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的基本法则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887 浏览:141044

内容摘 要: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国的法学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以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的方法不同,可以将传统法学分为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学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从其内在规律出发,应当遵循实践性、思辩性和学习创造性的规则.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第一种:似无法而有法;第二种:似有法而无法.法学研究方法的忌讳之处是:共存太多的研究方法,且不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漫无研究法则,背离基本的方法要求;墨守成规而拘谨于某一研究方法.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要有方法的歧视,关键是用科学的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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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历史发展

方法,是指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行为方式和手段.研究方法也是运用智慧进行科学思维的技巧.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孔子说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1 〕一个人要想把工作做完,并做得完美,应该先把工具准备好.

法学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学基本理论中本源论的发展,而且在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古人云:“文有文法,诗有诗法,字有字法,凡世间一能一艺,无不有法.” 〔2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其研究方法尤为重要,这犹如法律中的程序法,是实现目标的途径,沿着这一途径就能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提高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效率;研究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繁荣法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确立,就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增加了认识法学和法律客观规律的视角.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研究的角度,如有的学者着重从法的社会作用方面研究,有的学者着重从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方面研究;其二是研究的方式和手段,如有的学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有的学者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当然研究的角度和研究的方式及手段,两者是有机地融合,如从法的社会作用方面研究法律,可以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也可以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等.

法学方法是人们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古希腊和罗马法学,借鉴了当时盛极一时的政治学和哲学的研究方法,注重法学的理性理论的表述;西方中世纪法学,受神权的统治,其研究方法是经院主义论证为主导;西方17世纪至19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的发展,形成了五个法学派别,即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些法学学派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奠定了西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基础,当代西方法学的方法论是以此为基础不断发展的,并影响了现代和当代的中国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如果说,西方早期的法学研究没有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的话,那么,古中国的法学研究一开始就有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公元前770年—221年的中国春秋战国之际,当时奴隶制逐步衰弱,封建制逐步兴起,社会出现了大分化、大动荡的局面.面对这样的情势,有识之士都想收拾动乱的局面,让它稳定下来,因此形成了诸子百家.在诸子各家中有一个重要的学派,即法家.法家即法学家,这是我国第一个法学学派,这一法学学派是建立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广泛而深入,〔3 〕并形成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基础上的.〔4 〕法家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法的概念、本质、作用、特征等问题.〔5 〕法家在阐述法的基本理论的同时,提出和坚持“变法”和“以法治国”的主张,并将这一主张付诸当时的政治实践.在当时的齐、魏、郑、楚、韩、秦等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法家在春秋战国的社会政治变革中,使自己的法学思想与政治实践紧密联系,形成了政治学法学.政治学法学将法学和法律价值观与政治价值观结合,其研究方法,就是在君主统治的立场上,以实用主义方式,注重理论的深入阐发,并付诸实践,达到改革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秦以后至中国当代,除了孙中山法学思想,无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律学,还是近、现代占主流的法学思想,都属政治学法学,其研究方法也大抵如此.

二、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方法的区分

科学的研究方法,首先就必须对研究的对象明确界定.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要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

在古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学”内涵了我们现代意义上很多研究领域,比如法学、法律学、法律实践学等,古罗马的法学是这样,古中国的法学、律学也是如此.例如中国古代集大成的法典——《唐律疏议》的“疏”、“议”,既汇集了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汇集了法律实践的方法.《唐律疏议》是唐朝永徽三年高宗下诏“宣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长孙无忌等人根据“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6 〕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叫作律疏.律疏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律疏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析之”.〔7 〕疏与律合在一起统称《永徽律疏》,后世又叫作《唐律疏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说:“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由此可见,《唐律疏议》里的“疏”、“议”,既是法学学说,又是法律实践的指南.古代“法学”内涵了我们现代意义上很多研究领域的状况,是由于古代社会,法学和法律实践学都不甚发达,同时古代社会的其他学科,如方法学科都不发达,因此法学包含了现代法学学科的很多内容.而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学科对象的法学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化;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方法学科的长足发展,学科门类的细分化在所难免;因此法学学科门类的细分化也是必须的.

对学科分类得有一个标准,一般的标准就是研究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再辅以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传统法学进行分类,以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学科.这样的分类比较科学,因为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学科无论是从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还是研究的方法都有很大不同.

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方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学术研究的方法,属于思辩的范畴,它一般包括法学理论和法律理论;后者是法律实践的方法,属于实践的范畴,它一般包括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等.前者体现在法学理论或法理学中;后者体现在法律实践学中.当然,两者也有交集的地方,法学研究方法,在一些地方也包含了法律实践的方法;法律实践的方法,在一些地方也融合了法学研究的方法.譬如,当法学研究注重法律效率时,必须收集与分析法律实践结果的数据和材料,这种收集与分析法律实践结果数据和材料的方法,与法律实践的一些方法有相似之处;同样,法律实践注重法的效果分析时,需要剖析法的效果构成,其中会涉及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对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阐释,与法学研究的方法会有共同之处.

当前,我们应当根据法学的发展规律,将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方法作一科学的区分,如果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方法不加区分,不仅对一般学习者来讲,难以理解和掌握;而且对法学和法律研究者来说也容易混淆概念,扰乱思路,最终使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研究事倍功半.

三、法学研究方法所遵循的规则

任何一种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则是保证方法科学性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学的研究方法从其内在规律出发,应当遵循如下的规则,即实践性、思辨性和学习创造性.

1.实践性,即人们在进行法学研究和法学方法的运用中,必须参与实践,必须在法治实践中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研究方法的进一步发展,并在实践中检验法学研究和法学研究方法的正确性.没有实践,法学方法的发展就失去了动力,就不会有创造性的方法.比如,法学研究要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概括,研究的结果产生了“法律关系”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否准确,是否能涵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把“法律关系”的定义应用于法治实践,由法治实践予以检验;同样,“法律关系”概念的确定运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这样的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达到了准确定位“法律关系”的概念,也需要实践的检验.

实践性原则之所以在法学方法的研究中十分重要,有如下原因.第一,法学研究能力,包括法学方法产生于实践.即法学的概念、定理和原则,包括法学的研究方法,都产生于人们的法治实践,是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没有丰富的、生动的、发展的法治实践,人们就不可能产生法学意识、法学思维和法学理念.比如,没有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就不可能有民法学;同样,如果没有大量的民事案件,也不可能有法学的实证分析方法的产生.第二,法学研究能力随法治实践的发展而提高.比如,随着民事案件类别的增多,在民法的研究中,就产生了类案研究的方法,即将相同的民事案件归类,作比较分析研究.第三,法学研究的成果,包括研究方法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创造性思维是在已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抽象能力,以及瞬间的顿悟能力而产生的.但由于认识的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人的认识难免发生偏差,思维活动也会有出轨的危险,而认识成果的对与否,思维活动本身无法验证,只有实践才能检验思维活动成果的真理性.比如,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律效果的研究,其经济分析方法是否准确,只有看其研究的结果是否符合或接近法律实践的结果.实践是检验法学方法正确与恰当与否的重要标准.

2.思辩性,即法学研究和法学方法的运用要有思考,有分辨,要多方位、多角度全面地分析、思考问题.

思辩性就是要用综合的方式去研究法律问题,用综合的方式去研究法学方法.综合的方法就是要从整体的角度去看问题,而不是仅从某一方面去看问题,也不是从某一点上看问题,也就是要把握研究对象的整体,从整体角度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针对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对某一人物法律思想的研究,显然不仅仅只有一种方法,这就需要罗列可以研究某一人物法律思想的各种方法,如比较研究方法、历史考证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然后从中选择最能如实反映该人物法律思想的、并为大家理解的研究方法.

思辩性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去研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学方法问题.在思考法律问题,进行法学研究过程中,我们面对各种法学研究的方法,我们要将可能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比较,为什么需要用这样的方法去研究问题,而不是用其他的方法去研究问题;用其他研究方法研究问题能否得出相同的结论;哪一种研究方法是最好的?为什么是最好的;只有通过这样反复比较,才能得到最佳的研究方法.

思辩性有时会采用逆向思维的方式.所谓思辨的逆向性,就是让思维形成对立面,从问题的相反方向进行探索,得出新的认识.这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方法研究中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比如,经济分析方法对法规A进行分析,得出法规A的社会效益是最高的,而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法规A进行分析,得出法规A的社会效益是最低的.在这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来说,就是逆向思维;经济分析方法对比较研究方法来说,也是逆向思维.通过这样的逆向思维方法,就会形成对法规A的分析,最好的方法就是比较研究和经济分析的两者结合,或者采用其他的研究方法,比如价值分析法等.通过这样的逆向思维,所找到的研究方法,才能对法规A的分析更为科学和客观.

思辩性有时会采用检讨的思维方式.在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检讨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用何种方法来表达的观点,即学术观点是建立在何种思维模式基础上的,这种方法和思维模式是否科学、是否可靠,是需要研究者常常检讨的,以便使我们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更科学、更可靠.有些时候思维模式与表达方法是一致的,有的时候是不一致的,那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不一致.是思维方法的问题,还是表达方法的问题;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力求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的一致,也是我们研究者经常需要检讨的地方.3.学习创造性.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一般学习和具体学习之分.一般学习是指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学习前人研究方法的基础之上的,你要作法学研究,必须学习和掌握前人许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在这一学习和掌握过程中,实际上,你也不知不觉地接受了前人很多研究的方法,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具体学习,是指一个学者要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需要在前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阐发,这样,对这一前人思想观点的学习和研究,包括对这一前人研究方法的学习与借鉴也就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仅仅学习与借鉴还是不够的,法学研究就是要创新,不仅是思想观点的创新,而且是研究方法的创新.创新是研究,更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属性.当然,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不仅在于法学研究方法自身的发展,而且在于自然科学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发展,这是因为法学研究方法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法学自身的努力是最重要的.学习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学习的延伸.

法学研究方法的学习和掌握,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向不同法学流派学习,因为是基于本源论和方法论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不同的.比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以唯物辩证的方法,即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角度来考察法和法律现象;德国哲理法学派,以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即人们的意志自由的角度来理解法和法律现象,并引进思维论证的辩证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人类社会的理性,即人权、自由和好的道德角度来研究法和法律价值规律;历史法学派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和法律现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实在法律制度的概念、体系作纯粹逻辑的研究和分析;社会学法学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研究法律,注重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经济分析法学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学问题;比较法学,是将不同法系或不同国家,或是同一历史时期,或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互相对照,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揭示其原因;中国的政治学法学,在君主统治的立场上,以实用主义方式,注重理论阐发,并付诸实践,达到改革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我们要在学习、掌握上述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去进行法学方法的创新和发展.

四、法学研究的最基本方法

研究方法是不能刻意追求的,必须从研究的目标和宗旨出发去寻求最佳的研究方法,使研究方法与研究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这就是上乘的研究方法.正如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夫能设谟以位理,拟地以置心.” 〔8 〕即进行创作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规范来安置作品的内容,拟定一个适当的基础来表达作家的心情.

作为一名法学学者来说,其擅长的研究方法是较为固定的,不可能对所有的研究方法都精通和擅长,这也可以说是思想的局限性.如某一学者不擅长于历史考证的方法,那么对于法制人物和事件的深入研究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名学者不可能时时通达,处处通达.有时,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也影响和限制了研究目标的实现,更有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错误.所以再成功的法学学者到达的都仅是法学的一角.

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大概有两种.

第一种是:似无法而有法.法学研究,要从研究的目的出发,去寻找和确定最佳的方法,使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和内容相吻合;而不是从研究的方法出发,去实现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研究的目的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仅是为目的怎么写作的,这就是“无法”.但要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方法,前人经历千百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定式,而且这些定式为大家所熟悉,为大家所接受和理解,否则离谱太远,大家不理解和接受你的方法,你就达不到表达自己思想和观点的目的.这一定式,就是“有法”.特别是对初涉法学研究的同仁来说,学习和借鉴法学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实证分析就是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就是比较研究,历史考证就是历史考证,等等.必须循规蹈矩,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的一招一式,学好基本功.

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定式,但没有局限,可以兼容,可以打破,可以创新,可以发展.古人说得好:“不入于法,则散乱无纪,不出于法,则拘迂而无以尽文章之变.” 〔9 〕

第二种:似有法而无法.法学的研究是要方法的,而且法学的研究就某一方法来说有既定的定式,这一定式是长时期形成、为大家所接受的.而且每一位学者都有自己擅长的、较为固定的研究方法,从这一点说,就是“有法”.但法学的研究是从目的出发寻求方法,这就决定了法学研究方法可以自由调整而不受某一种方法既定定式的束缚,研究方法可以发挥,可以变化,可以创新,这就是“无法”.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各师成心,其异如面.” 〔10 〕即各人顺从自己的个性学养来写作,作品的风格就如人的面貌一般各不相同.这一“无法”的“发挥”、“变化”、“创新”,正是“这一”和“那一”的区别,同时也是法学发展的基础,值得提倡,必须追求.“无法”是基于“有法”,是“有法”的延伸,是法学研究中较高的境界,属于研究中的上乘.古人云:“无法而法,乃为至法.” 〔11 〕

五、法学研究方法的忌讳

实际上,古人将法学基本的研究方法——“似无法而有法,似有法而无法”归纳得十分到家,这就是:“不可有法也,不可无法也,只可无有一定之法;” 〔12 〕“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 〔13 〕

在法学研究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方面,现予以分析.

第一,共存太多的研究方法,且不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研究方法的运用体现了形式逻辑,在一个科研项目或一篇文章中,可以并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研究方法,但研究方法不能运用太多,运用太多的研究方法容易违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他律.有些法学的研究方法本身就是互相排斥的,如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互相排斥的,自然法学派注重从法的价值分析,而分析实证主义否定法的价值分析的意义,主张从法的规范体系中去分析和研究法律.我们在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文章用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一定的风险.所以,要谨慎地共用多种研究方法,使之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

第二,漫无研究法则,背离基本的方法要求.有的学者在法学研究中信手拈来、信口开河,不尊崇研究和表达的基本规律.如,该实证分析的没有实证分析,或实证分析中没有典型、规范的实例;该比较研究的没有比较研究,或比较研究的对象缺乏共同的比较基础;该历史考证没有历史考证,或历史考证缺乏史论的结合等等.学术规范实际上不仅仅包括研究项目和文章形式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而且包括研究方法的规范化要求.研究方法的规范化是学术规范的最为核心和最为要紧的方面.

第三,墨守成规而拘谨于某一研究方法.有的学者在法学研究中循规蹈矩地运用某一种研究方法,其学术用语、论证方式、篇章结构都是典型文章的翻版,这是一种简单的模仿.学者没有从自己研究的内容和目标出发去调整研究和表达的方法,研究方法既没有“发挥”,也没有“变化”,更没有“创新”,这就局限了自己思想的表达,限制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整篇文章好像是典型研究方法的展示,而不是学术思想和观点的表达.整篇文章可以说毫无个性和生气,这样的文章和研究,可以说既害人,又害己.

笔者认为,一篇文章和一个课题的好与坏,首先取决于问题好、重要;其次有创新、有贡献;第三,只要保证方法是科学的、论证是严密的就行了.至于所使用的方法,是分析比较,还是历史考证,是经济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不是判断研究好坏的标准.

六、小结

法学方法是人们在法学研究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是“不成问题的问题”.所谓“不成问题的问题”,就是要“似无法而有法,似有法而无法”,并克服上述研究方法的忌讳.在法学研究的实践中,千万不要有方法的歧视,关键是不是用了科学的方法,遵循了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则,即实践性、思辨性和学习创造性.