其是高学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企业录用高学历残疾人就业,也是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的一种要求.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占有并处置大量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应该也必须同社会中的其他群体相融相合.如果它们偏离了社会与生活的道德要求,其自身竞争力将受到无形限制,那么迟早要被社会与广大消费者抛弃.保持与发展社会企业竞争力就要把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的发展规模之中,因为企业是市场主体,伴随市场竞争产生;企业是社会成员,伴随社会进步而发展,所以吸纳高学历残疾人的同时也是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这种做法也是对企业品牌、企业信誉以及企业社会形象的投资.企业合理地吸纳高学历残疾人就业,可以强化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是向社会传递一种积极信号,使各种现实或潜在利益相关者认识到,该企业是可以信赖的.这会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积极吸纳部分高学历残疾人就业,是企业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获得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源泉.

促进企业承担高学历残疾人就业责任

首先,政府要加强引导与监督.

在立法层面上,一方面政府应当逐步制定与完善相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与社会保障机制,给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尤其是具有高等学历残疾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地位,合理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一种严重滞后的状态.仅仅从道德的层面来约束企业的行为是不现实的,必须积极制定与完善平等就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确切可操作的内容,以便在实践过程中得以高效贯彻与落实.

在实践层面上,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也应当以身作则,积极将一些合适的高学历残疾人吸收到政府相关部门.政府只有这样做,才能向其他的企业雇主传递出明确信号,说明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决心与信心,充分体现政府对于平等就业工作的身体力行,才会对企业雇主的雇佣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需要企业的自律.

企业应当自觉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进而改变不合理的用人观念.例如有许多残疾大学生跑了许多企业公司,企业光看材料觉得确实很好,但一见面他们就犹豫了.由于对残疾人群体缺乏真正的了解,会有观念化的担忧,不可避免地对高学历残疾人产生种种偏见.只有改变这种观念,才能真正接纳残疾人.企业也应该主动采取措施,开发和培育新的适合高学历残疾人从事的工作.例如松下(中国)公司,为了招聘两名残疾人话务员,把公司原有的话务员辞了,把这个适合肢体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开发了出来.几年来,整个松下集团在中国的公司共开发出生产制造、技术开发、品质管理、人事总务、财务统计、后勤辅助等多个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总计招聘了270多名残疾人.企业还应当自觉建立公司公平的内部晋升机制,通过公平的选拔与测试来确定晋升人员,任人唯才,抛弃习惯性歧视,使公司内部的高学历残疾人拥有公平的晋升机会.

第三,高学历残疾人自身也要不断完善.

一方面,高学历残疾人应该有积极的自我评价和自我意识,坦然接纳自我,摆脱自卑与不自信,勇敢面对现实并进而改变现实.另一方面,高学历残疾人也应注重自身知识的积累与能力的提高,要制定好适合自己的学习目标和职业规划.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看清未来职业发展的要求,认真学习各种新知识和新技能,参加自己力所能及的社团活动,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满足企业越来越高的用工要求.高学历残疾人在完善自身,提高自我的同时,也不应忘记拿起法律武器,在自身受到就业歧视或自己的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控告,以此从外部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


高学历残疾人的健康资本在工作中一般占不到优势,但他们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完全有能力从事一般的社会工作.企业作为雇佣主体,对于促进高学历残疾人平等就业工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正视残疾人劳动者,尊重残疾人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具有高等学历凭着自强不息的精神一直在努力的残疾人.企业应该在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下,实施平等就业与平等晋升制度,积极在企业内部开发适合高学历残疾人的新岗位,承担起残疾人尤其是高学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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