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降价”财政先行

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305 浏览:68953

如果基层司法运作要继续仰地方财政的鼻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动机虽好,成效或许要打折扣.

将于4月1日执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针对的是中国法院受理案件过程中“高收费”、,“乱收费”和“收费办法不合理”的状况.其出台的本意,一方面要降低国人诉讼的成本,让人“打得起官司”,另一方面,要抑制法院检测借制度含糊进行乱收费的冲动,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

新法于2006年底由温家宝总理批准之后,许多法院院长已经表示,法院的诉讼收费今年将急剧下降,最少要下降三分之一,最多将下降七成.那些经费短缺、,长期处于“保运行”状态的基层法院对此十分紧张.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担心,诉讼费锐减会使法院无钱办案,同时使工作人员的收入降低,导致法官流失,最终影响法院的正常运行.

这再次暴露出中国法院经费不足和过分依赖地方财政的弊病.长久以来,法院运行依赖地方财政受到了法学学者们不懈的批评.它不仅导致法院依赖收费,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如果基层司法运作要继续仰地方财政的鼻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动机虽好,成效或许要打折扣.

釜底抽薪的改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诉讼收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据其第二条规定,财产、,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受理费之外的费用被统称作“其他诉讼费”,并不逐项列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是打包收费,一般据受理费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令人错愕的是,许多诉讼并不涉及“其他诉讼费”中所列事项,法院仍然要收取这笔费用.

受理费过高和名目含糊的“其他诉讼费”收费引起反弹多多,然而并非没有过法院系统内部的整顿.1999年最高院出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对此进行了约束,然而并没有收到预想中的效果.而2007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改革的幅度无出其右,其起因,却是2004年重庆万州的一位律师谢茂兵的个人建议.

重庆律师谢茂兵默默无闻,和他的同行一样,每天经手的,不外乎是普通人间的是非,如果要说他与中国数十万执业律师稍有不同,这位党派成员(民盟万州区委副主委)曾经通过有关渠道提交过一份“社情民意”,要求改革现行的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制度.这是他的分内之举,但诉讼收费制度真正由此实现了1989年以来的最大幅度的改革,影响之大,出乎他自己的意料.

那份要求改革诉讼收费的“社情民意”中的材料,有谢茂兵的当事人因高额的诉讼费用几乎放弃打官司的遭遇,也有他平日办案时留心记录下来的各地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弊端.谢律师是有心人,然而并没有对“社情民意”的实际后果抱有切实的希望.他的建议经相关渠道层层上报,2005年被提交到全国政协会议,受到最高法院的瞩目,一颗石子引发雪崩,诉讼费用改革藉此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


4月1日开始实行的改革是釜底抽薪式的.诉讼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本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收费标准将改由物价部门制定.受理费作为诉讼的门槛有明显的下降.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此前这一标准是4%.

行政诉讼只收受理费.即使涉及财产,也不再按涉案财产数额收费.

新办法取消了“其他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先交费后执行改为先执行后交费.

另一个较为重大的变化是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收费.原办法规定,需分割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法院要收取1%的费用.新办法则规定,需分割财产达20万元以上时,收取0.5%的费用.

“打不起官司”的代价

对釜底抽薪式的改革,法院系统的部分反应虽然说不上恐慌或反对,却可谓迷茫.许多人担心,降低收费将使得诉讼增多,使法院工作量增大.不光是一些基层法院的院长或者法官,甚至连最高院也有人担心,降低诉讼收费,会导致某些人“滥用诉权”,从而“浪费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

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4月1日之前,每起案件需交纳受理费30元到50元不等,新规定降为每件交纳10元,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调解结案或者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还可减半交纳.据《法制日报》报道,担心“浪费司法资源”的人士不愿看到的情形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结案)最终只能收取区区5元受理费,尚不足以支付费和文本费,岂不是浪费法院本已有限的资源

将诉讼费用作为门槛调节诉讼数量,一直是法院抵制诉讼收费改革的重要借口,而现实中的效果,除了诉讼费用收入确有增加,到底有没有减少诉讼数量(或者减少了多少诉讼数量),是一个既无法证实又不能证伪的命题.

如果事实并不如“调节论”者所愿,我们也许应该感到庆幸.检测若诉讼费真的在调节诉讼数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诉讼费就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杠杆,这实在是很可怕的情形.

如果有购写能力的人才能享受到法院的怎么写作,司法活动就成了一种由最高法院定价的商品.常识即可判断,这并非社会之福.司法不是跑车.后者是奢侈品,有钱才能享受,享受不到,也不影响生活的幸福程度.司法的职责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底线,如果有足够多的钱才能打官司,那些贫穷但需要司法维护权利的人群,他们就只能生活在底线之下.他们的生活就难有幸福可言.尽管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了,社会可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那些将高额诉讼费视作工具调节诉讼数量的人未必不知道,很多打不起官司的人,很多因为诉讼费放弃打官司的人,恰恰正需要司法的救济.但他们更恐惧有人“滥用诉权”,唯恐没有高收费的门槛,“刁民”会挤破法院的大门.

“滥用诉权”的问题并非不存在.司法的收费门槛越低,“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以让人打得起官司为价值取向的司法制度,“滥用诉权”或许是它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在现实的情形中,有些人士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为此,他们决定牺牲那些打不起官司的人的利益,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代价.

司法的高门槛(不仅费用上的)将许多诉讼排斥在法院的大门之外,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充其量,矛盾被转移到了其他领域,部分地区量加大,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

司法经费要公共财政保证

诉讼费不能作为调节诉讼数量的经济杠杆,说明司法是一种公共产品.《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着重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显然希望司法在维护弱者权利方面能够有所作为,更可以看出司法的公共属性.

因此,和一切公共产品一样,司法活动产生的费用,就需要公共财政来支付.降低诉讼收费有助于建立一个易得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使基层法院的经费更加紧张,这个矛盾不解决,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就将陷入单兵突进的尴尬境地.

中国法院的财务制度理论是“收支两条线”,即诉讼收费全额上交财政,法院经费由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划拨,但在地方财政状况不佳的地区,普遍存在“以收代支”情况,即由诉讼收费填补财政拨款的缺口.因此,许多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职工福利,都高度依赖诉讼收费.许多基层法院大兴土木的基建欠款,更加加重了法院对诉讼收费的依赖程度,也是高收费和乱收费的一个财务根源.

新的收费规定并没有强化财政对法院的拨款责任,只是减少了法院的收入,必定使得现在的基层法院财务状况更加难以为继.基层法院在财务上将更加依赖于掌握财权的地方政府.

最高法院已经着手安排相关配套措施,申请财政部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但舍此之外,也并无更多良策可以缓解基层法院的财务困难,或者改变基层法院越来越依赖地方财政的现状.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多年以来都不乏强化法院系统垂直管理的建议.但眼下,各级法院在财务上分别受制于各级政府,司法权未能获得独立和充足的预算保障,难免不与行政权发生利益关联.在国家财政预算未经全国人大严格审议的情况下,其中有关司法方面同其他部分一样粗略、,含糊,这恰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的价值取向和收费规则形成鲜明对照.当后者的执行取决于前者的情况下,降低诉讼费,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的政策初衷,能够走到哪一步呢向含糊谋求明确,向行政财权谋求司法独立,改革似乎并没有触及到现实的瓶颈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