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开票软件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77 浏览:2009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近期,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写机动车并缴税和登记注册手续后,因机动车销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机动车零售企业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二,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写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写机动车并缴税和登记注册手续后,发生以下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重新开具: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购写的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的,

(二)2016年8月1日以后购写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的,

(三)购写的机动车符合增值税抵扣政策,但机动车零售企业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

四、纳税人申请重新开具流程:

(一)纳税人提供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份报税联因车辆购置购税手续无法返还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出具《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暂不通过红字通知单系统开具.

(二)对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可凭《通知单》,在机动车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

(三)对未使用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可凭《通知单》,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开票软件(非税控)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在机动车税控系统中开具正确的蓝字给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抵扣事项.

五,机动车零售企业重新开具时,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购写方纳税人识别号,票面其他信息必须与原保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申请单

2.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通知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