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源税收入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21 浏览:10708

摘 要 :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广西资源丰富,地势辽阔,资源开采潜力很大.文章从广西资源税收入的现状入手,针对广西本身的特点,分析影响广西资源税收入的影响因素,包括制度因素、技术因素、社会因素,就广西资源税的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为广西资源税的健康良好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资源税;资源税收入;资源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引言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它是一种地方税.2010年以来,全国资源税改革全面展开,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之后在西部地区12省份正式实施该措施,2011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这表示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资源税改革将推广至全国.本文以资源税改革为背景,对广西今年资源税税收收入进行研究,分析其影响因素,提出完善广西资源税税收收入的政策建议,促进广西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二、广西资源税收入的现状分析

根据上表数据,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一)绝对规模总体上升

自1998年以来,广西的资源税收入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2000年增长率为54.4%,主要是因为2000年以后广西的资源开采量比较大,2001年较2000年涨幅比较低,增长率为3%,到2005年,涨幅从之前的2760万元变为5584万元,增长率达到39.7%,此后,从2006年到2011年,广西资源税收入一直保持稳定的增长率.2011年广西的资源税收入突破8亿元,是1998年的18倍,年平均增长幅度为25.5%,增长速度比较快.


(二)相对规模稳中有升

与广西财政收入的相对规模.1998年以来,广西地方财政收入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资源税也逐渐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1998—2011年,资源税占广西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由1998年的0.39%上升到2011年的0.90%,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广西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波动幅度较小,但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从未突破1%,税收地位有待提高

三、影响广西资源税收入的因素分析

(一)制度因素

制度性因素主要是税收制度因素.我国最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种,除了原油和天然气外,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广西有色金属含量丰富,有色金属资源税占据资源税主体地位,广西的石油、天然气匮乏,因此广西的资源税计征方式为从量计征方式,2011年最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是对石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对广西资源税收入的影响不大,资源税收入取决于开采量的多少,与资源的是否上涨无关.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与计征方式是影响资源税收入的重要方面.

(二)技术因素

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环节在销售环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时;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其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盐的纳税环节在出场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因此,若资源利用率高,在开采量不变的情况下,不论采用何种计征方式,都有利于资源税的税收收入.而广西有色金属及锰矿主要集中在桂西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由于受生产条件限制,大多数资源企业仅仅从事单纯的资源开采和输出工作,而对资源进行深加工,不仅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可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资源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包括基础设施结构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状况等.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资源的开采难易程度和资源的利用效率;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开采原矿的品味、数量和精矿的采选比,无法准确计算其应纳资源税额,检测设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与企业谈判或通过其他间接手段如消耗的电量、量来测算,容易出现偏差,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状况直接影响到资源税收入的高低.

四、政策与建议

(一)改革计征方式

近年来,为了保护十分珍贵的自然资源,提高资源产地开发利用中的收益水平,世界各国纷纷提高了资源税税率,实行从价计征方式.我国现行资源税条例除了对石油和天然气从价计征外均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缺乏对的反应机制,对资源税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即使资源税增幅很大,但对于开采企业而言,其税负没有改变,不利于资源开采的控制和鼓励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从量计征导致资源税无法随着资源的上涨而增加.因此,应对广西资源税的计征方式进行改革,根据广西的资源特点,以及矿产确定的技术难度,考虑对矿产品提高单位税额标准,对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机制.

(二)调整征税依据

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的计税依据为其原矿数量,若无法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采用选矿比计算原矿数量.而广西属于山区,采矿地点分布零散,地处偏僻,税务机关难以把握纳税人对原矿的开采销售情况,所以,经常采用选矿比将精矿折算成原矿数量.在现实中,由于矿区地理位置和品味存在很大的差异,采用选矿比核定征收的方法来确定原矿的课税数量,计税依据不科学,因此,可以将矿产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拓宽到矿产品.

(三)改革分配方式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政府,由国税系统征收.而作为资源产地的却没有得到资源开采补偿,这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考虑到地方税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不应该把该类资源税划为税收,建议将所有的资源税收入都归入当地地方政府所有,以保证地方拥有足够财力.

(四)完善资源税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

对税源加强监控,强化资源税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加强与资源开采,使用等税源部门的联系,建立重点税源分析体系,对重点税源户进行日常预测和分析.一些账证不全的小型矿山资源税,在难以准确掌握其销量和自用量的情况下,应结合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开采量和选矿比等技术指标,参照用电量、数量或其他物耗、工耗指标,对其核定征收,把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五)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比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比较淡薄,提高纳税人遵从度迫在眉睫,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减少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产生,加重税收不遵从代价,提高违反税法成本.另一方面,在加强税法宣传的同时,增加税企互动频率.总之,地方政府应想方设法利用一切可用资源和条件加大税法的宣传,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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