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变法”与“文化自救”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582 浏览:132447

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这一届领导集体对于未来中国文化发展的郑重承诺和政治交代.

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必须正视自己在文化道德领域的严峻现实.从国际上看,整个舆论环境对中国依然不利.尽管我们在改善自身国际形象上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舆论环境“西强我弱”的形势令人尴尬,世界上弥漫着一种怀疑中国、戒备中国的浓厚情绪,而且这种形势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有效改善.就在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的几乎同一时段,发生了小悦悦遭到汽车两次碾压这样令人发指的事件.类似的事件不止一桩,这些令人愤怒而似乎无可奈何的离奇故事,让人很难想象是人类所为.如今一些国人的所作所为,其残忍和冷漠,似乎说明人类正在返祖,要把人类文明的最后一片遮羞布扯掉,在精神和文化层面重新回到“丛林时代”,回到与禽兽为伍的蛮荒时代.北京的孔庙里有一块匾额,上面写着“与天地参”,意思是说应该有一股顶天立地的浩然之气.可如今,一些人的精神高度似乎已经退化到与虎狼赛跑的境界了.所以,文化建设是目前中国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国人现在虽然还谈不上孔子所言的“与天地参”,但是重新发现自我,发现文化,找回做人的自觉,做到如所说的“人猿相揖别”,则是起码的急所.否则,中国人“经济动物”的外在形象恐怕无法消除.

单从经济层面看,发展文化产业,让文化创造市场,将是中国调整经济结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中美汇率战举世瞩目.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东边日出西边雨”,在经济发展的困境中,电影《唐山大地震》7亿元的票房收入,《建国大业》4个亿的票房收入,似乎让人看到了新的财富矿源――文化产业.另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根据WTO的相关协议,给予中国文化产品的保护期即将到期,中国将向美国等文化产品输出大国开放市场,中西方文化的更大冲突在所难免.面对西方文化产品的巨大冲击,以往那种僵化的文化体制显然无法抵挡.从经济改革中汲取经验,只有充分的市场化,才能给中国的文化产业带来生机和活力,才能充分激发国民的文化创造力,才能在中西文化的面对面冲突中找到立足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讲,十七届六中全会所要实现的就是一次“文化变法”,是面对西方文化冲击的“文化自救”.


当然,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是需要条件的,“文化变法”并不能保证变法成功.自古以来,变法就有成功的变法,也有失败的变法.洋务运动某种意义上就是变法,但甲午中日战争的全面失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失败.“文化大革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可称为“文化变法”,但实际效果则是文化大戕害、国家大动荡、人民大遭殃.最终,这场所谓的“变法”不得不以另一场新的“变法”――改革开放――来收场.所以,对于中国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提供必要的条件.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尽到责任,但又决不能搞“以吏为师”.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然是的重大决定,各级党政相关部门和官员就要有开放的心态、包容的胸怀.不能今天一个条条,明天一个框框,后天一个圈圈,天天指手画脚,画地为牢.让文化工作者往上跳有天花板,往前走有脚链,动辄得咎,无所适从.谁都知道,戴着镣铐跳舞跳不好,顶着碓窝子唱戏不好看,照着八股写不出好文章.政府的责任应该是制定相关的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创造更多的机会,协调必要的关系.否则,政府尽的责任越多,恐怕对文化发展的限制越大.

其次,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该以什么为标准来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呢?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宪法和法律.只要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要保障的,就一定要保障并且保障到位,比如.只有自由,才有创新,才有繁荣,才能形成国际竞争力.只要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要禁止的,那就一定予以禁止,甚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搞令出多门,不能搞朝令夕改,不能搞钦差大臣满天飞,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于文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有很大的社会争议,要本着审慎科学理性的态度,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允许社会各界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可以形成具体意见.不能简单地搞一禁了之,更不能搞先入为主,形成一个经过授意的“专家意见”,甚至伪造民意,操纵程序,搞检测听证,愚弄民众.

再次,只有创新才能创造出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才能保证国家的文化安全.“非旧无以为守,非新无以为进”.增强国家的文化竞争力,既要守成,继承中华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做好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还要做好创新的工作.但是创新不仅仅是正面的,它有时候也可能是负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对待新生事物,特别是新生事物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比如说微博,它是人类传播方式的创新,通过微博,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一些人可能利用微博传播不实的信息,甚至造谣中伤,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如何看待这些负面的影响?笔者觉得没有必要因此而对互联网进行过度的审查和过滤.相反,这些不实的信息反倒可以促使人们去澄清,去辟谣,这样的话,真实的信息不就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了吗?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再比如,网上一些商店可能售卖检测冒伪劣商品,如果因此就禁止网上商店的存在,那么阿里巴巴、京东商城、当当、卓越亚马逊这些公司就没必要存在了,它们给物流业提供的那么多的就业机会就消失了.失去网络,我们就会失去很多创新的机会,就会失去一个创新的平台.有时候一项细微的管制,可能就堵塞了一个增加中国文化竞争力的窗口.这是政府需要看到的吗?所以,创新无极限,管制需谨慎.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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