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零口供”办案模式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983 浏览:58361

“零口供”审查起诉、“零口供”判决,即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其罪行,司法机关都视其供述为“零”,然后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罪.这在我国司法界已不是一个新名词,它折射出传统的中国司法审判理念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对惩治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但对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来讲,“零口供”能不能作为渎职犯罪侦查办案的一种模式,这种办案模式整体上能给侦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对侦查工作是否具有指导意义?现就检察机关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零口供”办案模式进行深入的探析.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零口供”办案模式的可行性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零口供”办案模式,是指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独立存在,从而淡化、弱化口供作用,视其口供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而以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其它证据为中心,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的一种办案模式.

一是“零口供”办案模式于法有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明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零口供”办案模式于法有据.“零口供”办案模式,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侦查模式的一种有益选择和对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是“零口供”办案模式具有可行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危害后果的明显性.无论玩忽职守犯罪还是滥用职权犯罪,其犯罪往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类犯罪则会给公民造成一定的人身及人身自由等损害后果.所有这些危害后果都是很明显的,知情面广,影响面大,是无法隐瞒的.办案中,如果顺着危害后果向前查,搜集证据,查清原因,查明过程,分清责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分析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因此,在渎职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其危害后果查起,是不影响案件的侦破的.

二、如何侦破渎职犯罪案件“零口供”案件

对渎职犯罪实行“零口供”办案,不是拒绝犯罪嫌疑人主动或被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是不再视口供为“证据之王”,侦查机关将不会再为取得口供而煞费苦心,取而代之的是努力找寻有力证据以证明其犯罪.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的过程中,完全抛开嫌疑人的供述,不再把突破犯罪嫌疑人作为重点,而是把事实证据作为取证的主要方面,通过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

一是要转变侦查观念.彻底摒弃“口供为证据之王”观念,视口供为“零”.体现在办案思路上,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侦查方向、选择侦查突破口,制定侦查方案,制订侦查措施时,都要以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为着眼点,所有的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一办案思路展开,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书证,如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如何获取视听资料等.

二是要讲究科学的办案方法.一要高度重视初查.制定周密可行的初查方案,初查要秘密进行,要选准突破口,要把获取核心证据作为初查的重中之重,初查要迅速,不能拖泥带水.二要及时立案.经过初查,只要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及时立案.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以人立案,暂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以事立案.及时立案,有利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制定丰富多样的侦查措施.三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以人立案还是以事立案,只要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要迅速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因为采取“零口供”办案模式,侦查重点避开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对犯罪嫌疑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极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干扰破坏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反应要灵敏、决策要果断,不能贻误战机.四要大胆合理使用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要迅速抓住时机,大胆合量地使用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法律赋予的各种侦查措施,这样就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及时获取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大量证据.五是在侦查中获取的各种证据要排除相互间的矛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证据加以证明,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合理排除,依照各种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肯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可能性,为下一步法院的“零口供”判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零口供”办案模式的重要意义

一是体现了一种侦查观念的转变.由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为中心,向以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中心转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只能作为一种普通的刑事证据,并无特别之处,这种转变必然会引起侦查思路,侦查方式、方法和决策过程的变化.

二是能够有效解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渎职犯罪“零口供”办案模式,可视口供为零,转而以其他证据来铺垫通往定罪之路.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矢口抵赖犯罪事实,但都将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能够长期有效地遏制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诱供、引供事件,这对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更好地惩治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侦查环节出现的办案安全问题.侦查环节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办案方式,以及我们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着必然的联系,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当然平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固然有效,但是头痛医头、脚疼医脚,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这些问题,因此,“零口供”办案模式不失为目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一种选择.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